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受理審查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B版)的請示》(蘇核發〔2020〕109號)及相關文件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位於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宿城街道,擬建兩台VVER-1200型核電機組及其配套輔助設施。項目選址與現行的地方總體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相容。
《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選址階段)》(以下簡稱《報告書》)編制依據充分,適用的評價標準恰當,所執行的標準級別明確。正常運作和選址假想事故的評價模式和參數選擇合理,正常運作狀態下對環境輻射影響小,選址假想事故的環境放射性後果滿足《核動力廠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設計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綜合考慮廠址近岸海域環境條件,進一步優化溫排水排放方式和考慮熱負荷利用,原則上將全廠溫排水對近岸海域環境的影響控制在六台機組評估的規模以內。在5、6號機組商運後,對六台機組溫排水的實際影響情況進行評估。
(二)進一步優化田灣核電站1-8號機組氣、液態流出物的排放源項,明確低放固體廢物的去向。
(三)參考田灣核電站1-4號機組液態流出物排放和監測的經驗反饋,優化排放貯存罐的設計。
三、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我部委託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六、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分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部
2020年9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