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文昌油田群産能釋放二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中海油安〔2020〕18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對WC14-3/8-3油田進行提液增産,其中WC14-3油田提液3口井、WC8-3油田提液4口井;並在WC8-3WHPA/WC14-3WHPA平臺新增原油脫水和生産水處理設施,在WC13-6WHPA平臺新增燃氣透平電站;同時對WC8-3WHPA /WC14-3WHPA/WC13-6WHPA平臺進行適應性改造。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書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和排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生活污水和含油生産水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海。除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廢棄物排海外,其他生活垃圾及生産垃圾應分類收集運回陸地處理,其中危險廢物應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
(二)切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溢油應急計劃,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江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海南省漁業、海事部門和中國海警局。
三、珠江南海局負責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書送珠江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1月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11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