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清原環境技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變更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相關許可證的請示》(清原安發〔2021〕12號)收悉。根據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經研究,同意你公司所持《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國環放廢貯存證〔第1號〕)、《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國環放廢處置證〔第1號〕)、《西北低、中放固體廢物處置場運作許可證》(國核安證字第1106號)及《飛鳳山低、中放固體廢物處置場運作許可證》(國核安證字第1622號)中法定代表人資訊變更為呂鋼,其他許可內容不變。
你公司應嚴格遵守上述許可證規定的限值和條件,在許可範圍內接收貯存、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加強運作管理,確保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3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西北、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