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星26號衛星項目地面應用系統及地面標校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衛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中星26號衛星項目地面應用系統及地面標校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中國衛通函字〔2021〕1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分別位於黑龍江哈爾濱市、廣東深圳市、四川都江堰市、雲南大理市、西藏拉薩市、寧夏銀川市和新疆烏魯木齊市,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在上述7個地點各新建1座信關站,在四川都江堰市新建1座便攜地面標校站。
該項目在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後,可以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我部同意該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項目建設及運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電磁輻射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項目周圍電磁輻射場強值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和《輻射環境保護管理導則 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HJ/T 10.3-1996)限值要求。天線周圍設置警示和防護指示標識;站內工作人員嚴格操作,加強巡視管理。
三、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項目竣工後,應按有關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四、我部委託黑龍江省、廣東省、四川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黑龍江省、廣東省、四川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9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黑龍江省、廣東省、四川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9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