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紅墩子煤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紅二煤礦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請示》(寧紅煤業文〔2020〕7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井田面積22.72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1.8億噸,設計規模240萬噸/年,服務年限56.8年,可採煤層為4號、5號、8號、9號、10號煤層,屬低瓦斯礦井。工程採用立井開拓方式,薄煤層採用長壁綜採開採工藝,厚煤層採用大採高充填式綜採開採工藝,採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劃分為8個採區。其中,首採區為11採區,面積5.3平方公里,服務年限6.5年。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主立井、副立井、回風立井、矸石井下充填系統等主體工程,通風機房、空壓機房、機修車間等輔助工程,供電等公用工程,場外道路、輸煤系統等儲運工程,礦井水預處理站及生活污水處理站等環保工程。原煤洗選依託紅墩子選煤一廠在建的500萬噸/年煤炭洗選項目。
該項目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紅墩子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建礦井,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18〕476號文件同意工程産能置換方案及240萬噸/年的建設規模。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查處。你公司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毛烏素沙漠西南邊緣,屬於陶樂臺地草原化荒漠植被恢復生態功能區。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為主,土壤侵蝕類型以風力侵蝕為主,屬輕度侵蝕。項目開採將形成沉陷區,將可能對牧民新村、兵溝、濱河新區及區域生態系統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煤礦開採將影響二疊係等含水層地下水、牧民新村水井,可能會對局部區域農業灌溉用水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建設活動將産生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運營期原煤轉載、篩分、破碎、運輸等環節將産生揚塵污染,若不採取措施將對大氣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預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等可能會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通風機房、水泵房、矸石棚等産生的噪聲,可能會對聲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嚴格落實涉及石門坎背斜軸部的部分井田設為禁採區的要求,在開採中加強觀測,確保斷層不受影響。統籌考慮地區地理、氣候、水資源承載能力等,科學制定沉陷區和受影響區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系統相協調的植被群落,恢復生物多樣性。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同步推進沉陷區生態修復工作,加強管理,確保實效。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站,開展岩移變形觀測。加強井田與濱河新區重疊區及周邊地區、兵溝及其匯水區域的觀測,並採取措施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避免造成不利環境影響。嚴格落實牧民新村搬遷等措施,預防和減緩採煤沉陷對周邊居民等環境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
(二)落實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深入開展區域水文地質勘察工作,加強對地下水環境的保護。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首採區開採過程中,加強採煤導水裂縫帶觀測,嚴格落實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加強對居民農灌水井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居民農灌用水受到採煤影響,應立即啟動預案,保障居民農灌用水。做好礦井水預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等區域防滲工作。
(三)落實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工業場地新建礦井水預處理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後優先回用於項目生産及依託選煤廠生産,不能回用的輸送至你公司所屬的紅一煤礦,經處理滿足相應標準後回用於濱河新區的綠化灌溉。加強對礦井水水質、水量的監測,預留酸性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場地,若礦井水出現酸化傾向,應完善礦井水處理站處理工藝和設施,確保處理後的礦井水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綜合利用輸水管線應與項目同步建成,確保處理後的礦井水、生活污水全部利用,不外排。本項目依託的紅墩子選煤廠和紅一煤礦的污水深度處理站應在該項目建成前建成投産。
(四)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原煤通過全封閉輸煤棧橋輸送至洗煤廠,主井煤倉設置除塵消塵器;轉載點採用封閉結構,篩分、破碎、帶式輸送等産塵環節採取集塵罩、袋式除塵器、除塵消塵器、噴霧抑塵設備措施;翻矸場地內矸石充填系統採用封閉結構廠房,卸料點設置噴霧灑水降塵設施。加強煤炭運輸揚塵污染防治,避免對沿線居民造成不利影響。
(五)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各場地廠界噪聲達標排放。矸石井下充填系統應在投産一年半內完成建設並投入運作,確保矸石全部及時充填井下,最大限度減少地面堆存,矸石井下充填系統投入運作前,依託紅墩子選煤一廠矸石週轉場堆存。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六)強化現有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應立即拆除鍋爐房內的4台燃煤鍋爐及相關設施,依託的供熱相關設施應在項目投産前完成。拆除施工臨建區鍋爐房內的3台燃煤鍋爐及相關設施,改為電鍋爐供熱。施工結束後,應儘快拆除施工臨建區建(構)築物並進行場地平整,及時進行生態修復。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開展長期跟蹤監測。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首採區開採完成時應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並依法備案。
五、我部委託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委託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落實。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單位,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月12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銀川市生態環境局,中煤西安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