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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日,福清核電廠4號機組在執行6.6kV應急柴油發電機組(A列)滿功率試驗中,發現僅驗證了處於主用位置的燃油輸送泵4LHP102PO的啟動邏輯正確運作,未切換至備用泵4LHP103PO並驗證其啟動邏輯,檢查內容不能滿足安全相關係統和設備(QSR)定期試驗監督要求的驗收準則。進一步核實發現,3、4號機組相關燃油輸送泵的備用邏輯驗證試驗超出了QSR定期試驗監督要求中1個燃料迴圈的驗證週期。該事件定為1起0級運作事件。
本次事件對3、4號機組應急柴油發電機組的功能無實際影響,事件期間無放射性釋放,未對人員和環境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考慮到類似運作事件近年來多有發生,本事件相關試驗超過監督要求兩個驗證週期、較為典型,為加強相關經驗反饋,我局于11月9日-13日組織專家赴福清核電廠現場,對事件開展了獨立調查。本次調查中,調查組重點關注了應急柴油發電機組試驗規程最初編制和歷史升版情況、電廠對安全相關定期試驗規程修改的管理情況、核安全監督工程師對於QSR定期試驗結果的監督情況,以及電廠此前相關專項排查的有效性等專題。根據調查情況,本次事件的根本原因為:營運單位對QSR定期試驗規程的編寫和審查管理不足,相關品質保證工作存在薄弱環節。
結合本次事件獨立調查情況,請你們認真研究,並做好以下經驗反饋工作。
一、對核電廠QSR定期試驗項目和方法與定期試驗監督要求驗收準則的一致性開展排查,確保相關試驗內容能夠完全涵蓋監督要求的驗收準則。
二、在核電廠相關文件的編寫和審查中,應充分關注參考文件對本電廠實際系統和設備的適用性,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電廠的執行文件與執照文件相關要求保持一致。
三、梳理核電廠內部文件中與核安全監督相關的流程和環節,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和工作模式,保證廠內核安全獨立審查和獨立監督有效性。
四、加強所轄電廠之間、機組之間的經驗反饋,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問題反饋和經驗共用機制。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12月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華東、華南、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清華大學核研院,核動力運作研究所,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核電運作研究(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