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建包頭至銀川高鐵包頭至惠農段(含銀川至巴彥浩特支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新建包頭至銀川高鐵包頭至惠農段(含銀川至巴彥浩特支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鐵發改函〔2020〕30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包括包銀高鐵包頭至惠農段和銀川至巴彥浩特支線及相關工程。包頭至惠農段正線起自包銀高鐵既有包頭站(含),沿線經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接入惠農南站(不含),線路全長420.2公里;相關工程主要包括包頭樞紐、臨河地區工程、烏海地區工程中的聯絡線等工程的新建、改建等。利用既有車站1座(包頭站),新建客運站8座、牽引變電所8座。按高速鐵路標準建設,為雙線電氣化客運專線,設計速度目標值250公里/小時。銀川至巴彥浩特支線的正線起自銀西高鐵銀川站南側岳家橋線路所,沿線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止于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站,線路全長111.05公里,新建車站2座、牽引變電所1座。相關工程主要包括新建支線疏解線和改建1段既有包蘭線。按國鐵I級標準建設,為單線電氣化鐵路,設計速度目標值200公里/小時。
該項目符合《中長期鐵路網規劃》《鐵路“十三五”發展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基礎〔2019〕1962號文件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意建設。項目實施可能對沿線生態、聲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項目建設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減緩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經過內蒙古荒漠草原生態區、寧夏平原灌溉農業生態區等生態功能區,沿線以人工植被和灌叢為主,分佈有金雕、四合木、沙冬青等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統籌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對路線進行比選和優化後,以隧道、橋梁、路基等形式穿越內蒙古西鄂爾多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蒙古騰格裏沙漠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等生態敏感區,以上敏感目標內均無車站,除施工便道或棧橋外無其他臨時工程。項目實施將佔用和破壞部分植被,直接對沿線四合木、沙冬青等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産生不利影響,部分隧道施工可能對其周邊地表植被産生不利影響;施工、運營等可能對相關區域野生動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響,新增的人工構築物將可能與原有景觀不協調。
(二)噪聲及振動影響。評價範圍內分佈有聲環境敏感目標144處、環境振動敏感目標61處。受既有鐵路和公路交通噪聲等影響,敏感目標現狀噪聲晝間均達標、夜間73處超標;環境振動敏感目標現狀均滿足標準要求。項目實施將對周邊敏感目標造成不利環境影響,據預測,運營近期不採取措施的情況下有131處聲敏感目標噪聲超標,環境振動敏感目標預測達標。
(三)水環境影響。項目以橋梁跨越黃河、千里溝、昆都侖河及烏梁素海退水渠等多條河流和溝渠,以橋梁和路基形式穿越巴彥淖爾市的黃河水廠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並在烏海市海南區西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設烏海南站。項目實施産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廢水、隧道排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等區域,可能發生滲漏污染地下水環境。
(四)其他影響。項目實施還將産生電磁影響、揚塵污染、固體廢棄物等,可能對周邊環境産生一定不利影響。項目以橋梁、路基、隧道等形式跨越(穿越)長城墻體、烽火臺以及墓群等文物保護單位,可能會對文物環境産生一定影響。突發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導致次生環境污染,存在一定環境風險。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生態保護。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進一步優化局部線路方案、施工方案和工藝,通過永臨結合、統籌布設沿線臨時工程、優先使用現有道路、優化土石方管理等,控制施工範圍,減少工程佔地、地表開挖,加強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強化施工期管理,施工儘量避開周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集中時段,涉水施工儘量選擇在枯水季節,儘量減少對植被佔用和動物驚擾。加強對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優先採用移栽等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砍伐;根據動物習性,合理優化工程佈局、施工安排和設計,降低噪聲、阻隔等不利影響;施工中發現新的珍稀瀕危保護野生動植物,應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和我部報告。加強綜合利用減少棄渣,優化棄渣場選址,先擋後棄,棄渣排向指定棄渣場,加強棄渣場管理和監控,避免産生次生生態破壞。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回用,施工期間採用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結束後及時進行生態修復。生態修復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初期採取加強管護等措施確保修復成效,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佔地較大的臨時工程和施工跡地等,其生態修復措施應開展專項設計,確保修復效果。針對涉及相關保護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應開展景觀設計,確保工程與周圍自然環境、歷史文化、城市風貌等相協調。
著重做好生態敏感區的保護。盡最大可能避讓和減少佔用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除施工便道外,不設置其他臨時工程;落實敏感區內橋梁代路基方案,採用低噪聲設備,儘量縮短敏感區內施工時間,實施生態補償措施,減少對其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對穿越敏感區路段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監測,細化針對各保護對象的監測方案,一旦有影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甘德爾山隧道出口和甘德爾山1號斜井洞口、烏海南站不得佔用自然保護區範圍;優化施工組織,施工便道設置應儘量繞避四合木等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佈區域,實驗區內路基段施工便道永臨結合,不新增佔地;橋梁段嚴控便道規模,減少佔地面積;既有公路還建線路施工範圍應控制在其徵地紅線內,不在實驗區內新增佔地。落實內蒙古騰格裏沙漠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通信設施及相關道路調整方案,科學確定橋體形式、高度和涵洞數量,減緩動物通過阻隔等影響;保護區內因工程而改移的部分道路,應合理避讓沙冬青等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在寧夏賀蘭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附近施工時,應加強環境管理和施工組織,不得佔用和擅自進入保護區範圍。加強對甘德山隧道周邊植被監測,一旦有影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針對保護區及其周邊主要保護植物四合木和沙冬青,編制專題保護和恢復實施方案,採取就地移栽為主、植苗補種為輔的措施,保護和恢復植物資源。運營期對保護區實驗區路段生態影響及保護措施效果等進行跟蹤監測。嚴格控制穿越國家森林公園、國家地質公園、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等敏感區路段的擾動範圍,施工便道儘量利用已有道路或永久佔地,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面積,減少植被破壞,生態修復應與受影響的動植物生境相結合。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涉水施工應選擇在枯水期進行,並儘量避開魚類集中産卵繁殖期;跨河橋梁進一步優化設計,嚴格落實禁止向水體排污、人工增殖放流、棲息地保護、生態監測等保護措施,減緩涉水施工對水生生態的不利影響。
