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的批復
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修訂並報送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環境影響報告(建造階段)〉的請示》(華能昌核安〔2021〕1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位於海南省昌江縣海尾鎮原塘興村,屬於擴建工程,規劃建設兩台百萬千瓦級壓水堆“華龍一號”核電機組及配套設施。
該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及2020年遠景目標》。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後,施工期間的環境影響滿足國家相關標準要求,正常運作和假想事故情況下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影響滿足國家標準要求。因此,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重點做好的工作
(一)嚴格執行施工期間的環境影響評價標準,落實噪聲、施工廢水、揚塵污染等防治措施和固體廢物處理措施,加強施工場地環境管理,盡可能減小施工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
(二)積極跟蹤潛在人群集中居住區的人口管控執行情況,關注區內人口變動。
(三)進一步落實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方案,確保昌江核電廠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安全處置。
三、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我部委託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配合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海南省生態環境廳,並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3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3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