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礦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新汶礦業集團(伊犁)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伊犁四號礦井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請示》(伊新煤字〔2020〕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霍城縣惠遠鎮和伊寧市英也爾鄉,井田面積76.50平方公里,可採煤層為侏羅係三工河組和八道灣組的14個煤層,可採儲量8.4億噸,設計生産能力600萬噸/年,服務年限99.32年,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項目採用斜井開拓方式、綜采采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劃分9個採區,首採區為11採區,面積10.7平方公里,服務年限約5.1年。選煤採用重介淺槽分選工藝。主要建設內容包括主斜井、緩坡斜井、進風斜井、東部立風井、選煤廠、矸石充填系統等主體及其輔助工程,原煤倉、産品倉、矸石倉、輸煤棧橋等儲運工程,以及供熱工程、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和危險廢物暫存庫等公用及環保工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發改能源〔2014〕1549號文件批復了新疆伊寧礦區北區總體規劃,確定該項目為新建礦井;以發改能源〔2017〕1484號和發改辦能源〔2018〕1633號文件同意項目産能置換方案及600萬噸/年的建設規模,該項目總體符合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項目實施對生態、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區域地形屬低山丘陵地貌,植被為荒漠草原,土壤侵蝕強度為中度水力侵蝕。井工開採將形成區域地表沉陷,加劇水土流失,植被退化。特別是,可能會對井田內湯姆察布拉克泉水溝、井田外新疆霍城四爪陸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造成不利影響。目前,違法開採形成約3.38平方公里沉陷區,尚未實施生態治理措施。
(二)水環境影響。項目開採對古近係、侏羅係等含水層地下水造成不利影響;地表沉陷可能改變第四係含水層局部流場。礦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地表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違法開採對古近係含水層進行超前預疏放排水,已造成古近係含水層水位下降;高礦化度預疏排放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湯姆察布拉克泉水溝,礦井水直接排至低窪地,目前完成整改。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建設活動産生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運營期原煤貯存、轉載、篩分、破碎、運輸等環節易産生揚塵污染,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選煤廠廢污水、危險廢物暫存庫等可能會對土壤及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部分區域煤層的放射性高於豁免監管類水準。工業場地4台燃煤鍋爐煙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矸石全部堆至工業場地外衝溝,未採取環保措施,目前完成整改。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生態保護措施。應制定詳細的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修復沉陷裂縫、沉陷臺階,並播種草籽恢復植被。按照“邊開採、邊恢復”的要求,嚴格落實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並開展長期生態監測。針對湯姆察布拉克泉水溝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不得造成地表水體破壞。建立地表岩移觀測系統,重點做好鄰近新疆霍城四爪陸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相關區域地表岩移觀測和巡視工作,必要時設禁採區,避免採煤對自然保護區造成影響。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管理,嚴禁捕殺野生動物,如發現四爪陸龜等野生動物,應及時報告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並按要求實施保護。
(二)落實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建立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嚴禁疏水開採,採用保水採煤方法,避免古近係含水層水位大幅下降,從而保護具有供水意義的第四係含水層。嚴格落實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計劃。對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選煤廠煤泥濃縮池、危險廢物暫存庫等區域,採取防滲措施。
(三)落實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工業場地建設礦井水處理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和各類廢(污)水經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其中,礦井水擬新建一座16000立方米/日礦井水處理站,採用高效澄清+過濾處理+三級膜濃縮+蒸發結晶工藝。礦井排水經處理後,部分回用於井下消防灑水、黃泥灌漿用水、生産系統降塵灑水、換熱站補充水、洗浴和洗衣用水以及沉陷區生態恢復用水等,剩餘礦井水輸至伊犁新天煤制天然氣項目作為生産用水。選煤廠煤泥水進行一級閉路迴圈。2020年10月完成礦井水深度處理系統和礦井水綜合利用輸水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建成前不得排放礦井水,避免對河流及下游綠洲生態功能造成不利影響。下一步應優化煤炭開採方式,從源頭減少礦井水排放量。
(四)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後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原煤倉、産品煤倉以及原煤篩分、破碎、輸送轉載等環節配置除塵設施。2台15噸/小時燃煤鍋爐採用除塵、脫硫和脫硝技術,煙氣排放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政策要求。2020年10月完成煤制天然氣餘熱利用工程建設,儘早停用燃煤鍋爐。
(五)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各場地廠界噪聲達標。2020年6月完成排矸區域擋排水設施建設,矸石優先進行井下充填,加強運營期管理,確保矸石井下充填系統正常運作。
(六)嚴格落實放射性高於豁免監管類水準煤層的禁採措施。在運作過程中,加強煤及煤矸石、礦井水放射性跟蹤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不利影響。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明確人員和職責,加強生態環境管理。工程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到後續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中,並明確責任。項目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投産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我部委託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至上述單位及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並依法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0年4月27日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4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