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渤中34-2EP至渤中34-1CEPA海底混輸管道維修更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報告》(中海油安〔2019〕35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在渤中34-2EP平臺至渤中34-1CEPA平臺之間新鋪設一條長度為2.9公里的海底混輸管道,並對腐蝕嚴重的原有海管進行清洗回收。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船舶機艙含油污水、舊管清洗産生的含油污水應收集運回陸地處理,不得排海。施工船舶生活污水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海。生活垃圾和生産垃圾應分類收集運回陸地處理。
(二)加強原有海管回收和新海管鋪設作業管理,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新鋪海管懸空。加強海管巡檢,定期進行全面檢測和清管作業,防止管道因腐蝕或外力破壞等原因造成油氣泄漏。
(三)切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溢油應急計劃,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我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河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山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山東海警局。
(四)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嚴格控制施工範圍,縮短施工時間,挖溝作業應避開所在海域主要經濟魚類産卵盛期(5月至6月),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影響。
三、海河北海局負責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表送海河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