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海達管件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延續的申請》(海達申字(2020)第1號)和《關於取消分包理化試驗項目的申請》(海達申字(2020)第12-1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延續及變更申請,結合你公司持證期間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開展情況,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決定向你公司頒發《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1)05號,見附件)。許可證有效期為2020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30日。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品質。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1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 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