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神華包頭煤制烯烴升級示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神華包頭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神華包頭煤制烯烴升級示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神包煤函〔2019〕4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工業園區,在現有60萬噸/年煤制烯烴工程基礎上擴建70萬噸/年煤制烯烴工程,同時對現有工程進行升級改造。擬建工程以蒙西煤炭資源為原料,採用粉煤加壓氣化、凈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等工藝生産70萬噸/年聚烯烴産品。擴建後,煤制烯烴産品産能由現有60萬噸/年增加到130萬噸/年。
項目主體工程主要包括粉煤加壓氣化、變換、低溫甲醇洗、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MTO)、聚乙烯、聚丙烯、空分等裝置。公輔工程主要包括罐區、迴圈水系統、火炬系統等。環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處理系統、回用水系統、蒸發結晶裝置、廢氣處理裝置、油氣回收裝置及新建廠外渣場等,並對現有工程部分公輔工程、環保工程進行改擴建或者升級改造。項目主要産品有40萬噸/年聚乙烯和35萬噸/年聚丙烯,副産品主要有硫磺等。
項目建設符合《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的總體要求。項目位於黃河中上游地區,所在的包頭市屬缺水地區,且大氣環境品質現狀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超標,區域環境品質改善壓力較大,須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並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監控計劃,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響應與聯動機制。綜合考慮,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的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相關要求,樹立生態保護和環境品質改善理念,在設計、建設和運作中,按照“環保優先、綠色發展”的目標定位和迴圈經濟、清潔生産的理念,進一步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選用優質裝備和原材料,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和節水措施,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産生量和排放量。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採取洗滌、焚燒、過濾、回收利用等方式處理,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需要,確保各種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煤倉、轉運站等産生的含塵廢氣採用布袋除塵工藝處理,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二級標準後排放。氣化裝置備煤乾燥廢氣採用布袋除塵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特別排放限值後高空排放。
低溫甲醇洗廢氣採用水洗工藝處理,尾氣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排放限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二級標準要求後排放;對現有工程低溫甲醇洗裝置尾氣洗滌塔進行改造,改造後低溫甲醇洗裝置尾氣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排放限值要求。MTO裝置再生廢氣經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
硫回收裝置採用“加氫還原+選擇氧化+尾氣焚燒+鹼洗”工藝,尾氣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特別排放限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二級標準後高空排放;對現有工程硫回收裝置實施脫硫改造,改造後尾氣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特別排放限值。C4/C5+綜合利用裝置再生廢氣送MTO裝置餘熱鍋爐處理。聚乙烯裝置、聚丙烯裝置含烴類氣體和含塵廢氣分別採用催化燃燒處理和布袋除塵處理,尾氣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
對現有工程廢鹼液焚燒爐實施除塵改造,改造後廢氣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對現有工程動力站鍋爐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項目不新建燃煤鍋爐,供熱供汽依託現有工程動力站,空分裝置等非防爆區內壓縮機採用電力驅動設備。
強化揮發性有機物(VOCs)、惡臭和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建立泄漏檢測與修複製度,定期檢測設備、設施動靜密封點。對現有工程內浮頂甲醇儲罐和MTBE裝車站臺分別採取增設油氣回收裝置等改造措施。污水處理站採取加蓋密閉措施,對現有工程污水處理站採取加蓋密閉改造措施,收集後廢氣採用“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工藝處理,廢氣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相應標準要求後排放。認真落實儲煤倉等廢氣污染控制措施。
廠區設置1200米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渣場設置250米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VOCs排放總量分別不得超過31.04噸/年、342.14噸/年、101.41噸/年、282.52噸/年。
結合現有工程經驗,研究實施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措施並探索拓展二氧化碳綜合利用途徑,儘量減少項目二氧化碳排放。
(三)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一水多用”的原則建設給排水系統。進一步優化用水方案,提高水的回用率,減少新鮮水用量和廢水産生量。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和回用方案,並對現有工程廢水處理系統進行改造,確保正常工況下生産廢水處理後分質回用。建設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系統,確保非正常工況下污水不進入外環境。
項目氣化廢水、變換廢水、低溫甲醇洗裝置甲醇水分離塔排水、甲醇制烯烴裝置汽提廢水和聚烯烴裝置切粒廢水、生活污水等送污水處理站處理,污水處理站採用“兩級A/O+反硝化生物濾池+BAF”工藝;出水和迴圈水系統排水、化學水站排水等送回用水系統,經“石灰/碳酸鈉軟化+高效沉澱+超濾+反滲透”工藝處理後大部分回用;濃水和現有工程回用水系統濃水送膜濃縮系統,經“緩衝調節+化學軟化+沉澱+過濾+離子交換+脫碳+高效反滲透”工藝處理後大部分回用,濃水送分鹽蒸發結晶裝置採用“納濾+蒸發+膜分離”工藝分步結晶出滿足相關産品標準的氯化鈉和硫酸鈉作為副産品外售。
(四)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有效防範環境風險。加強化工物料、危險品儲運和使用管理,按規範設置自動監測、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監測報警系統和線上分析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處理系統。事故狀態下,各裝置工藝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
設置包括裝置區圍堰和罐區防火堤、裝置區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廠事故水收集池在內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統,確保有效截留未經處理的廢水和事故水。優化事故水收集輸送途徑,全廠兩座事故水收集池互為備用;嚴格雨污管道建設管理,實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統。事故水污染控制設施與廢水暫存設施應分別設計、建設,非事故情況下不得混用。緊急情況下,依託園區事故水池。收集的事故水送污水處理站妥善處理。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任何事故下事故廢水不進入黃河。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下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危險物質泄漏專項應急預案,細化應急疏散方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區域聯動”的原則,建立項目與九原工業園區、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有效防控環境風險。
