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書〉的請示》(海核發〔2021〕94號)收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申請書及其附件,認為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核安全法規,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核安全相關活動滿足我國核安全法規的基本要求,已具備建造條件。因此,決定向你公司頒發《海南昌江核電廠3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海南昌江核電廠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
我局組織檢查組對海南昌江核電廠3號機組核島現場準備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認為該機組現場各項準備工作已具備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的基本條件,你公司可以開展3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工作。同時將4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設為控制點,我局委託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實施控制點的監督和釋放工作。必須經過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檢查批准後,4號機組方可澆築核島基礎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應按照《海南昌江核電廠3號機組建造許可證》和《海南昌江核電廠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加強品質管理,確保建造工程品質。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3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