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田灣核電站3、4號機組長週期換料項目申請的請示》(蘇核發〔2018〕523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及專題報告進行了審評,認為田灣核電站3、4號機組18個月換料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實施修改,確保田灣核電站3、4號機組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1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