(五)切實落實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控制、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範》(GB/T50934-2013)的要求,對重點污染防治區、一般污染防治區等採取分區防滲措施,進一步強化污水、事故水收集池(渠)防滲要求。對現有工程開展管路改造和氣化、污水處理等重點裝置防滲整治。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破損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加強隱蔽工程泄漏檢測,一旦發現泄漏,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監測制度。綜合考慮現有工程和擬建工程,根據重點污染防治區平面佈置、地下水流向和環境保護目標,合理設置地下水和土壤監測點,嚴格落實地下水和土壤監測計劃。一旦出現地下水污染,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減少對水體和土壤的不利環境影響。
(六)提高運營管理水準,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加強非正常工況的環境保護工作。從環境保護角度制定完善的檢修及維修操作規程,進一步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採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項目用煤品質穩定,進一步降低開停車等非正常工況發生頻次及污染物排放,強化火炬系統設計和運營管理,嚴禁長時間非正常工況超標排放污染物。
生産裝置開停車、檢修及維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加強對硫回收裝置的運作管理,避免裝置故障導致大量酸性氣送火炬燃燒。加強凈化裝置低溫甲醇洗尾氣的管理和監測,有效控制硫化氫排放。
污水處理系統應早于主體生産裝置開車調試。非正常工況下,廢水應根據不同水質分別暫存于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池,暫存池內廢水返回污水處理站處理。進一步優化暫存池方案設計,設置高液位報警裝置和全廠停車聯鎖裝置,不得高水位運作。建立完善的水系統管理調度制度,實現水系統精細化管理,必要時採取降低主體工程裝置生産負荷、停車等措施,確保廢水不外排。
(七)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可回收的廢催化劑等由廠家回收,烯烴分離裝置廢鹼液送廢鹼液焚燒爐處理,C4/C5+綜合利用裝置廢鹼液、生化污泥送現有工程氣化裝置綜合利用,廢礦物油、結晶雜鹽以及無法回收利用的廢催化劑、廢瓷球等分別送依託的危險廢物處置項目安全處置,依託的填埋場建設應滿足《危險廢物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19)要求。氣化灰渣等一般固體廢物優先綜合利用,無法綜合利用的送項目渣場填埋處置。
渣場和依託的危險廢物處置項目未建成前,本項目不得投産。
(八)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隔聲、減振、消聲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相應標準限值。
(九)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的各項污染源和生態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臺賬制度,開展長期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佈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
(十)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環境管理團隊,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環境管理。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主動發佈企業環境保護資訊,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訴求。
(十一)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認真落實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按規定程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産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二)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梳理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單及其他有關內容載入排污許可證,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證申領、變更,並按證排污。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項目投産後3至5年內開展全廠環境影響後評價,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你公司應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包頭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相關要求,按照《關於印發包頭市尾閭工程入河排污口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包府辦發〔2018〕6號)和《關於包頭市尾閭工程入河排污口設置整改計劃方案的意見》(黃護管〔2019〕1號)要求,加快實施包頭市尾閭工程入河排污口設置整改工程及包頭市入黃河流綜合整治相關工程。
(二)配合包頭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九原區人民政府,按照《關於神華包頭煤制烯烴升級示範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初審意見的報告》(內環發〔2019〕162號)和《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新出具〈神華包頭煤制烯烴升級示範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區域削減方案〉的復函》(包府字〔2020〕11號)、《九原區人民政府關於阿嘎如泰蘇木散煤燃燒治理工程推進情況的説明》要求,如期完成本項目配套各項污染物總量替代措施和包括包頭東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2台焙燒爐煙氣脫硫脫硝改造、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煉鐵廠燒結五部2號燒結機頭脫硝除塵改造、內蒙古包鋼和發稀土有限公司和發分離廠升級改造等在內的各項污染物區域削減替代工程以及阿嘎如泰蘇木散煤燃燒治理工程。確保本項目配套削減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VOCs分別不少於62噸/年、684噸/年、202噸/年、565噸/年。被替代企業改造措施要求應載入排污許可證。本項目建成投産前,應確保上述大氣污染物減排工程落實到位,被替代企業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或登出。
(三)配合包頭市人民政府、九原區人民政府,加快推進內蒙古包頭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危險廢物剛性填埋場以及包括園區公共應急事故水池在內的各項園區環境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建設,確保該項目依託的環境保護設施滿足要求。
加強園區事故水防控系統的管理和日常維護,非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得排入園區事故水池,嚴禁將園區事故水池作為蓄水池或廢水暫存池使用。園區事故水池設置回流泵,及時將污水回流至污水處理裝置處理,不得通過事故水池向外環境排放廢水。
(四)配合九原區人民政府按照《關於承諾內蒙古包頭九原工業園區重大項目涉及部分村莊搬遷安置有關事宜的函》(包九原府文字〔2019〕8號)要求,如期完成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規劃控制工作,居住用地與工業用地保持足夠的緩衝距離,項目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或新建居住、教育、醫療等環境敏感建築物。
(五)配合九原區人民政府,加強九原工業園區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包括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在內的環境監測體系,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做好環境空氣、地下水等長期監測工作。一旦發現生態環境品質出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四、你公司須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同時,配合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完成各項區域污染物削減替代措施、依託環保工程建設、環境風險應急能力建設等工作。上述工作完成前,項目不得投入運作。
五、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替代等工作內容,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管理。
六、我部委託華北督察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北督察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0年3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包頭市人民政府,包頭市生態環境局,九原區人民政府,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大學(華東),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3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