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裕龍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裕龍島煉化一體化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裕化字〔2020〕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山東省煙臺市龍口市山東裕龍石化産業園內,利用進口原油,建設2000萬噸/年煉油、300萬噸/年混合芳烴、300萬噸/年乙烯煉化一體化項目,建設內容包括主體工程、儲運工程、公輔工程等。
主體工程主要包括1000萬噸/年常壓蒸餾、1000萬噸/年常減壓蒸餾、3×260萬噸/年渣油加氫、340萬噸/年柴油加氫、360萬噸/年柴油加氫裂化、140萬噸/年煤油加氫、400萬噸/年催化裂解、200萬噸/年蠟油加氫裂化、2×260萬噸/年連續重整、300萬噸/年芳烴聯合、2×150萬噸/年乙烯、2×85+100萬噸/年裂解汽油加氫、2×22萬噸/年丁二烯、2×80萬噸/年乙二醇(EG)、20+40萬噸/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低密度聚乙烯(LDPE)、30萬噸/年高密度聚乙烯(HDPE)、50萬噸/年全密度聚乙烯(FDPE)、10萬噸/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UHMWPE)、4×40+30萬噸/年聚丙烯、60萬噸/年ABS樹脂、26萬噸/年丙烯晴、30萬噸/年環氧丙烷(PO)+65萬噸/年苯乙烯(SM)聯産、50萬噸/年乙苯(EB)/SM等生産裝置。
儲運工程主要包括270座廠內儲罐(總罐容175萬立方米)及汽車裝卸設施。公輔工程主要包括迴圈水場、廠內污水處理場、火炬系統、廢氣焚燒爐、事故水池、硫磺回收、油氣回收設施以及代産業園建設的7×670噸/小時動力鍋爐(6用1備,配套2×70兆瓦+2×80兆瓦背壓發電機組)、海水淡化設施、園區污水處理場、尾水排海工程、園區事故水池和園區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等。
項目主要産品有國Ⅵ汽柴油、航空煤油、船用燃料油、混合二甲苯、苯、苯乙烯、聚丙烯、聚乙烯、ABS樹脂等。
該項目按照“少油多化”原則,配套大型乙烯、芳烴及下游産品深加工,適度生産燃料油,同時按照“上大壓小、減量置換”的原則和1.3:1的置換比例,整合山東省內地煉産能,對推動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優化區域産業佈局和加快區域産業結構調整升級具有積極意義。但項目所在區域細顆粒物、臭氧等現狀超標,大氣環境品質改善壓力大,周邊居民較為密集,海洋環境較為敏感。因此,項目必須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確保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落實到位,積極配合地方政府落實規劃控制要求,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響應與聯動機制。為確保項目建成投産後區域大氣和近岸海域環境品質改善,山東省人民政府制定了項目污染物區域削減方案,通過進一步加大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煙粉塵和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污染物減排力度,騰出環境容量,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綜合考慮,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設計、建設和運作中,按照“環保優先、綠色發展”目標和迴圈經濟、清潔生産的理念,採用國內外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友好的工藝技術方案,選用優質裝備和原材料,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措施,減少污染物的産生量和排放量。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採用洗滌、焚燒、過濾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需要,排氣筒高度須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各裝置加熱爐、裂解爐燃用脫硫幹氣、乙烯裝置甲烷氣等燃料氣;各裝置加熱爐設置超低氮燃燒器,乙烯裂解爐、EB/SM裝置過熱爐、ABS裝置尾氣焚燒爐廢氣採用低氮燃燒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脫硝,PO/SM裝置含氧尾氣處理煙氣、廢鹼焚燒煙氣分別採用低氮燃燒器和SCR脫硝,上述廢氣經處理後污染物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特別排放限值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重點控制區排放限值要求後高空排放。
煉油裝置、煤制氫裝置酸性氣分別採用克勞斯硫回收+尾氣加氫還原+焚燒工藝或克勞斯硫回收+尾氣焚燒工藝處理,焚燒爐尾氣採用超低氮燃燒器或SCR脫硝、鹼洗脫硫處理,滿足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相應標準限值後高空排放。你公司應強化運營期硫磺回收裝置管理,設置足夠的酸性氣處理備用能力,確保一套硫磺回收裝置出現故障時酸性氣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放或進入火炬系統。
連續重整裝置催化劑再生廢氣經脫氯劑處理後送重整加熱爐焚燒處理。聚丙烯裝置、EG裝置、丁二烯裝置含烴工藝廢氣分別送裝置內蓄熱式熱氧化爐(RTO)、蓄熱式熱氧化爐串聯催化氧化爐(RTO+CO)、直接熱氧化爐(TO)焚燒處理;丁戊橡膠裝置、整合橡膠裝置、ABS裝置、丙烯晴吸收塔尾氣分別送裝置內蓄熱式催化熱氧化爐(RCO)或RTO爐焚燒處理。上述廢氣經處理後分別滿足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相應排放限值要求後高空排放。
聚丙烯、聚乙烯裝置等處産生的含塵廢氣經布袋除塵器處理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特別排放限值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重點控制區排放限值後排放。
催化裂解裝置再生煙氣經活性焦幹法脫硫、SCR脫硝、布袋除塵處理,滿足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重點控制區排放限值後高空排放。
動力中心鍋爐煙氣採用低氮燃燒+SCR脫硝、電袋+濕式電除塵和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處理,廢氣滿足山東省《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664-2019)表2排放限值要求後高空排放。煤炭輸送採用全封閉方式,煤制氫裝置粉煤過濾器和煤倉、動力中心筒倉、轉運站、碎煤機室等處産生的含塵廢氣採用布袋除塵、全自動消塵除塵器或噴霧降塵等工藝處理,滿足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重點控制區排放限值要求後排放。項目不得另設開工鍋爐。
園區危險廢物焚燒爐和廢液焚燒爐煙氣經急冷塔急冷、SNCR+SCR工藝脫硝、布袋除塵器除塵、鹼洗脫硫處理,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9)重點控制區排放限值要求後高空排放。
