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蒙古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億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氣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內蒙古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億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氣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申請》(蒙華星文〔2019〕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以當地煤炭資源為原料,採用碎煤加壓氣化、合成氣凈化、甲烷化等技術,生産40億立方米/年合成天然氣。
項目主體工程主要包括碎煤加壓氣化、凈化、甲烷化、酚氨回收、硫回收、空分、備煤等裝置。公輔工程主要包括燃煤鍋爐、汽輪發電機組、罐區、煤倉、脫鹽水站、迴圈水系統、火炬系統等。環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處理系統、回用水系統、蒸發結晶裝置、廢氣處理裝置、油氣回收裝置等。主要産品為40億立方米/年合成天然氣,副産品主要包括焦油、中油、石腦油、硫磺等。工程分兩期建設,一、二期生産能力均為20億立方米/年。
項目建設符合《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總體要求。項目位於寧蒙邊界,緊鄰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大氣環境跨界污染防治和區域環境品質改善壓力較大,須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並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監控計劃,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響應與聯動機制。綜合考慮,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設計、建設和運作中,按照“環保優先、綠色發展”的目標定位和迴圈經濟、清潔生産的理念,進一步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選用優質裝備和原材料,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措施,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産生量和排放量。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採取洗滌、焚燒、過濾、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理,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需要,確保各種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備煤系統含塵廢氣採用布袋除塵工藝處理,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二級標準後排放。
低溫甲醇洗廢氣採用蓄熱式氧化工藝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二級標準後高空排放。
硫回收裝置採用“兩級克勞斯+尾氣氨法脫硫”工藝處理,尾氣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表3限值後高空排放。動力站鍋爐煙氣採用“SCR脫硝+布袋除塵+氨法脫硫”工藝處理,滿足“超低排放”限值及《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表1要求後高空排放。
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惡臭和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建立泄漏檢測與修複製度,定期檢測設備、設施動靜密封點。甲醇和石腦油採用內浮頂罐貯存,罐區和裝卸系統設置油氣回收設施。污水處理站採取加蓋密閉措施,惡臭氣體採用“生物洗滌+光催化氧化+深度氧化+鹼洗噴淋”工藝處理,廢氣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相應標準要求後排放。認真落實儲煤倉等廢氣污染控制措施。
(三)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一水多用”的原則建設給排水系統。進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減少新鮮水用量和廢水産生量。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和回用方案,確保正常工況下生産廢水處理後分質回用。建設足夠的廢水暫存系統,確保非正常工況下污水不進入外環境。根據《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的酚氨回收增設膜過濾預處理措施作為該項目環保示範任務。
碎煤加壓氣化、變換等裝置廢水經煤氣水分離、酚氨回收後與低溫甲醇洗廢水、生活污水等一併送污水處理站處理,污水處理站採用“厭氧+兩級A/O+臭氧氧化+曝氣生物濾池”工藝。生化處理系統出水和迴圈排污水、脫鹽水站排水送中水處理系統,分別採用“超濾+反滲透”和“混凝沉澱+過濾+超濾+反滲透”工藝處理後大部分回用。濃水送濃鹽水回收及蒸發結晶系統,經“石灰軟化+超濾+反滲透+臭氧催化氧化+納濾分鹽+反滲透”及“蒸發結晶+母液幹化”工藝處理後大部分回用,分步結晶出滿足相關産品標準的氯化鈉和硫酸鈉作為副産品外售。
(四)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有效防範環境風險。加強化工物料、危險品儲運和使用管理,按規範設置自動監測、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監測報警系統和線上分析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處理系統。事故狀態下,各裝置工藝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
設置包括裝置區圍堰和儲罐區防火堤、消防事故水池、末端事故水池在內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統,確保有效截留未經處理的廢水和事故水。優化事故水收集輸送途徑,嚴格雨污管道建設管理,實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統。事故水污染防控設施與廢水暫存設施應分別設計、建設,非事故情況下不得混用。緊急情況下,依託園區事故水池。收集的事故廢水送污水處理站妥善處理。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任何情況下事故廢水不進入黃河。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下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危險物質泄漏專項應急預案,細化應急疏散方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區域聯動”的原則,建立項目與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有效防控環境風險。
(五)切實落實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範》(GB/T50934-2013)的要求,對重點污染防治區、一般污染防治區等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破損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加強隱蔽工程泄漏檢測,一旦發現泄漏,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監測制度。根據重點污染防治區平面佈置、地下水流向和環境保護目標,合理設置地下水和土壤監測點,嚴格落實地下水和土壤監測計劃。一旦出現地下水污染,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減少對水體和土壤的不利環境影響。
(六)提高運營管理水準,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加強非正常工況下的環境保護工作。從環境保護角度制定完善的檢修及維修操作規程,進一步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採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項目用煤品質穩定,進一步降低開停車等非正常工況發生頻次及污染物排放,強化火炬系統設計和運營管理,嚴禁長時間非正常工況超標排放污染物。
