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慶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伊犁慶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伊寧礦區北區二號露天煤礦(一期工程)及配套選煤廠項目(改擴建)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請示》(伊慶能源〔2020〕6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伊寧縣境內,在已有七號礦井露天採區一期工程的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礦田面積設計初擬由3.41平方公里增至7.88平方公里,礦田劃分為3個採區。為落實自治區相關行業環境準入要求,將皮裏青河自然河道段外擴1公里後與礦田重疊區域設為禁採區,結合已形成的採煤工作面將礦田重新劃分為首採區、二採區等2個採區。環評優化後礦田面積為4.62平方公里,可採儲量約8725萬噸,服務年限19.83年,設計規模由120萬噸/年增至400萬噸/年,採用單鬥—卡車+半移動破碎站半連續開採工藝。新建同等規模選煤廠,採用複合式幹法風選工藝。對1號外排土場進行封場,繼續利用現有項目採坑和2號外排土場。異地新建辦公樓、職工公寓、食堂、變電站等輔助生産區。
該項目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新疆伊寧礦區北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礦井,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以發改能源〔2017〕1484號文件明確了該項目産能置換要求及400萬噸/年的建設規模。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礦田地處伊犁盆地北緣,屬低山丘陵地貌,評價區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和工礦倉儲用地為主。土壤侵蝕類型以水力侵蝕為主,兼有風力侵蝕。現有項目露天開採已形成露天採坑和2個外排土場,尚未進行生態修復。項目後續開採的採掘場表土剝離、棄土堆存和地面生産設施佔地等可能破壞原有生態系統,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現有項目開展了皮裏青河綜合治理,將流經礦田範圍的部分自然河道東移,實施了複式梯形全防滲措施,形成了人工河道。項目開採將對侏羅係中統西山窯組碎屑岩微弱含水層造成不利影響,礦坑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污(廢)水處理設施滲漏等可能會對土壤及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施工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運營期煤礦開採、排土、選煤、産品煤轉載和運輸等,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皮裏青河自然河道1公里範圍內尚有部分剝離區域未退出。
三、減緩項目建設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嚴格落實皮裏青自然河道1公里範圍內礦田禁採要求,進一步優化開採和排土工藝,嚴格控制施工和開採範圍,儘量減少對地表植被的佔用、擾動和對區域生態系統的破壞,減少剝離物外排,儘早實現內排。表土剝離後單獨堆存利用。按照相關要求制定詳細的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恢復生物多樣性,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嚴格落實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開展長期生態監測。
(二)落實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施工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原則,建立地下水長期跟蹤監測機制,嚴格落實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計劃。落實危廢暫存間、污(廢)水處理站等區域防滲措施。
(三)落實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加強礦坑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確保礦坑水和生活污水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開採應與皮裏青河河道保留適當距離,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對其造成污染和破壞。嚴格落實皮裏青河水質、水量跟蹤監測計劃,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其水質、水量不受開採影響。
(四)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開採設備配備相應除塵裝置,半移動式破碎站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七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採掘、剝離作業,排土場採取灑水抑塵等措施。破碎機、分級篩配置抑塵罩和除塵器,風選系統設置兩級除塵設施,風選廢氣閉路迴圈。矸石採用廂式汽車運輸,項目供熱採用電鍋爐,選煤廠依託慶華煤制氣項目集中供熱。場外道路採取硬化、灑水抑塵等措施,加強煤炭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和監測,避免對沿線居民造成不利影響。
(五)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降噪等措施,確保各場地廠界噪聲達標排放。運營期洗選矸石運往內排土場進行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六)加快現有環境問題整改。停止在距離皮裏青河自然河道1公里範圍內的區域開展剝離、採掘等作業,相關區域限期實施生態修復。儘快針對已封場的1號外排土場實施生態修復。
四、你公司應落實項目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開展長期跟蹤監測。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並依法備案。
五、我部委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以及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委託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落實。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單位,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