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批復
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的請示》(海核設計發〔2019〕178號)和《關於報送〈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修訂版)的請示》(海核設計發〔2019〕424號)及相關文件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位於海南省昌江縣海尾鎮,擬建設兩台華龍一號機組及配套設施。項目選址與現行的地方總體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相容。
《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以下簡稱《報告書》)編制依據充分,適用的評價標準恰當,所執行的標準級別明確。正常運作和選址假想事故評價模式和參數選擇合理,正常運作狀態下對環境輻射影響小,選址假想事故的環境放射性後果滿足《核動力廠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設計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落實相關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監測方案,進一步優化取排水工程方案,並在施工期間採取有效管控措施,儘量減少施工對珊瑚及其生活環境産生不利影響。
(二)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明確本工程低放固體廢物的去向。
(三)積極做好公眾宣傳和公眾參與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月1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