生産裝置開停車、檢修及維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加強對硫回收裝置的運作管理,避免裝置故障導致大量酸性氣送火炬燃燒。加強氨法脫硫裝置的管理和監測,有效控制氨逃逸。
污水處理系統應早于主體生産裝置開車調試。非正常工況下,廢水應根據不同水質分別暫存于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池,暫存池內廢水返回污水處理站處理。進一步優化暫存池方案設計,設置高液位報警裝置和全廠停車聯鎖裝置,不得高液位運作。建立完善的水系統管理調度制度,實現水系統精細化管理,必要時採取降低主體工程裝置生産負荷、停車等措施,確保廢水不外排。
(七)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廢催化劑由廠家回收,污水處理站生化污泥、回用水站化學污泥、結晶雜鹽等送園區危險廢物處置項目安全處置。
氣化灰渣、鍋爐灰渣等一般固體廢物優先綜合利用,無法綜合利用的送園區渣場填埋處置。
園區渣場和危險廢物處置項目未建成前,本項目不得投産。
(八)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隔聲、減振、消聲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標準限值。
(九)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的各項污染源和生態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臺賬制度,開展長期環境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佈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安裝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並進一步採取污染物減排措施。
(十)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環境管理團隊,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環境管理。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主動發佈企業環境保護資訊,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訴求。
(十一)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認真落實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按規定程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産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二)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梳理並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後,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並按證排污。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要求,項目投産後3至5年內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你公司應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及上海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強化與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溝通,進一步深化落實《寧蒙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座談會備忘錄》相關工作內容,建立區域污染聯防聯控及環境風險應急聯動機制。
(二)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按照《關於內蒙古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億標準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氣項目煙粉塵削減方案的意見》及《關於內蒙古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億標準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氣項目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審查意見》(內環字〔2018〕4號)相關要求,落實各項污染物削減替代措施,該項目投産前落實完成各項削減替代工程,確保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VOCs分別不少於2804噸/年、2955噸/年、427噸/年、2202噸/年。該項目申領排污許可證前,被替代企業排污許可證應完成變更或登出。
(三)配合上海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快推進園區環境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建設,確保該項目依託的環境保護設施滿足要求。
加強園區事故水防控系統的管理和日常維護,非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得排入園區事故水池,嚴禁將園區事故水池作為蓄水池或廢水暫存池使用。園區事故水池設置回流泵,及時將污水回流至污水處理裝置處理,不得通過事故水池向外環境排放廢水。
(四)配合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按照《關於內蒙古華星新能源有限公司40億Nm3/年煤制天然氣項目廠區防護距離內農牧民搬遷方案的批復》(鄂前政函〔2017〕183號)要求,如期實施居民搬遷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規劃控制,居住用地應與工業用地保持足夠的緩衝距離,項目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或新建居住、教育、醫療等環境敏感建築物。
(五)配合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按照《關於印發上海廟經濟開發區園區生態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鄂前政辦發〔2019〕71號)及《關於印發上海廟經濟開發區環境品質監測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鄂前政辦發〔2019〕72號)要求,做好園區生態建設。建立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在內的園區環境監測體系,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做好環境空氣、地下水等長期監測工作。一旦發現生態環境品質出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四、你公司須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同時,配合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完成各項區域污染物替代措施、依託環保工程建設、環境風險應急能力建設等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該項目排污許可證,項目不得投入運作。
五、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替代等工作內容,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管理。
六、我部委託華北督察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督察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和上海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19年9月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環慧博(北京)國際工程技術諮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9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