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你委《關於審批黃河下游“十四五”防洪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黃規計〔2020〕28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河南省焦作市孟津縣至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入海口的黃河干流中下游河段,工程任務是完善河道整治工程體系,提高工程安全穩定性等。工程建設主要內容包括河道整治、堤河治理和堤防治理等,其中河道整治工程包括續建控導工程63處、長35.47公里,改建加固控導工程69處、壩垛857道,改建加固險工38處、壩垛564道,改建加固防護壩7處、壩垛66道,建設防汛道路51條、長120.89公里;堤河治理工程包括習城灘等7段、長95.4公里;堤防治理工程包括加高幫寬大堤49.73公里,擴建堤防1.3公里、新建穿堤涵閘1座,堤頂硬化102.26公里等。
項目建設總體符合《黃河流域綜合規劃(2012-2030年)》和《黃河流域防洪規劃》。在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或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及保護措施
(一)對動植物的影響及保護措施。工程佔用和破壞部分陸生植被、生物棲息地等,施工活動可能對鳥類等動物造成驚擾和傷害。應加強施工管理,嚴格限制施工和擾動範圍。施工前剝離表層土壤單獨堆放回用,施工過程中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加強野生動植物觀測,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時採取保護措施。施工結束後對施工跡地實施生態修復,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恢復生物多樣性,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
工程佔用部分水域,施工擾動和噪聲可能對魚類産生驚擾。應嚴格落實避讓、減緩、補償等水生生態保護措施,禁止在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規定的特別保護期(4月至6月)開展涉水施工,在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特別保護期外進行涉水施工前採取驅魚措施,在特別保護期內靠近水域的陸域施工時採用低噪聲設備。優化護岸施工工藝,在部分工程段開展生態護岸試驗,採用扭王字塊護岸營造魚類棲息生境,並進行跟蹤監測與效果評估。施工結束後在孤柏咀控導等工程影響區域開展水生生境修復,在淺水區種植挺水植物,構建或恢復水生植物群落及濱水濕地生態系統。選取水動力條件、河床形態、河道底質等條件適宜區域設置人工魚巢,恢復和補償魚類産卵生境。根據要求實施魚類增殖放流。
(二)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及保護措施。人民治黃以來,黃河干流下游防洪工程體系逐步建設,河道形態趨於穩定,在此基礎上河段沿線逐步建立了多個河流濕地自然保護區,部分防洪工程也劃進自然保護區範圍。本次工程在現有工程基礎上進行續建、改建和加固,涉及部分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已有工程。經環評優化,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數量由5個減少為3個,取消了所有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的建設內容,將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施工營地、土料場等施工佈置全部調出自然保護區範圍,但工程仍涉及部分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工程建設可能對自然保護區産生一定影響。
在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內施工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否則在相關區域不得動工。應採取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除前文要求的動植物保護措施外,還應禁止在環境敏感區內設置取棄土(渣)場、施工營地;合理安排環境敏感區內施工時間,避開11月至次年3月鳥類越冬期,禁止夜間施工,在對鳥類影響較大的韋灘控導等工程施工區設立隔聲屏障。按照相關要求制定詳細的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施工結束後恢復或重建與工程佔用面積和品質相當的濕地,選擇合適濕地區域開展鳥類棲息地修復。
(三)其他影響及保護措施。施工期生産廢水、生活污水等可能對河流水質産生不利影響,工程施工將擾動水體造成附近取水口局部水域懸浮物濃度短時間升高。應加強施工期環境保護,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後全部回用,禁止直接向外環境排放。依法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對水質的影響;在相關水域施工時應提前通知取水單位和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避開涉及取水口的取水高峰時段;制定施工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並配備應急設備,與地方相關部門加強聯動,確保供水安全。
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區域環境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産生不利影響。應採取針對性的揚塵、噪聲、固體廢物防治措施,儘量減少對周邊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
三、你委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責任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初步設計階段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題設計,優化、細化、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投資概算。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納入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四、我部委託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以及焦作市、鄭州市、新鄉市、開封市、濮陽市、菏澤市、濟寧市、泰安市、聊城市、濟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濱州市、東營市生態環境局,分別組織開展工程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華東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落實。你委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單位,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3月1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焦作市、鄭州市、新鄉市、開封市、濮陽市、菏澤市、濟寧市、泰安市、聊城市、濟南市、德州市、淄博市、濱州市、東營市生態環境局,黃河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華東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部內抄送:執法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3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