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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實施18個月換料的通知
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實施18個月換料的請示》(福核發〔2019〕288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18個月換料項目最終安全分析報告(FSAR)修改報告和論證文件等進行了審評,認為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實施18個月換料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嚴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方案實施改造及升版文件,確保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1月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