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寧波-舟山港外釣30萬噸級油品公共碼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舟山港外釣油品應急儲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寧波-舟山港外釣30萬噸級油品公共碼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舟港外油儲函〔2018〕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外釣島西北側岑港港區,臨近外釣島光匯油品碼頭工程。碼頭性質為油品碼頭,設計年吞吐量1300萬噸,其中原油1200萬噸,燃料油100萬噸。主要建設內容為碼頭工程、公用及輔助工程,其中,碼頭工程主要包括1個30萬噸級油品泊位,長440米,採用高樁墩式蝶形佈置,配置4台裝卸臂、4條輸油管道和1套油氣回收裝置。油品儲運主要依託後方已建油庫工程、浙江天祿能源有限公司油品儲運工程和岑港外釣島至馬目輸油管道工程。
該項目建設總體符合《寧波-舟山港總體規劃(2014-2030年)》及規劃環評要求。項目建設將對區域生態環境、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項目建設導致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並對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二、項目建設主要環境影響及環境保護措施
(一)環境風險及防控措施。港區船舶風險事故和接卸輸送系統事故泄漏的油品及火災爆炸事故産生的次生污染物等將對港區及相關區域水環境和周邊大氣環境産生一定不利影響。在本項目區域內建立環境風險三級防控體系,項目投運前建成滿足碼頭、輸送管道、後方油庫等風險事故處置能力要求的10萬立方米以上的環境應急事故池,港區設置永久佈防型圍油欄,碼頭、輸油管道系統設置圍油坎和漏油監測報警系統,輸油臂配置緊急脫離裝置(ERC),應急閥門應同時設置電動、氣動和手動關停裝置。建成一次應對1000噸溢油事故綜合清除控制能力的應急設備庫,配備收油機、浮油回收船、圍油欄、吸油氈等應急設備和物資,滿足環境風險應急能力要求。強化港區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優化環境風險事故應急預警設計,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與當地政府、海事部門、港區等應急預案做好銜接,定期進行應急培訓和演練,有效防範和應對環境風險。加強航道內船舶導助和交通秩序管理,禁止在大風及雷暴等不利天氣條件下靠泊作業。
(二)大氣環境影響及保護措施。營運期裝船作業等産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將對區域環境産生不利影響。該項目在投運前,配合地方政府落實《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實行1.5倍削減量替代的要求。配置油氣回收裝置,加強油品儲運設施泄漏檢修工作,最大限度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營運期應加強項目及周邊揮發性有機物跟蹤監測工作,一旦發現超標,應採取補救措施。
(三)生態環境影響及保護措施。樁基施工破壞底棲生物棲息環境,對水生生物造成一定不利影響。國際航線船舶壓載水排放對相關區域生態環境將産生一定影響。涉水施工避開5至8月魚類産卵期,並在施工前對魚類進行驅趕。下階段應落實生態修復措施,選擇適當的海域、時間、放流種類等開展增殖放流工作,按要求開展跟蹤監測和評價工作,必要時採取生態補救措施。配合船舶壓載水管理系統,本項目配套建設壓載水收集及處理設施,防止外來生物入侵影響。
(四)水環境影響及保護措施。生活污水、碼頭含油污水和船舶污水排放將對水質産生一定不利影響。按雨污分流原則進行排水系統設計,港區生活污水和預處理後的含油廢水,接入依託的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後全部回用,禁止向海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廢水收集後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五)其他影響及保護措施。船舶垃圾、碼頭生活垃圾、污水處理站産生的油污泥等,將可能對區域環境産生不利影響。統籌研究船舶污染物接收與處置設施佈局與建設,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處置。強化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置,收集後交有資質單位處理。碼頭生活垃圾委託環衛部門清運處理,來自疫區的船舶垃圾按規定妥善處置。
三、建立內部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人員和環境保護責任。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制定和落實各項監測計劃,加強區域大氣環境綜合整治,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評估。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後運作3至5年,應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四、我部委託華東督察局和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華東督察局、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舟山市環境保護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2月6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舟山市環境保護局,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華東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2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