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北京雙原同位素技術有限公司銥-192、硒-75放射源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延續的通知
北京雙原同位素技術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延續銥-192、硒-75放射源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的請示》(雙原公司發〔2019〕3號)收悉。
根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銥-192、硒-75放射源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准書延續申請材料》。經審查,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銥-192、硒-75放射源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的延續申請。你公司應嚴格執行申請過程中提出的運輸方案和各項承諾。
二、你公司作為該運輸活動托運人(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廠洼中街66號;法人代表:尼.亞.孔德拉季耶夫),承擔運輸過程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責任。
三、本運輸活動採用UK50S和UK12S兩種型號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批准編號分別是CN/042/B(U)-96(NNSA)和CN/043/B(U)-96(NNSA)),運輸銥-192放射源時的單個貨包最大裝載活度分別是215TBq和44TBq,運輸硒-75放射源時的單個貨包最大裝載活度分別是620TBq和370TBq。單次最多運輸8個貨包,年最大運輸次數25次,年最大運輸量為200個貨包。
四、運輸活動實施前,你公司應委託有資質的輻射環境監測機構對貨包表面污染和輻射水準實施監測,並將監測報告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五、每次運輸活動實施前,你公司應報告我局。
六、運輸過程中如發生核與輻射事件或事故,應及時報告我局和事故發生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七、本批准不免除你公司遵守國家其他有關運輸法規要求的責任。
八、本批准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9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9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