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西蘭花科創玉溪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玉溪煤礦新建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山西蘭花科創玉溪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審〈山西蘭花科創玉溪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玉溪煤礦新建項目變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請示》(晉蘭玉司發〔2020〕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山西省晉城市沁水縣。2006年9月,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環審〔2006〕463號文件批復了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井田面積26.16平方公里,可採面積19.47平方公里,全井田主要可採煤層的儲量為15912萬噸,設計生産能力24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51年。變更後的項目經環評論證及優化後,井田面積26.147平方公里,可採面積15.68平方公里,全井田主要可採煤層的儲量為12811.41萬噸,設計生産能力仍為240萬噸/年,服務年限40年。主要變化為對井田重新進行了劃分,首採區位置由井田東南部原一採區調至井田中部重新劃分的一採區,面積由4.12平方公里調整為6.86平方公里,服務年限11.7年,開拓方式由斜立井開拓變更為斜井開拓,增建矸石井下充填系統。選煤廠和瓦斯綜合利用項目單獨立項審批。
該項目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晉城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礦井,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煤炭〔2018〕402號文件同意該項目産能置換方案和240萬噸/年建設規模。該項目變更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變更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井田位於山西省東南部,屬於沁水東南部小起伏黃土覆蓋中山土壤保持生態功能類單元和柿莊固縣黃土覆蓋中山水源涵養生態功能類單元,井田範圍內以林地和草地為主,分佈有基本農田、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和居民點。項目開採將形成沉陷區,對區域耕地、植被、居民生活環境及部分區域生態系統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內分佈有胡底河,為區域工農業提供用水。項目實施將對地表河流造成不同程度破壞,將對後洞溝鄉鎮級水源地、二疊係山西組及下石盒子組底部砂岩裂隙含水層和上石盒子組下段底部砂岩含水層局部地下水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滲漏等可能會對土壤及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項目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運營期燃氣鍋爐排放的煙氣,原煤貯存、轉載、篩分、破碎、運輸等環節産生的揚塵,通風機房、選煤、轉載、外運等産生的噪聲等,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嚴控項目實施範圍,最大限度減輕對地表的擾動。按照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恢復生物多樣性,初期採取加強管護等措施確保取得修復成效,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按照“邊開採、邊修復”要求,嚴格落實生態保護和修復措施,減緩對生態系統的不利影響。按照主管部門要求,重點做好公益林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其生態功能不降低。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系統,開展跟蹤觀測,對受煤炭開采地表沉陷影響的村莊採取留設保護煤柱等措施,預防和減緩採煤沉陷對周邊居民等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
(二)落實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對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留設足夠的防(隔)水煤(岩)柱,預防突水對奧陶係含水層造成不利影響,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礦井生産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原則上不得採用疏水降壓的採煤方法,切實保護奧灰水資源。落實後洞溝水源地相關禁採措施並留設足夠保護煤柱。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嚴格落實地下水水質、水位跟蹤監測計劃。適時將東嶺、東莊等村莊納入集中供水範圍,儘量避免對居民用水造成不利影響。落實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等區域防滲措施。
(三)落實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做好礦井水處理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的運作維護管理,根據需要建立足夠容量的事故池,確保礦井水和生活污水等各類污(廢)水得到有效處理和全部綜合利用。跟蹤監測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根據不同開採階段情況和需要,適時優化礦井水處理工藝和綜合利用方案。
(四)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實施應符合國家、地方大氣污染防治的各項要求,單獨立項的選煤廠建成前本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産。燃氣鍋爐應採用低氮燃燒器、煙氣再迴圈技術等措施,實現達標排放。煤炭轉載、矸石卸載等産塵環節以及矸石臨時週轉場等産塵區域應採取噴霧灑水等抑塵設施。 不斷優化煤炭運輸方式,加強運輸揚塵污染防治,避免對沿線居民造成不利影響。
(五)落實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排放和敏感點聲環境品質達標。矸石井下充填系統應與礦井同步建成投産,加強矸石充填系統的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及時充填井下,儘量減少地面堆存。
四、你公司應落實項目實施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首採區完成開採前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我部委託山西省生態環境廳以及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分別組織開展該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落實。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單位,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環審〔2006〕463號文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晉城市生態環境局,煤炭工業太原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2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