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伊泰集團伊泰伊犁礦業有限公司伊寧礦區中小型煤礦資源整合區煤礦(露天部分)及選煤廠項目(45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伊泰伊犁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伊寧礦區中小型煤礦整合區伊泰伊犁礦業有限公司煤礦(露天部分)及選煤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伊泰伊礦發〔2021〕1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察布查爾錫伯自治縣坎鄉,項目設計地表境界面積23.17平方公里(已扣減阿爾瑪勒河和蘇阿蘇河兩側保護範圍與礦田重疊的9.87平方公里劃為禁採區的面積),設計露天開採侏羅係中統西山窯組5個煤層(3、4、4-1、5、6號煤),開採深度30米至370米,設計可採儲量8.25億噸(已扣減邊幫下煤柱以及阿爾瑪勒河、蘇阿蘇河兩側禁採區共計4.35億噸儲量)、生産能力450萬噸/年、服務年限168年。礦田劃分為首採區、二採區、三採區等3個採區,首採區位於礦田中部,面積為14.2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4.84億噸,服務年限為97.84年。初始拉溝位置位於首採區南部,自南向北推進,生産線長720米,年推進180米,年産煤炭450萬噸。露天礦剝離採用單鬥-卡車開採工藝,採煤採用單鬥-卡車-可移式破碎站-帶式輸送機半連續開採工藝。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採掘場(位於礦田中南部,達産時面積102公頃)、外排土場(位於礦田西南部,面積305公頃,設置5個排土臺階,設計高度100米,設計排土量2.84億立方米)、工業場地(位於礦田北部邊界外,佔地面積26公頃)、破碎站(1500噸/小時)、地面輸送系統(帶式輸送機長3940米,輸送能力1500噸/小時)、選煤廠(450萬噸/年,採用智慧幹選選煤工藝)、礦坑水處理站(24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600立方米/天)以及供熱(電鍋爐)、供水、供電等工程。産品煤通過封閉帶式輸送機外運至伊泰伊犁能源有限公司煤制油示範項目用作原料,封閉帶式輸送機項目單獨立項。
該項目位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新疆伊犁伊寧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小型煤礦開採區,國家能源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中小型煤礦開採區資源整合調整方案,並同步開展了規劃環評,總體符合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發改能源〔2017〕1484號文件、發改辦能源〔2020〕95號文件明確了項目産能置換方案,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發煤炭〔2020〕77號文件核準項目按照450萬噸/年建設。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地處伊犁盆地南緣察布查爾山前丘陵和衝洪積扇邊緣,位於伊犁河谷土壤保持生態功能區,呈侵蝕剝蝕低山丘陵地貌,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為主、林地次之。礦田範圍內分佈有公益林、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目標,採掘場挖損、外排土場及地面設施佔地等可能對上述保護目標和局部生態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礦田範圍為高山融雪水地表河道徑流區,礦田周邊水系為阿爾瑪勒河和蘇阿蘇河,第四係全新統孔隙潛水含水層主要分佈于阿爾瑪勒河和蘇阿蘇河河床及附近區域。礦田範圍內無生産、生活水源井(泉)等分佈。煤炭開採將破壞煤係地層侏羅係中統西山窯組含水層、煤層上覆的侏羅係中統頭屯河組含水層以及礦田南部燒變岩區含水層,將對區域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對煤層底板以下侏羅係下統三工河組、八道灣組裂隙孔隙承壓含水層影響較小。礦坑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污(廢)水處理設施滲漏等可能會對土壤環境及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施工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運營期煤礦開採、排土、選煤、産品煤轉載和運輸等,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儘量減少對地表生態的擾動。公益林集中分佈的三採區以及二採區和首採區涉及公益林的相關區域暫緩開採。優化露天開採的剝離、排棄、開採方案,減少外排,儘早實施內排,達産第5年全部實現內排,研究外排土回填方案。做好採掘場、外排土場的表土剝離、集中堆放管理,用於生態修復。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重點做好公益林、草原的保護、補償和恢復。按照“邊開採、邊保護、邊修復”的要求,在統籌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基礎上,編制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項目區域土壤保持生態功能不退化。建立礦區及周邊區域生態監測系統,開展生態保護和修復的專題研究,根據監測和研究結果,不斷優化生態修復方案。針對項目整合前其他相關項目外排土場,儘快開展生態修復。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嚴格落實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在阿爾瑪勒河和蘇阿蘇河可能受影響區域設置足夠保護範圍並實施禁採,在採坑邊坡與阿爾瑪勒河、蘇阿蘇河相鄰面採取防滲措施,確保不受採煤影響。對污(廢)水處理站、維修車間、副油庫房、危廢暫存庫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制定並落實礦區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位、水質跟蹤監測計劃,重點關注對公益林、阿爾瑪勒河和蘇阿蘇河等的影響。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新建礦坑水和生活污水處理站,各類污(廢)水經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於生産。加強礦坑水水量、水質跟蹤監測,結合不同開採階段進一步優化礦坑水處理站規模和工藝,優化節水措施,同時加強污(廢)水處理設施的運作和管理,確保污(廢)水處理效果。設置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在採掘場採取安裝降塵設施、定期灑水等措施,在排土場採取分層碾壓、礫石壓蓋、定期灑水等抑塵措施,在破碎站採取噴霧等抑塵措施,原煤篩分、破碎、轉載等産塵環節設置除塵設施,帶式輸送機採用全封閉措施。應加快推進封閉帶式輸送機項目建設,同步實現煤炭封閉外運。
(五)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矸石第1年排至外排土場,第2年起全部排至內排土場。剝離物第2年起部分排至內排土場,第5年全部排至內排土場。生活垃圾交由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項目應按照45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