強化VOCs、惡臭和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無組織排放。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制度,定期檢測設備、設施動靜密封點。機泵、壓縮機、閥件選用高效密封設備,取樣採用閉路迴圈採樣系統,煉油裝置和化工裝置的迴圈冷卻回水管道、海水冷卻回水進口設置線上TOC監測儀。嚴格控制有機液體儲運過程的VOCs揮發損失,罐區、裝卸區設置6套油氣回收設施,採用冷凝+活性炭吸附+焚燒工藝處理,尾氣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嚴格控制廢水集輸、儲存及處理過程的VOCs逸散,污水提升泵站和污水處理場氣浮池、生化池採取加蓋密閉措施,污水處理場隔油、污水調節、污泥脫水等設備採用儲罐類密閉容器,收集廢氣分別經高濃度廢氣處理系統和低濃度廢氣處理系統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要求後排放。含硫污水儲罐罐頂氣定期經尾氣脫臭設施處理後送硫磺回收裝置焚燒爐燃燒處理。嚴格控制清罐、倒罐過程中無組織排放,不得直接放空。
加強施工期的大氣污染防治,採取抑塵措施降低揚塵影響。嚴格控制現場涂裝作業,除大型工件局部修補等特殊作業外,不得實施開放式涂裝、晾(風)幹作業,減少施工期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強化施工期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降低施工期和運營期移動源大氣污染物排放。
廠界顆粒物、氯化氫、硫化氫、氨、苯、甲苯、二甲苯、甲醇、臭氣濃度、苯並(a)芘等污染物濃度分別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山東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2801.6-2018)相應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
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VOCs年排放量分別不超過1643.98噸、3921.25噸、686.11噸、2309.70噸。
加大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力度,探索實施二氧化碳綜合利用措施,減少項目二氧化碳排放。
(三)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一水多用”的原則建設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系統。進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減少新鮮水用量和廢水産生量。
煤制氫裝置煤氣化廢水、丙烯晴裝置污水、ABS裝置污水、橡膠裝置污水等工藝廢水分別經預處理後送廠內污水處理場混合污水處理系統處理,滿足《石油煉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相應排放限值要求後送往園區污水處理場,再經高密度沉澱池+臭氧催化氧化+BAF+V型濾池+超濾反滲透處理後大部分回用,濃水經反硝化濾池+ABR反應器+高密度沉澱池+高級氧化+砂濾處理後,滿足山東省《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5部分:半島流域》(DB37/3416.5-201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相應排放限值要求後深海排放。
化水站/凝結水站含油污水、廠區污染雨水、生活污水及閉式迴圈排污水等經廠內污水處理場低濃度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全部回用。施工期生活污水收集後送島外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
進一步優化項目溫排水排放方案,儘量降低對周邊水生生物的影響。廠區雨水經監控合格後排入園區島間水道。
項目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年排放量分別不超過103.99噸、15.56噸、46.69噸、1.56噸、3.11噸。你公司應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和回用方案,運營期做好與園區污水處理場的銜接,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確保項目産生的污水得到妥善處理處置。
(四)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有效防範環境風險。加強石油化工物料及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輸送和使用管理,加強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出廠轉移環節的環境管理和風險防範。按規範設置自動監測、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處理系統。配備足夠的應急發電設施,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設備可有效使用。按規範選擇材料等級,保證防腐能力和設備長週期運作需要。事故狀態下,各裝置工藝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煉油區火炬系統設置可燃氣體回收系統。
按照“單元—廠區—園區”水環境風險防控體系要求設置事故廢水收集和應急儲存設施。廠區內裝置、罐區設置圍堰、防火堤,全廠分區設置3座足夠容積的事故水池,確保各區域的事故水可自流進入所在區域的事故水池,各事故水池通過轉輸泵、管線相互連通,事故情況下可互為備用。跨海管廊橋兩端設置緊急截斷設施。園區設應急事故水池和環廠區事故水收集渠,收集渠應覆蓋跨海管廊橋並加高外側堤壩,極端事故情況下依託園區事故水收集渠、應急事故水池儲存廠區事故水,同時啟動石化産業園島間水道與外海連通處的攔截設施,收集的事故水送園區污水處理場妥善處理。你公司應採取各種措施確保任何情況下事故水不排入外海。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受影響區域內人員應急疏散方案,配備足夠的應急隊伍、設備和物資,建立項目與區域的環境風險監控預警體系,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區域聯動的原則,做好項目與石化産業園、龍口市、煙臺市以及與龍口港區、煙臺港、周邊港區的突發環境事件聯防聯控工作,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升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有效防控區域環境風險。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減輕或消除對大氣、海洋環境的污染。
(五)切實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範》(GB/T 50934-2013)的要求,對重點污染防治區、一般污染防治區採取分區防滲措施。管線敷設儘量“可視化”。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害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加強隱蔽工程泄漏檢測,一旦發現泄漏,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根據重點污染防治區平面佈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設置土壤和地下水監測井,嚴格落實土壤和地下水監測計劃。一旦出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環境影響。
