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維修業務,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加工貿易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準開放高品質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開展航空航太、船舶、軌道交通、工程機械、數控機床、通訊設備、精密電子等産品的維修業務(第一批維修産品目錄見附件)。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准許外,區內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
二、區內企業可開展來自境外或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的全球維修業務。維修後的貨物,應根據其來源復運至境外或境內區外。區內企業不得通過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三、區內企業申請開展維修業務,由所在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商務、海關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並制訂監管方案。相關方案和企業名單應報省級商務、直屬海關等部門備案。
四、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維修操作規範、安全規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維修業務應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依法履行品質保障、安全生産、達標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義務。
五、進境維修過程中産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置。其中屬於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對未能在監管方案中規定的期限內對維修過程中産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的,應終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六、區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依法依規申報所産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資訊,並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申報。
七、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定期組織對區內企業維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督促企業及時處置維修過程中産生或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並按照規定對違規企業進行處理。各綜合保稅區維修業務開展情況每年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商務部、生態環境部和海關總署。
八、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佈之前已開展的保稅維修業務可按原産品維修範圍繼續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