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新建集寧經大同至原平鐵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鐵發改函〔2020〕23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和山西省境內,包括正線和相關工程。正線起自京包客專烏蘭察布站,經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和山西省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接入位於原平市的大同至西安高鐵樊家莊線路所,全長290公里。其中,新建線路269公里,含內蒙古自治區境內72公里,山西省境內197公里;大同南站至下米莊段利用大同至張家口高鐵線路。相關工程主要包括大同樞紐、呼和浩特樞紐等擴建工程以及部分線路工程等。全線新建橋梁51座、隧道6座。全線設車站8座,新建牽引變電所5座。正線按高速鐵路標準建設,為雙線電氣化客運專線,設計速度目標值250 公里/小時,預留進一步提速條件。
該項目是《中長期鐵路網規劃》中呼南通道的組成部分,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項目建設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減緩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以橋梁、隧道、路基等形式穿越山西朔州紫金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山西雲岡國家森林公園、山西省懷仁金沙灘國家沙漠公園、金沙灘省級森林公園等生態環境敏感區,並設車站1座。項目實施將佔用和破壞部分植被,部分隧道、路基段施工可能對周邊地表植被産生不利影響,施工、運營等可能對相關區域野生動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響。新增的人工構築物將可能與原有景觀不協調。
(二)水環境影響。項目以路基、橋梁等形式穿越大同市趙家窯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讚達營-梁家村水源地、察右前旗呼和烏素地下水型水源地、神頭泉域非重點保護區域。項目實施産生的施工廢水、隧道涌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隧道施工可能對隧道周邊居民分散飲用水取水點産生影響。
(三)噪聲及振動影響。評價範圍內分佈有聲環境敏感目標77處,其中,23處分佈于鐵路外側軌道中心線30米內;環境振動敏感目標43處。受既有鐵路和公路交通噪聲等影響,7處敏感目標現狀超標,環境振動敏感目標現狀達標。項目實施後,在不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運營近期有52處聲環境敏感目標超標,3處振動環境敏感目標超標。
(四)其他影響。項目實施還將産生電磁影響、揚塵污染、固體廢棄物等,可能對周邊環境産生一定不利影響。項目以橋梁、路基、隧道等形式跨越(穿越)長城墻體、烽火臺以及馬邑墓群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可能會對其産生一定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生態保護。重點做好生態環境敏感區的保護,下階段應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進一步優化線路方案和施工方案,盡最大可能避讓或減少佔用生態環境敏感區。項目穿越山西朔州紫金山省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路段,應盡可能優化線路穿越方式,減少路基段等地表工程,儘量避免設置除輔助坑道洞口和施工便道以外的臨時工程;路基段設置聲屏障和綠化帶以減緩項目運營對沿線的聲環境影響;研究採取生態環保施工方法和工藝,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和監控監測,儘量減少施工對自然保護區保護動植物及其生境的干擾。針對項目涉及的森林公園、沙漠公園等其他生態環境敏感區,應嚴控施工和佔地範圍,通過採取優化施工方案及組織等措施,進一步控制保護區域內工程規模及影響範圍。嚴格控制應縣西站規模,加強運營期車站環境保護措施和管理,確保符合車站所在的生態環境敏感區規劃及管理要求。臨近內蒙古黃旗海濕地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山西桑幹河省級濕地公園以及山西桑幹河省級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路段,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優化施工方案,避開大天鵝等保護鳥類遷徙期,並結合保護鳥類活動習性採取針對性的減緩噪聲和燈光影響措施。對恒山隧道、馬鋪山隧道周邊植被開展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採取保護措施。
針對涉及生態環境敏感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應開展景觀設計,確保工程與周圍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城市風貌等相協調。應主動對接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做好與其的銜接;針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等路段,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否則不得在相關區域動工建設;結合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措施。
施工前開展動植物詳細調查,針對新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必要時,依法履行相關手續並報告我部。根據詳查結果,儘量優化臨時工程佈置,合理調減臨時工程規模,臨時工程儘量佈置在永久佔地範圍內,施工便道儘量利用既有道路,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強化施工期管理,優化隧道、橋基、路基等施工方法和工藝,儘量減少對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境的干擾。強化土石方的調配和綜合利用,從源頭減少棄渣,強化棄渣管理。棄渣場選址儘量避開生態環境敏感區和不良地質區域,採取先擋後棄、渣體防護、生態修復、強化監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等次生生態破壞。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並回用,施工結束後及時對施工場地、取(棄)土場及沿線站場等實施生態修復,有條件的邊施工邊修復,涉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的生態修復要和主要保護對象的生境恢復和再造相結合。針對沿線梁場、鋪軌基地等佔地較大的大型臨時工程,對其生態修復措施應開展環保專項設計,採用綠化覆土及復墾,植被恢復選用本土物種,避免外來生物入侵。