(六)提高管理和運營水準,加大管理、操作人員培訓力度,加強非正常工況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從環境保護角度制定完善的檢修和維修操作規程,進一步降低開停車等非正常工況發生頻次及污染物排放量,強化火炬系統設計和運作管理,嚴禁長時間非正常工況超標排放污染物。結合特殊氣象條件預警,制定和實施環境應急方案,必要時採取降低主體工程裝置生産負荷等應急措施。
(七)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乙烯裝置廢鹼液濕式氧化處理,PO/SM裝置廢鹼液、各類有機廢液、污水處理場污泥等分別在裝置區或園區危廢焚燒系統焚燒處理。渣油制氫裝置氣化灰渣送廠內重金屬回收裝置處理後,廢渣暫按危險廢物管理,經固廢屬性鑒別後依法依規安全處置。廢催化劑、廢吸附劑等危險廢物送有資質的單位妥善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強化危險廢物運輸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防範突發環境事件。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957-2001)建設和管理危險廢物暫存庫。
(八)嚴格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高噪聲設備佈局,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九)嚴格落實生態保護措施。海水取水工程等施工避開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特別保護期和魚類産卵期,最大限度地減小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影響。項目所在海域調整出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範圍前,涉海工程部分不得開工建設。
(十)嚴格落實施工期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監測計劃,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工程環境監理,針對各項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實施效果等開展監理,監理報告定期向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和我部報送並向社會公開。
(十一)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按規定程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十二)在啟動生産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梳理並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後,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需求相適應的環境管理團隊,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環境管理,做到依證排污。
嚴格落實運營期的污染源監測計劃。建立包括有組織、無組織排放的污染源監測管理體系,並覆蓋非甲烷總烴、VOCs、苯、二甲苯、硫化氫、氨等特徵污染物和相關第一類污染物。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HJ/T397-200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煉製工業》(HJ880-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HJ947-2018)及其他有關標準、規定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監測臺賬制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佈監測結果。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超標排放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進一步污染物減排措施。
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按規定發佈企業環境保護資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要求。
(十三)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産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項目投産後3至5年內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後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你公司應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山東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進一步強化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和陸海統籌,完善並落實相關對策措施,共同維護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品質。
(二)配合山東省人民政府,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按照魯政字〔2020〕169號文件要求,落實項目大氣污染物區域倍量削減措施(見附件1)。配合煙臺市人民政府如期完成海陽市豐源熱力有限公司臨港産業區熱源廠等4家企業燃煤鍋爐關停,冀東水泥(煙臺)有限責任公司5000噸/日等8條熟料生産線提標改造,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鋁業分公司3.6萬噸電解鋁生産線、陽極碳素生産線關停及20萬噸/年、48萬噸/年電解鋁生産線提標改造,煙臺泰山石化港口發展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油氣回收改造,煙臺恒廣泰包裝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VOCs治理措施改造,煙臺鬱進噴塗設備有限公司關停,龍口市桑園煤礦有限公司、洼東煤礦有限公司關停,龍口市188家石材加工廠關停,龍口京港油品儲運有限公司罐區關停等措施。配合山東省人民政府及相關地市人民政府,按期完成山東富宇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一次、二次煉油産能整合,利津縣凱旋化工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煉油産能關停退出,山東寶鼎煤焦化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焦爐淘汰,濟南市121座加油站油氣回收改造,菏澤市東明魯明石化有限公司儲油庫油氣回收改造等區域污染物削減措施。
