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長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交通運輸部長江口航道管理局:
你局《關於審批長江口南槽航道治理一期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交長管規〔2018〕5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工程位於上海市長江口南槽,上起長江口南北槽分流口圓圓沙燈船,下迄長江口外南槽燈船,航道全長約86公里。工程以穩定長江口南槽河勢為目標,長江口內段航道建設標準為6米×600米×1250米(水深×寬度×彎曲半徑),長江口外段航道建設標準為6米×1000米×1250米(水深×寬度×彎曲半徑),滿足5000噸級船舶滿載乘潮雙向通航(同向多線),兼顧1萬至2萬噸級船舶減載乘潮通航和大型空載船舶下行乘潮通航。整治內容包括江亞南沙護灘堤工程、南槽航道攔門沙段疏浚工程。其中,護灘堤工程長度約16公里,航道疏浚長度約14公里、疏浚寬度約600米。工程不設置預製場,預製件全部商購,部分建築材料利用現有橫沙基地碼頭轉運,不設置臨時碼頭,兩岸洲灘不設置臨時堆場。
該工程建設符合《長江口航道發展規劃》《長江幹線“十三五”航道治理建設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工程建設將對沿線生態環境、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工程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工程建設的主要環境影響
(一)生態環境影響。長江口南槽是中華鱘幼鱘和重要經濟水生生物索餌、育肥區域,是中華鱘重要洄遊通道,也是候鳥遷徙重要驛站。涉水施工破壞底棲生物生境,損失幼鱘一定的食物資源。工程與上海九段沙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鄰,運營期船舶運輸、施工作業噪聲,船舶設施燈光等,對該保護區內鳥類的棲息活動産生一定干擾。
(二)水環境影響。航道疏浚、護灘堤沉排、拋石等作業産生的懸浮物,施工船舶含油廢水和生活污水等排放對水質將産生一定不利影響。船舶碰撞、擱淺等風險事故導致的燃料油泄漏將污染航道及相關區域水環境。
(三)其他影響。施工期産生的廢氣、噪聲、固體廢物及運營期船舶尾氣等,將可能對區域環境和周邊敏感點産生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落實施工期生態保護措施。優化工程環境設計方案,將江亞南沙中低灘護灘段堤頂高程由+2.0米降低至+1.5米。嚴格控制施工範圍,優化施工期安排,護灘堤選用“軟體沉排+拋石+預製構件”結構,減小對洲灘的破壞。疏浚作業應避開4月至7月中華鱘和主要經濟水生生物的産卵、育肥和洄遊高峰期,做好施工期驅魚工作,減少施工活動影響。加強施工期水域巡查,一旦發現中華鱘、江豚等珍稀水生生物活動,必須立即停止施工,避免意外傷害。鄰近上海九段沙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護灘堤施工應分段實施,避開11月至次年3月鳥類集中遷徙越冬期。
(二)嚴格落實增殖放流措施,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增殖放流年限不少於3年,增殖放流適宜長江口水域魚類和底棲生物。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對工程周邊水域的水文情勢、洲灘地貌、水質、水生生態、漁業資源、鳥類、植被等的實際影響以及生態措施效果進行跟蹤監測,對長江口南槽航道生態環境開展系統性研究,及時完善相應環境保護措施。
(三)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採用懸浮物産生量小的耙吸式疏浚工藝和精確定位技術,控制疏浚範圍,制定詳細的疏浚和泥沙運輸方案,嚴格控制拋泥去向。泥漿運輸過程中確保泥門關閉,嚴防泥漿泄漏。應嚴格控制沉排施工速度,減少鋪排船滑板與泥面落差,降低對床沙的擾動。施工船舶配備船舶污水收集儲存設施,施工船舶及機械含油廢水收集後交有資質的接收船舶處置,生活污水收集後上岸妥善處置,禁止排入長江。
(四)加強環境風險防範。強化本江段航道及通航船舶導航、助航管制,防範船舶溢油泄漏等環境風險事故。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與當地政府和海事主管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充分利用周邊應急資源,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器材,開展環境風險應急演練。
(五)落實大氣、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控制措施。加強對施工船舶的維修保養,禁止以柴油為燃料的施工機械超負荷工作,減少船舶廢氣的排放。施工區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施工船舶配備固體廢物收集儲存設施,由海事部門認可的有資質單位收集後送至岸上處理。選用低噪聲施工機械和工藝,加強對施工機械的維護保養,禁止夜間作業。
四、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立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人員和環境保護責任。優化、細化、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投資概算。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後運作3至5年,應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我部委託華東督察局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分別組織開展該工程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你局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華東督察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浦東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1月27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浦東新區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管理局,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華東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1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