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海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魚卡礦區魚卡二號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青海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對魚卡礦區魚卡二號井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請示》(青能源〔2019〕5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政區,井田面積15.4平方公里,可採儲量約2.1億噸,設計生産能力120萬噸/年,服務年限125.8年,設計開採煤層共5層,産品煤為長焰煤和不粘煤,屬瓦斯礦井。原煤依託擬建魚卡礦區300萬噸/年中央選煤廠洗選。工程採用斜井開拓、綜採放頂煤一次採全高和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採煤工藝。全井田共布設3個水準、7個採區,一採區為首採區,面積約1.52平方公里,服務年限10.7年。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主斜井、副斜井、回風立井、矸石井下充填系統、通風機房、空壓機房、供熱、供電工程、輸煤系統、礦井水及生活污水處理站等。
該項目屬於發展改革委批復的魚卡礦區規劃的新建礦井,符合規劃環評要求。能源局以《關於青海魚卡礦區魚卡二號井煤礦産能置換方案的復函》(國能綜煤炭〔2016〕912號)同意該工程産能置換方案和120萬噸/年的建設規模。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柴達木盆地邊緣山間凹地,屬大柴旦沙漠化控制生態功能區。侵蝕以風力侵蝕為主,屬於強烈侵蝕。項目開採將形成沉陷區,將可能對沼澤草甸、魚卡河等河流以及生態系統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煤礦開採對第Ⅰ、第Ⅱ含水岩組含水層地下水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污水處理站、矸石週轉場和危廢暫存庫等可能會對地下水等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建設活動將産生施工揚塵、廢水、固廢等。運營期原煤貯存、轉載、篩分、破碎、運輸等環節將産生揚塵污染,通風機房、選煤、轉載、外運等可能會對聲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生態保護措施。應嚴格控制開採範圍,不得超範圍開採,制定詳細的生態保護及沉陷區治理方案,後續建設和運營期最大限度地減輕對地表的人為擾動,加強生態修復與治理,控制井田及周邊荒漠化、沙化、鹽鹼化程度進一步加劇的趨勢。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系統,開展岩移變形跟蹤觀測,重點做好鄰近沼澤草甸的地表岩移觀測和巡查工作,根據地下水補徑排條件和地下水受影響情況,及時調整採煤邊界,避免導致沼澤草甸萎縮或退化。
(二) 落實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嚴格落實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計劃。鋻於井田外分佈有魚卡、大魚山規划水源地,應開展長期跟蹤監測,並根據影響情況及時提出相關保護措施。做好污水處理站、矸石週轉場和危廢暫存庫等區域防滲工作。
(三) 落實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工業場地新建一座礦井水處理站和一座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經處理後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後回用於魚卡礦區中央選煤廠,不外排。加強水處理設施的運作和維護管理,制定詳細的環境風險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設置足夠容量的事故水收集池,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礦井水、污(廢)水經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嚴禁外排,避免對沼澤草甸、規劃的魚卡及大魚山水源地、魚卡河等造成不利影響。
(四) 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工業場地燃煤鍋爐廢氣排放應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設置原煤緩衝倉、封閉式矸石儲料棚和矸石週轉場,採用封閉式輸煤棧橋,矸石粉碎機上方設置集塵罩、布袋除塵器等。
(五) 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各場地廠界及周邊敏感點達標。擬建魚卡礦區中央選煤廠應在本項目投産前建成。矸石井下充填系統應與礦井同步建設投入運作,加強矸石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全部及時充填井下,最大限度減少地面堆存。矸石無法及時綜合利用時堆存于矸石臨時週轉場,矸石臨時週轉場堆存和週轉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與生活垃圾清運至自有生活垃圾處理填埋場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六)加強現有環境問題整改。在項目投入運作前拆除工業場地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燃煤鍋爐,建設期先行建設集中供熱鍋爐房。現有矸石臨時週轉場應採取遮蓋措施。
四、 你公司應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人員和職責,加強生態環境管理。工程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我部委託西北督察局、青海省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至上述單位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0年2月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2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