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審批〈番禺4-2油田、番禺5-1油田、番禺11-6油田18口調整井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請示》(中海油安〔2020〕35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擬在番禺4-2油田PY4-2WHP/DPPA平臺、番禺5-1油田PY5-1WHP/DPPB平臺共佈置18口調整井,全部利用老井側鑽。在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可以滿足國家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該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項目建設和運營期間,應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處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油基鑽井液、含油量超過8%的水基鑽井液和鑽屑應運回陸地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船舶機艙含油污水運回陸地處理。生活污水、含油生産水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海,其中,含油生産水排放總量不得超過原環評批復總量。除符合標準要求的食品廢棄物外,其他生活垃圾、生産垃圾應分類收集運回陸地處理。
(二)嚴格執行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加強隨鑽監測,配備安全有效的防噴設備和良好的壓井材料及井控設備,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統。
(三)切實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發生溢油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溢油應急計劃,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事故對海洋生態環境特別是敏感目標的影響,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珠江南海局),並視情況及時通報廣東省漁業、海事部門和中國海警局直屬第三局。
(四)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間,嚴格控制鑽井液和鑽屑的排放速率,其排放時間應避開所在海域主要經濟魚類産卵盛期(4月至6月),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的影響。
三、珠江南海局負責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請你公司自批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批准的報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態環境部
2021年3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3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