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防控技術支撐基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表的批復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中國安全生産科學研究院、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關於辦理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防控技術支撐基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函》(登記中心函〔2018〕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在北京市密雲區通過利用國家安全工程技術實驗與研發基地綜合實驗樓及配套附屬設施,依託建設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技術支撐分基地;擬在上海市普陀區通過改造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已有設施,依託建設化學品危害識別與控制分基地;擬在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新建化工過程風險評估與安全控制、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技術、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支撐等分基地,建設內容包括新建5座實驗樓、1座設備樓、1座化學品暫存庫以及配套附屬設施。項目實施後,將在3地形成5個分基地,建成23個實驗平臺或實驗功能集群(I級實驗室)和117個功能性實驗室(II級實驗室)。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安全生産“十三五”規劃》《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2016-2020年)》。項目實施將對生態環境産生一定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表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及保護措施
該項目主要生態環境影響包括施工過程中産生的施工揚塵、施工噪聲、施工廢水、生活污水等,以及投入使用後産生的實驗廢氣、實驗廢水、生活污水、實驗廢物、生活垃圾、實驗噪聲等,應嚴格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一)大氣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青島分基地應採取設置圍擋、苫蓋施工材料、灑水抑塵等措施,防治施工揚塵。運營期,上海和青島分基地的實驗廢氣經收集處理後,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要求後,通過排氣筒排放。
(二)水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青島分基地生活污水通過新建的臨時污水管網排入市政污水處理系統,施工廢水經收集處理後回用。運營期,北京分基地實驗廢水和生活污水由基地污水處理站處理後回用,上海和青島分基地實驗廢水經基地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後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青島分基地其他污(廢)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化學品暫存庫、危險廢物暫存間、污水處理站及事故池等區域為重點防滲區;在青島分基地佈置1個地下水監測點,開展長期監測。
(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青島分基地應採取選用低噪聲施工設備和工藝、高噪聲設備避免集中佈置、汽車限速等措施,防治噪聲污染。運營期,應採取選用低噪聲設備、合理佈局、消聲、減振、隔聲等措施,廠界噪聲值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 2008)要求。
(四)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清運處理,危險廢物暫存于危險廢物暫存間,委託有資質單位處置,危險廢物暫存間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要求。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相關管理規定,制定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加強內部轉運及使用的管理,從源頭減少事故發生;建設事故水池,配備必要應急設備;編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一旦出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有效防範環境風險。
三、你們應明確內部生態環境管理職責和人員,制定環境保護相關規章制度。項目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後,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我部委託華北督察局、華東督察局和北京市、上海市、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局),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你們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分送上述部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18年9月27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應急部,北京市、上海市、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局),青島中油華東院安全環保有限公司,華北督察局、華東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9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