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通知
你公司《關於申請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請示》(福核發〔2018〕431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頒發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作許可證(見附件1、2)。
在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內,我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新的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對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作出合理調整。你公司變更單位名稱、註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自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你公司在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的運作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遵守運作許可證規定,確保福建福清核電廠3、4號機組運作安全。
附件:1.福建福清核電廠3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3月2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能源局,國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生態環境廳,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3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