(二)強化水環境保護措施。針對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神頭泉域等敏感區域的路段,下階段應進一步優化局部線位,烏蘭察布市集寧區讚達營-梁家村水源地路段應盡可能靠近既有市政道路,遠離水源井和一級保護區範圍;優化穿越水源保護區和泉域範圍路段的橋梁設計,盡可能減少橋墩數量,減少地表擾動。取消恢河、黃水河常水位涉水橋墩,趙家窯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路段和沿線跨河橋梁施工安排在枯水期。進一步調減神頭泉域內臨時工程。強化敏感區域施工期環境管理,針對穿越地下水型水源地路段,優化施工工藝,有條件路段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選用橋墩基礎淺埋方式,避免造成地下水污染。儘量減少施工廢水産生量,嚴格落實敏感區域內施工廢水處理後回用等保護措施,嚴禁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泉域範圍內排污,加強環境監測,做好施工期敏感路段環境風險防範。
施工期生産、生活廢水經收集處理達標後,優先回用,剩餘部分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排放,泥漿廢水處理後迴圈利用不外排。加強恒山隧道等岩溶發育隧道施工期監控,制定居民飲用水供水應急預案,保障居民用水。針對運作期站場污(廢)水,採用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等措施,妥善處置。下階段應結合站場污水量及當地氣候條件等,優化站場污水處理工藝設計,制定運作期運作維護措施,確保措施有效。
(三)嚴格落實噪聲及振動防治措施。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針對運營期振動預測超標的敏感建築物、距鐵路外軌中心線30米範圍內聲環境敏感建築物提出的拆遷或功能置換措施,納入工程拆遷一併實施。對其他超標的敏感目標,優先採取聲屏障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學校、幼兒園滿足標準要求,其他敏感點採取聲屏障等措施仍不滿足標準要求的增加隔聲窗等措施。做好聲屏障、隔聲窗等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專項設計,確保其形式、結構、材質、長度、高度等滿足降噪效果要求。按照要求做好施工期噪聲和振動控制,施工期高噪聲施工機械及振動施工機械儘量遠離敏感目標或避開敏感時段,加強施工期監測,必要時採取移動式聲屏障等措施,儘量減少對周邊敏感點的不利影響。針對周邊分佈有聲環境敏感目標的隧道口,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影響。運營期加強噪聲及振動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增補和完善防護措施。配合沿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線路兩側及站場周邊用地的規劃控制和優化調整,噪聲超標範圍內不得新建學校、醫院、療養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區等敏感建築物,必要時,合理優化調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關區域規劃。
(四)落實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牽引變電所場界工頻電場和工頻磁感應強度應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加強運營期電磁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關措施。選用達標排放的施工機械,採取密閉運輸、苫蓋物料、灑水抑塵等措施,做好施工期揚塵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妥善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嚴格控制涉及文物保護單位路段的施工範圍,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減緩項目實施産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加強生態環境風險防範,編制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銜接,建立聯動機制,定期開展演練,妥善應對生態環境風險。
四、你公司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工程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到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貫徹生態文明理念,推進文明施工,創建生態工程。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專項工程環境監理,針對各項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實施效果等開展監理,定期提交監理報告。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全線運營5年後,應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我部委託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山西省生態環境廳以及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和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落實。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單位,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0年9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鐵路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大同市、朔州市和忻州市生態環境局,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和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