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呈報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申請書的請示》(福核發〔2018〕586號)和《關於申請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請示》(福核發〔2020〕135號)收悉。
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內,我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新的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對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作出合理調整。你公司變更單位名稱、註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自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你公司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的運作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遵守運作許可證規定,確保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安全。
附件: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能源局,國防科工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4日印發
附件
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國核安證字第2016號
項 目: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CN-51)
項目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鎮
持證單位: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清市三山鎮
法定代表人:徐利根
主 設 施: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
輔助設施:放射性廢物處理輔助廠房(QS)(全廠公用)、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庫(QT)(全廠公用)、放射性廢油暫存庫(QR)(全廠公用)
發證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發證日期:2020年9月3日
有效期限:至2060年9月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對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決定頒發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許可證。
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過程中,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對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保證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運作安全。
二、嚴格履行在《最終安全分析報告》等運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及其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需改變這些承諾,須事先提出申請並進行必要的論證,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嚴格執行品質保證大綱及相關程式,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體系實施的有效性,並嚴格監督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單位的品質保證活動。組織機構如發生較大變化,應及時修訂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保證對運作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熟知並遵守《技術規格書》中所規定的運作限值和條件。對《技術規格書》內容的修改應經過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作為頒發運作許可證依據的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等的調整,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後,方可實施。
六、如果場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福建福清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嚴格執行核設施營運單位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機組的運作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八、自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首次裝料之日起,應每十年左右進行一次定期安全評價,並將編制的定期安全評價大綱、評價結果和安全改進計劃報國家核安全局。
九、應當按照裝換料大綱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進行裝換料。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每次換料大修過程中,應向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始反應堆臨界活動。
十、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發生超過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後,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再次啟動運作。
十一、定期對《最終安全分析報告》《應急預案》等進行修改,以反映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技術和運作管理的最新狀態,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二、制定並實施安全重要構築物、系統和部件的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大綱,並記錄、保存和分析有關維修、試驗、監督和檢查的數據,以確認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十三、制定並實施輻射防護大綱,以保證在所有的運作狀態下由於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的電離輻射或有計劃的放射性物質釋放所引起的輻射照射保持在規定限值以下,確保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的水準。
十四、制定並實施放射性廢物管理大綱以及監測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規程。
十五、制定並實施環境監測大綱,評價流出物對環境的輻射影響,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和流出物排放數據。
十六、建立並有效實施經驗反饋體系,不斷跟蹤福島核事故研究進展,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推動核電廠的安全改進,提高核電廠安全水準。
十七、不斷提高福建福清核電廠的應急能力,完善應急預案,並通過培訓和演練等手段有效維持,加強全國或區域範圍內的應急資源和能力共用。
十八、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規劃限制區管理,如發現規劃限制區記憶體在可能威脅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的生産、貯存設施或人口密集場所,應及時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
十九、嚴格遵守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眾資訊發佈的管理程式,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資訊;對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應徵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採取多種措施開展核安全宣傳活動。
二十、在整個運作期間考慮最終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方面的需要,儘早對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的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置做出包括財務等方面的適當安排。
二十一、切實履行《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要求,做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以確保發生核事故損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二、國家核安全局對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首次裝料後調試運作階段的控制點確定為:①首次臨界,②離開10%額定功率(熱),③離開50%額定功率(熱),④離開87%額定功率(熱)。其中,首次臨界和離開87%額定功率(熱)控制點由國家核安全局釋放,離開10%額定功率(熱)和離開50%額定功率(熱)控制點由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釋放。在每個控制點釋放前,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或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控制點釋放申請和相關文件,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調試和試運作。
二十三、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滿功率後一個月內,提交調試大綱中滿功率試驗子階段應完成調試試驗項目的試驗報告,並由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組織例行核安全檢查進行確認。
二十四、應當按照調試大綱完成首次裝料後的調試試驗項目,在調試大綱確定的所有調試試驗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調試報告;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投入商運後一年內,提交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試運作報告。
二十五、在福建福清核電廠5號機組首次裝料後,應按時完成以下工作:
(一)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反應堆堆內構件流致振動綜合評價報告。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場址附近新增民用航線對福建福清核電廠安全影響的分析報告。
(三)在機組首次裝料後的調試過程中,結合堆芯物理和熱工參數的監測結果,對堆芯入口流量分配開展必要的驗證,並提交評估結果。
(四)在機組首次換料後的反應堆首次臨界前,完成修訂的最終安全分析報告。
(五)2021年11月30日前,提交可降解廢物處理系統的調試報告。
(六)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內置換料水箱濾網下游效應分析相關驗收準則的論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