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蒙古鄂爾多斯聯海煤業有限公司納林河煤炭礦區白家海子礦井及選煤廠(15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鄂爾多斯聯海煤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內蒙古鄂爾多斯聯海煤業有限公司白家海子礦井及選煤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鄂聯煤司字〔2021〕5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嘎魯圖鎮,設計井田面積169.19平方公里。設計開採煤層為侏羅係中下統延安組的6個煤層(2-2、3-1、4-1、6-1、4-2、5-2),設計可採儲量20.33億噸,設計生産能力1500萬噸/年、服務年限96.8年,該礦井為低瓦斯礦井。全井田劃分為2個開採水準26個盤區,首採區為2-2煤層的21號盤區和22號盤區,面積分別為45.2平方公里和23平方公里,服務年限分別為18年和10.6年,其中21號盤區首採工作面長300米、平均採高4.57米、年推進5507米、年産煤炭800萬噸;22號盤區首採工作面長300米、平均採高4.94米、年推進3663米、年産煤炭650萬噸。礦井工程採用立井開拓、一次採全高綜採工藝、全部冒落法管理頂板。工業場地位於井田中北部,佔地面積為59.1公頃,場地內佈置主立井(直徑9.5米,裝備兩對50噸箕鬥,提升能力1808.7萬噸/年)、副立井、中央1號風井(直徑7米,回風量170 立方米/秒)、中央2號風井(直徑6.8米,回風量150立方米/秒)、選煤廠(建設規模1500萬噸/年,採用重介淺槽選煤工藝)、原煤倉3座(總容量8.4萬噸)、産品倉3座(總容量8.4萬噸)、矸石倉(總容量5000噸)、場內輸煤棧橋、熱交換站、矸石充填系統(規模176.11萬噸/年)、礦井水處理站(規模30000立方米/天)和生活污水處理站(規模1800立方米/天)、危廢暫存間等工程。矸石週轉場位於工業場地北側約350米處,佔地面積2.6公頃。場外道路包括進場道路和排矸道路。項目産品煤依託鐵路專用線外運,鐵路專用線單獨立項。
該項目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內蒙古納林河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建礦井,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18〕458號文件明確了項目産能置換方案及1500萬噸/年的建設規模,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能源〔2019〕1506號文件核準項目建設。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我部審批即擅自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項目按照15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毛烏素沙地植被防風固沙生態功能區,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為主,林地和耕地次之。井田範圍內分佈有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海流圖河、贠家灣水庫、新廟墓群等文物保護單位、基本農田等。項目開採將形成沉陷區,可能對上述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範圍內分佈有分散式水井。煤炭開採將破壞侏羅係延安組碎屑岩類孔隙裂隙承壓水含水層,可能會對煤層上覆侏羅係中統直羅組和安定組碎屑岩類孔隙裂隙承壓水含水層、白堊係下統志丹群孔隙裂隙承壓水含水層、第四繫上更新統薩拉烏蘇組含水層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等區域污水滲漏可能會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建設活動將産生揚塵、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洗選、貯存、轉載等環節易産生揚塵污染,通風機房、水泵房等將産生的噪聲,可能會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和開採區域,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項目僅開採21、22、24、25和26號盤區的2-2煤層,23號盤區和其他煤層暫不開採。項目在設計、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嚴格落實海流圖河、贠家灣水庫、文物保護單位等區域留設保護煤柱的措施,不得實施河流改道等工程,嚴禁越界開採,避免造成不利影響。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重點做好基本農田、公益林的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其功能不降低。根據開採時序,在相應盤區開採前一年,配合地方政府針對受影響居民採取搬遷等措施。在統籌考慮生物多樣性恢復的基礎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相關要求單獨編制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加強養護管理等措施夯實修復基礎,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區域防風固沙的生態功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開展導水裂縫帶監測,以保護第四繫上更新統薩拉烏蘇組含水層以及白堊係下統志丹群孔隙裂隙承壓水含水層水量、水質為目標,及時優化保護方案,不得導通侏羅係中統安定組隔水層。嚴格落實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對生活污水處理站、危廢暫存庫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制定居民供水預案,加強對居民水井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居民飲水受到採煤影響,應立即啟動供水預案,確保居民用水安全。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制定並落實礦區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位、水質跟蹤監測計劃,並結合地表岩移觀測結果,開展積水區生態環保相關專題研究和必要的保護等工作。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新建礦井水處理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和各類污(廢)水經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選煤廠煤泥水一級閉路迴圈,嚴禁外排。跟蹤監測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根據不同開採階段實際情況,適時優化礦井水處理工藝和綜合利用方案。加快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外輸管線建設,確保與本工程同步投入運作。建立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項目供熱依託聯海化工,不設燃煤鍋爐。原煤、産品煤等採用筒倉貯存並配置除塵設施,輸煤採用全封閉輸煤棧橋,原煤篩分、破碎、輸送轉載等産塵環節配置除塵設施。對矸石充填系統地面設施採取封閉措施,對破碎系統配置除塵設施。矸石週轉場設置防風抑塵網。配合相關部門儘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確保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實現煤炭鐵路外運。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項目矸石部分用於聯海煤業煤矸石綜合項目,其餘全部用於充填。矸石充填系統應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加強矸石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及時充填井下。矸石週轉場佔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矸量設計,後續不得擴建或新建。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垃圾處理廠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暫存設施的管理。對礦井水深度處理産生的雜鹽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按照相應環保要求進行處置。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1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部內抄送:執法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1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