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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海南昌江核電廠1、2號機組《安全相關係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003版)的通知
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提交〈安全相關係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003報審版)的報告》(海核核安發〔2018〕128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評,認為你公司提交的《安全相關係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003版)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嚴格遵守我局批准的定期試驗監督要求,確保海南昌江核電廠1、2號機組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4月26日
抄送: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4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