確保該項目投産前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VOCs排放量分別不少於4337.8噸/年、8859.35噸/年、1638.1噸/年、4636.5噸/年。該項目申領排污許可證前,應確保上述各項大氣污染物減排工程落實到位,被替代企業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或登出。
(三)配合煙臺市人民政府,按照魯政字〔2020〕169號文件要求,落實項目水污染物削減措施(見附件2),如期完成龍口市康源水務有限公司(泳汶河污水處理廠)、龍口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建成投運,淄博鑫港燃氣有限公司、濰坊振興焦化有限公司焦化産能壓減等措施。確保項目投産前完成削減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苯分別不少於288.4噸/年、66.1噸/年、165噸/年、7.14噸/年、9.6噸/年、0.005噸/年、0.014噸/年、0.033噸/年。該項目申領排污許可證前,應確保上述水污染物減排工程落實到位,被替代企業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或登出。
(四)配合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魯發改環資函〔2020〕112號文件要求,如期完成濟南鋼鐵關停、臨沂市8家陶瓷企業和三德特鋼有限公司熱電機組關停、煙臺市1146台小鍋爐關停、126項棚戶區改造和清潔燃料改造等煤炭削減替代措施。
(五)配合龍口市人民政府、山東裕龍石化産業園管理委員會,加快推進石化産業園環境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生態保護措施建設落實,確保項目依託的危險廢物填埋場等環境保護設施在項目投産前建成並滿足運營要求。加強對石化産業園環境基礎設施的管理和日常維護,確保園區污水排海後,周邊區域海水水質滿足相應海洋環境功能區要求。
配合煙臺市農業農村局,落實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等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減輕取水工程施工、取水機械卷載、溫排水及尾水排放等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
(六)配合煙臺市人民政府、龍口市人民政府、山東裕龍石化産業園管理委員會,做好鐵路、公路、船舶運輸環境風險防控工作,提升環境風險防範能力,做好項目與石化産業園、龍口市、煙臺市以及與龍口港區、煙臺港、周邊港區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的有效銜接,形成區域聯防聯控應急體系。配備足夠的應對溢油、化學品泄漏環境風險防控人員隊伍、裝備和物資。定期聯合開展包括運輸環節、生産環節在內的環境風險防範應急演練,充分發揮人民政府在區域聯防聯控體系中的作用,切實降低事故發生頻次和不利環境影響。
(七)配合龍口市人民政府、山東裕龍石化産業園管理委員會,結合石化産業園規劃環評要求,在石化産業園、居民集中區等周邊重要環境保護目標建立包括VOCs、苯係物、硫化氫、氨、惡臭氣體、臭氧、細顆粒物等在內覆蓋特徵污染物和常規污染物的環境品質監測網路和預警體系,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做好環境空氣、近岸海域、海洋生態、土壤和地下水等長期監測工作。一旦發現生態環境品質受到影響,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有關生態環境品質監測報告應自2020年起每年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和我部備案。
(八)配合龍口市人民政府、山東裕龍石化産業園管理委員會,按照龍政字〔2020〕4號文件要求做好石化産業園及周邊規劃控制工作,4號島和7號島不得布設化工生産裝置,園區5公里範圍內不得規劃新增居住、商業、旅遊等功能,通過相關國土空間規劃調整,逐步疏解項目周邊人口。
(九)配合山東省人民政府、煙臺市人民政府和龍口市人民政府,做好項目相關的環境資訊公開和公眾宣傳工作,及時回應民眾合理環保訴求,解決人民群眾關切的環境保護問題,有效化解和防範環境社會風險,維護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你公司須認真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所列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同時,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完成各項區域污染物削減措施、煤炭替代措施以及各項依託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環境風險應急能力建設,確保區域環境品質改善目標完成。上述工作完成前,煙臺市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不得核發該項目排污許可證,項目不得投入運作。
五、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落實等工作內容,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管理。相關工作落實情況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核實匯總形成專題報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我部。
六、我部委託華東督察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
項目建成投産前,我部組織華東督察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結合環境監理報告、區域污染物削減專題報告、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管理報告等開展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專項檢查。
七、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我部華東督察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煙臺市生態環境局,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0年9月1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煙臺市人民政府、濟南市人民政府、淄博市人民政府、東營市人民政府、濰坊市人民政府、濟寧市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臨沂市人民政府、德州市人民政府、濱州市人民政府、菏澤市人民政府,煙臺市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龍口市人民政府,山東裕龍石化産業園管理委員會,中石化洛陽工程有限公司,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生態環境部華東督察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