應主動對接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做好銜接;針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的路段,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否則不得在相關區域動工建設;結合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措施。
(二)嚴格落實噪聲及振動防治措施。嚴格落實針對距鐵路外軌中心線30米範圍內(含包夾區域)噪聲敏感建築物提出的拆遷或功能置換措施,納入工程拆遷一併實施。對噪聲預測超標的敏感目標,優先採取聲屏障等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對受既有包蘭線影響較大的,結合預測結果在既有包蘭線同步採取聲屏障措施。採取上述措施後,仍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增加隔聲窗措施。針對聲屏障開展專項設計,確保其形式、結構、材質、長度、高度等滿足降噪效果要求。針對涉及的規劃居住用地路段以及位於城區和近郊區域的橋梁路段,預留設置聲屏障的條件,必要時採取過車降速、補充聲屏障等措施。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環境管理計劃,高噪聲施工機械儘量遠離噪聲敏感建築物布設或避開敏感時段,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爆破噪聲;運營期開展噪聲、振動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增補和強化噪聲及振動防治措施。配合沿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線路兩側及站場周邊用地的規劃控制和優化調整,噪聲超標範圍內不得新建學校、醫院、療養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區等敏感建築物,必要時,合理優化調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關區域規劃。一旦發現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
(三)強化水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生産廢水、生活污水經收集處理符合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後,優先回用或綜合利用。沿線涉水施工選擇在枯水期進行,涉水橋墩採用鋼圍堰,嚴禁向水體排污。運營期站場污(廢)水經收集後排入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回用或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置。下階段,應結合站場污水量及當地氣候條件、區域或行業內實際應用案例等,優化站場污水處理工藝設計,做好設備運作維護管理,確保措施有效。針對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等,採取必要的防滲措施,防止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針對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路段,進一步優化設計和施工佈局,相關工程儘量遠離取水口、水源井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儘量減少保護區內橋墩數量,除施工便道外不新增其他臨時工程,減少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擾動影響。強化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路段的施工期管理,設置警示標誌,嚴禁在保護區域內長期貯存和排放污(廢)水、廢液、固體廢物等;原則上不得在保護區域內開展施工機械維修,避免含油污水造成局部污染;棄土棄渣及時外運,嚴禁在保護區域長期堆放;施工採用非油基泥漿,設置泥漿箱避免滲漏,廢棄泥漿妥善處置;加強對甘德爾山隧道施工涌水的監測監控,根據需要及時採取注漿防水等措施,選取合理的注漿材料和爆破炸藥,避免對保護區域造成不利影響。位於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的烏海南站,要強化污染物處置,污水處理後回用,不得向准保護區內排放。制定線路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准保護區的施工期環境監測計劃、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強化與地方相關部門聯動,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的水質。
(四)落實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牽引變電所、通信基站等選址遠離居民區等敏感目標,牽引變電所場界工頻電場和工頻磁感應強度應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規定的限值要求,加強運營期電磁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關措施。選用達標排放的施工機械,採取密閉運輸、苫蓋、灑水抑塵等措施,做好施工期揚塵污染防治。優先採用清潔運輸方式。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妥善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暫存應符合防滲漏、防揚塵等相關環保要求。嚴格控制涉及文物保護單位路段的施工範圍,加強環境管理,避免對文物環境造成污染,儘量避免在文物保護範圍內設置橋墩,優化涉及的橋梁、隧道施工工藝,減緩振動影響。
四、你單位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明確人員、職責、制度,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措施專項設計要求。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保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等招標文件及合同。貫徹生態文明理念,推進綠色施工,創建綠色工程。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專項工程環境監理,針對各項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實施效果等開展監理,定期提交監理報告。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應編制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報告,包括生態環境變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監理及監測、環境管理、接受生態環境監管等情況報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全線正式通過驗收運營5年後,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在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主動回應公眾關於項目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的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五、我部委託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以及包頭市、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阿拉善盟、石嘴山市、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開展該項目的“三同時”監督檢查及管理工作,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督促落實。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在相關網站上予以公開,並分送上述單位,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5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鐵路局,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包頭市、巴彥淖爾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阿拉善盟、石嘴山市、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國環建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5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