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唐呼倫貝爾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謝爾塔拉露天煤礦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大唐呼倫貝爾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謝爾塔拉露天煤礦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請示》(大唐呼能〔2018〕12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2011年1月,環境保護部以《關於大唐呼倫貝爾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謝爾塔拉露天煤礦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11〕50號)對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予以批復。本次工程變更內容主要包括井田面積由22.28平方公里增加至45.152平方公里,增建700萬噸/年選煤廠(採用風選工藝選煤),優化外排土場設置,以及取消組裝場地、爆破材料庫、疏幹水處理站和油庫。露天開採工藝、規模、首採區位置及開採接續內容不變。
該項目建設符合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自治區寶日希勒礦區總體規劃》(發改能源〔2009〕46號)和我部《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寶日希勒礦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環審〔2009〕42號)要求,並取得了國家能源局《關於調整內蒙古寶日希勒礦區謝爾塔拉露天煤礦化解煤炭過剩産能方案的復函》(國能綜函煤炭〔2017〕163號)。在全面落實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後,該工程變更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有效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總體評價結論及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主要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礦區屬呼倫貝爾典型草原水源涵養土壤保持生態功能區,土地利用類型以耕地為主。土壤侵蝕類型為風力侵蝕,強度以輕度侵蝕為主。井田北部約2.17平方公里基本農田保護區與礦田重疊。露天開採挖損面積22.28平方公里,耕地、草地將分別減少17.29平方公里、3.56平方公里,最終形成深60米、面積28.71公頃的採坑,閉礦後地下水將向採坑滲出,與地表匯流匯合在採坑內形成積水。外排土量約5650萬立方米。
(二)地下水環境影響。露天礦剝離和開採將破壞第四係含水層和處於煤層間的3個含水層,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在採場四週設降水孔超前疏幹白堊係大磨拐河組含水層地下水,預測疏幹水量約552.73萬立方米,最大疏幹半徑4405米。
(三)地表水環境影響。礦田地表水系不發育,無常年性河流。疏幹水和礦坑排水除自身利用外,剩餘部分交由呼倫貝爾水務投資公司處理後作為周邊企業生産用水。
(四)大氣環境影響。岩土剝離與毛煤開採作業生産過程中,在挖掘、裝載、運輸、傾卸等環節以及堆場等區域,均會産生揚塵污染。鍋爐房安裝2台20噸/小時迴圈流化床熱水燃煤鍋爐,將對大氣環境産生一定影響。
三、減緩項目建設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強化生態保護措施。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減少植被破壞和水土流失。按照“邊開採、邊恢復”要求,剝離表土單獨堆存用於生態恢復;內排土場設網格圍埂、周邊設防護林,初期恢復為草地,最終恢復為耕地;採掘場採取開級削坡以保持邊坡穩定,積水區以上邊坡和平臺進行植被恢復;外排土場四週及各平臺設圍埂並種植防護林,邊坡採取蘆葦網格護坡並播撒草籽。與井田北部基本農田保護區重疊區域設為禁採區,加強新增灌溉設施的保護措施。
(二)加強地下水環境保護。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原則,建立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制訂長期穩定的居民生活和生産供水保障方案,建立地下水長期跟蹤監測機制,嚴格落實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啟動供水保障方案。
(三)落實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疏幹水部分經採用“除鐵錳+除氟+消毒”處理工藝的凈水站處理後用於項目生活用水,剩餘部分交由呼倫貝爾水務投資公司處理後作為周邊企業生産用水;礦坑排水經採用“絮凝沉澱+過濾消毒”處理工藝的礦坑水處理站處理後部分用於項目沖洗用水、機修用水,剩餘部分與疏幹水一併經管道送至水務公司利用。生活污水經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後綜合利用。
(四)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應加強採掘場到外排土場之間的剝離物運輸揚塵和採坑到一級破碎站的運煤揚塵管理,並採取清掃、灑水、運輸車輛限速、限載、加蓋擋布等措施有效抑制起塵,維護好運輸道路,加強採區、廠區揚塵管控。地面生産系統卸煤點及轉載點等處設置噴水裝置,皮帶運輸、二級破碎、轉載、儲煤、裝車等均設置為封閉式結構,半移動式的一級破碎站破碎機上方和受煤坑位置設置噴霧灑水裝置。選煤廠篩分和風選設備設在封閉廠房內,分級篩設噴霧灑水裝置。風選系統設“旋風除塵器+布袋除塵器”兩級除塵設施。鍋爐房的2台20噸/小時迴圈流化床熱水鍋爐採用“布袋除塵+旋流板脫硫塔”二級除塵脫硫設施,氧化鎂脫硫工藝,處理後的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表2中燃煤鍋爐排放標準。
(五)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採用隔聲減振措施;鍋爐房風機採用封閉結構,並設隔聲門窗,對鼓、引風機採取基礎減振、風口安裝消聲器等措施。項目不設置排矸場,産生的矸石在項目投産3年後全部實現內排。
四、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生態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我部委託華北督察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督察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以及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環審〔2011〕50號文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1月28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華北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2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