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寧夏寶豐集團紅四煤業有限公司紅墩子礦區紅四煤礦及選煤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寧夏寶豐集團紅四煤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寧夏寶豐集團紅四煤業有限公司紅墩子礦區紅四煤礦及選煤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寧寶紅四發〔2020〕5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井田面積22.30平方公里,主要含煤地層為石炭繫上統太原組和二疊係下統山西組,可採煤層有8層,設計可採儲量0.69億噸,設計規模240萬噸/年,配套同等規模選煤廠,屬於低瓦斯礦井。工程採用立井開拓方式、一次採全高綜採工藝,全部冒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設1個水準2個採區,首採區為一採區,面積8.74平方公里。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主立井、副立井、回風立井、選煤廠以及矸石井下充填系統等主體及其輔助工程,緩衝倉、輸煤棧橋、場外運輸道路等儲運工程,以及礦井水及生活污水處理站等公用及環保工程等。
該項目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寧東煤炭基地紅墩子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建礦井,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18〕456號文件同意該項目産能置換方案和240萬噸/年建設規模,以國能發煤炭〔2019〕57號文件對項目進行核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環境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毛烏素沙漠西南邊緣,屬陶樂臺地草原化荒漠植被恢復生態功能區,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和灌木林地為主,地表植被以人工種植植物為主,土壤侵蝕類型以輕度、中度風蝕為主,屬侵蝕性丘陵地貌。項目開採將造成井田大範圍地表沉陷,導致水土流失加劇,植被退化,可能將對井田內寶豐生態牧場、石門坎背斜軸部、地表生態系統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煤礦開採將破壞石炭繫上統太原組和二疊係下統山西組裂隙含水層,以礦井水形式排至地表。地表沉陷可能會對古近係相關含水層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活動將産生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運營期原煤貯存、轉載、篩分、破碎、運輸等環節將産生揚塵污染等不利影響。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危險廢物暫存庫等,一旦發生泄漏將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通風機房、選煤、轉載、外運等可能會對周邊聲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生態保護措施。應制定詳細的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及時做好沉陷區生態修復和生態補償,確保區域生態服務功能不降低。對委託自行實施生態修復的寶豐生態牧場,應加強監督,定期對修復效果進行檢查考核,確保達到修復目標。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系統,開展岩移變形跟蹤觀測,根據跟蹤觀測結果及時調整相關保護措施。
(二)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在井田西邊界留設邊界煤柱和防水煤柱,將井田涉及的石門坎背斜軸部劃為禁採區,對煤層隱伏露頭、斷層等應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加強對地質構造的探測,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以保護地下水水量、水質為目標,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避免對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造成不利影響。加強對採煤導水裂縫帶觀測,嚴格落實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針對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和危險廢物暫存庫等區域採取防滲措施。工業場地新建礦井水處理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後的礦井水和生活污水優先回用於礦井生産,剩餘部分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後用於寶豐生態牧場灌溉。做好礦井水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確保各類污(廢)水全部得到妥善處置。選煤廠煤泥水進行一級閉路迴圈,不外排。
(三)落實其他環保措施。原煤、産品煤採用筒倉儲存,全封閉輸煤棧橋輸送,篩分、破碎、各轉載卸煤點配置除塵設施,採用封閉廂式汽車運輸;使用天然氣鍋爐供熱,採用低氮燃燒、煙氣再迴圈等措施確保煙氣達標排放。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工業場地廠界環境噪聲排放符合標準要求。矸石井下充填系統與礦井同步建設、投入運作,加強矸石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全部及時充填井下,最大限度減少地面堆存。矸石臨時堆放場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好監測監控,強化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對礦井水處理中産生的結晶鹽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妥善處置。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站污泥送市政垃圾處理場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四)加快現有環保問題整改。按期完成現有矸石臨時堆放場的整改,確保符合相關要求。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工程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到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我部委託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委託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落實。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單位,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0年6月1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煤炭工業合肥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6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