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長城一礦及選煤廠産業升級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長城一礦及選煤廠産業升級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申請》(長城發字〔2018〕9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廟鎮,為上海廟礦區規劃礦井之一。井田面積16.02平方公里,建設規模由60萬噸/年升級改造至180萬噸/年,服務年限52.6年,配套同等規模選煤廠,礦井屬瓦斯礦井。全井田西區、東區各設置3個開採水準,分別劃分2個、7個採區。工程設置兩個工作面,首採西一採區和東一採區。採用斜立井開拓方式,走向長壁一次採全高採煤法,綜合機械化採煤工藝,選煤採用重介淺槽分選工藝。在現有西區工業場地內新建主斜井,利用現有工程副斜井和回風斜井,將現有工程主斜井改造為進風斜井,建設選煤廠等主體及其輔助工程,以及儲運、公用及環保工程,改造原有跳汰洗選系統備用。新建東區工業場地,並新建副立井、回風立井等輔助工程。新建矸石充填站。
該項目建設符合發展改革委《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開發總體規劃》(發改能源〔2011〕65號)、《內蒙古上海廟礦區總體規劃(修編)》(發改能源〔2013〕350號)和原環境保護部《關於〈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開發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環審〔2011〕164號)、《關於〈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開發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意見》(環辦環評函〔2016〕2119號)要求,取得了國家能源局《關於內蒙古上海廟礦區長城一號煤礦産能置換方案的復函》(國能綜函煤炭〔2017〕197號)。但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可以得到有效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主要環境影響
(一)生態環境影響。礦區地處毛烏素沙漠邊緣,呈低緩丘陵地貌,植被類型以沙生草叢為主,土地利用現狀以草地為主。土壤侵蝕以風力侵蝕為主。開採範圍內分佈有明長城遺址、公路和居民點。首採區、全井田開採後,地表沉陷面積分別約1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以輕度影響為主;地表最大下沉值均為12米,將對井田區域地形産生一定影響。
(二)地下水環境影響。採煤導水裂隙帶導入石炭-二疊係石盒子組底部,煤炭開採將疏幹石炭-二疊係基岩孔隙裂隙含水層。受地表沉陷裂縫影響,第四係鬆散岩類潛水含水層和新近係砂礫石承壓含水層局部流場將發生變化,會向下部煤係含水層越流補給,水量、水位有一定程度下降。
(三)地表水及其他影響。井田地表水系不發育,無常年性河流。礦井水、生産生活廢(污)水如果外排,將對地表水體産生一定影響。東、西區工業場地建設燃煤鍋爐排放的污染物,將對大氣環境産生一定影響。
(四)現有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現有工程煤炭開採形成採空區面積約49公頃,沉陷影響面積約69公頃,未封閉現有矸石充填站,未拆除東區工業場地不符合相關要求的2台6噸/小時燃煤鍋爐。
三、減緩項目建設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強化生態保護措施。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減少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按照“邊開採、邊恢復”要求,加強沉陷影響區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井田採區內13戶43名散居牧民應于投産前全部搬遷。井田南部明長城遺址邊界除西一採區留設300米保護煤柱,其餘採區留設500米保護煤柱。制定沉陷區生態恢復方案和補償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系統,加強岩移變形觀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二)加強地下水環境保護。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原則,建立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觀測採煤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根據觀測結果採取針對性的保護性開採措施,確保新近係粘土隔水層不被破壞。實施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加強對井田及周邊地下水水位、水質的監測。制定居民供水預案,採煤影響居民用水,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受影響居民供水預案,確保供水安全。
(三)落實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根據礦井水水量、水質,優化礦井水處理站規模和工藝。西區工業場地已建成一座礦井水處理站,採用混凝沉澱-過濾-除油等處理工藝,處理後的礦井水部分用作井下降塵灑水、黃泥灌漿用水和選煤廠生産補充水等,部分經過超濾-反滲透-消毒處理工藝處理後用於鍋爐補水和生活用水,其餘經已建成管道送至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中心水處理廠經深度處理後用作煤炭深加工企業生産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經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後綜合利用。煤泥水實現一級閉路迴圈。
(四)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採用全封閉輸煤棧橋和筒倉,原煤破碎篩分系統設置噴霧抑塵裝置。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各場地廠界及敏感點達標。東區新建2台10噸/小時燃煤鍋爐,西區現有2台15噸/小時燃煤鍋爐和1台10噸/小時燃煤鍋爐,夏季燃煤鍋爐不運作。鍋爐煙氣均採用布袋除塵器+旋流板塔脫硫+非選擇性還原脫硝處理後,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鍋爐排放標準。運營期不設置排矸場,掘進矸石回填井下廢棄巷道,洗選矸石經矸石充填系統全部充填井下。
(五)現有工程 “以新帶老”措施。應對採煤形成的採空區和部分裂縫進行平整修復,沉陷影響較輕區域自然恢復,2019年7月底前完成地表裂縫充填和植被恢復。封閉矸石充填站,並設置灑水噴淋裝置。2018年底前拆除東區工業場地2台小燃煤鍋爐。
四、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我部委託華北督察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督察局、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以及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0月12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局,內蒙古新創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華北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0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