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廠址安全分析報告的請示》(蘇核發〔2019〕598號)、《關於變更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申請書的請示》(蘇核發〔2020〕319號)及相關文件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及相關核安全法規,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田灣核電站7、8 號機組廠址安全分析報告》及相關文件進行了核安全技術審查,未發現場址存在影響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安全且不能採取工程措施解決的顛覆性因素,決定向你公司頒發《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國核安證字第2017號,見附件)。
你公司應切實承擔核安全責任,按照《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中規定的條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場址保護及公眾溝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許可證前,不得開展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抗震I類構築物基礎混凝土的澆築活動。
國家核安全局
2020年9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江蘇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