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陜煤集團陜西小保當礦業有限公司榆神礦區三期規劃區小保當二號礦井建設工程重大變動(13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陜西小保當礦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審批〈陜西小保當礦業有限公司小保當二號礦井建設工程(重大變動)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陜保司字〔2021〕1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該項目位於陜西省榆林市轄神木市大保當鎮、榆陽區小壕兔鄉。2013年9月,該項目擅自按照1300萬噸/年的規模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原陜西省環境保護廳已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2018年3月,原環境保護部以環審〔2018〕22號文件批復800萬噸/年項目環評文件。項目環評批復後,已建井下工作面(佈置于2-2煤,長300米,平均採高2.55米,年推進5544米,年産煤炭713萬噸)、主斜井(凈寬5.8米、凈斷面20.2平方米、皮帶輸送能力5000噸/小時)、副斜井、回風立井(直徑7.8米、凈斷面47.8平方米、回風量340立方米/秒)、進風立井(直徑7.8米、凈斷面47.8平方米)、供熱工程(聯合場地1台40噸/小時燃煤鍋爐、風井場地2台20噸/小時燃煤鍋爐、乏風餘熱系統)、矸石充填系統(充填能力53萬噸/年)、機修車間、設備轉机庫、無軌膠輪車庫、空壓機房、灌漿站等工程,洗煤廠(洗選能力2800萬噸/年,採用重介淺槽洗選工藝)、原煤倉(4座總容量10萬噸)、産品倉(12座總容量20萬噸)、矸石倉(2座總容量9000噸)、危險廢物暫存間、礦井水處理站(規模456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規模4000立方米/天)等依託小保當一號礦井項目。礦井水綜合利用輸水管道項目單獨立項,産品煤依託既有鐵路專用線外運。現有工程總體已具備800萬噸/年的生産能力。本次變動後,項目設計可採井田面積減少至48.8平方公里(已扣減紅石峽水源地補給區與井田重疊劃為禁採區的44.4平方公里面積),設計開採9層煤(1-1、1-2、2-2、2-2下、3-1、4-2、4-3、5-2、5-2下),設計可採資源儲量5.4億噸(已扣減禁採區7.9億噸,礦區鐵路、大巷及風井煤柱1億噸,井田邊界煤柱0.42億噸的儲量),項目開採工藝保持不變,生産能力為130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32.2年。全井田劃分為兩個水準8個盤區,首採區為一水準13號盤區,面積11.37平方公里,服務年限為5.9年。首採區佈置兩個工作面,擬在現有工程基礎上,新建1-1煤工作面,工作面長350米,採高1.16米,年推進7392米,年産煤炭414萬噸;對2-2煤工作面實施擴建,工作面長從300米延長至450米,採高2.55米保持不變,年推進從5544米增加至5891米,年産煤炭848萬噸。依法處置風井場地違法建設的1台燃煤鍋爐,項目選煤、儲運、環保工程等依託現有項目。
小保當二號礦井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榆神礦區三期規劃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礦井,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18〕398號文件明確了項目産能置換方案及1300萬噸/年的建設規模,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辦能源〔2019〕144號文件同意項目建設。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環境影響。項目地處毛烏素沙地東南緣,呈風沙草灘地貌,位於榆神北部沙化控制生態功能區。井田內分佈有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採氣井、村莊等保護目標,周邊分佈有神木臭柏自然保護區。項目開採將形成沉陷區,將對上述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等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涉及紅石峽水源地補給區,井田範圍內分佈有第四繫上更新統薩拉烏蘇組含水層、侏羅係中統直羅組基岩裂隙含水層、侏羅係中統延安組裂隙含水層、侏羅係下統富縣組下部含水層、三疊繫上統永坪組基岩裂隙含水層,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繫上更新統薩拉烏蘇組含水層,補給來自大氣降水,由分水嶺向低窪地帶匯集後以地表水形式排泄。煤炭開採將破壞侏羅係中統直羅組基岩裂隙含水層、侏羅係中統延安組裂隙含水層,可能會對煤層上覆第四繫上更新統薩拉烏蘇組含水層、煤係下伏侏羅係下統富縣組下部含水層和三疊繫上統永坪組基岩裂隙含水層等産生一定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建設活動將産生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運營期原煤生産、輸送、轉載等環節産生的揚塵等,通風機房、水泵房等産生的噪聲等,可能會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項目實施可能對廟梁沙灣遺址等文物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根據需要,在神木臭柏自然保護區週邊設置必要的保護煤柱。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等的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煤炭開採符合公益林保護和管控要求,確保公益林生態功能不降低。對井田13、14號採區的採氣井留設保護煤柱,其餘採區的採氣井採取安全避讓等措施。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加強矸石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及時充填井下。根據開採時序,配合地方政府針對受影響居民採取搬遷等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開展地表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系統跟蹤監測。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在統籌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沙治沙等相關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加強養護管理等措施夯實修復基礎,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區域沙化控制等生態功能。針對煤炭開採對臭柏自然保護區、公益林、其他地表植被等保護目標的影響開展跟蹤監測和專題研究,定期組織進行保護和生態修復效果、沙化控制生態功能的評估,根據評估和研究成果採取必要的優化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在項目設計和開採中,應落實將與紅石峽水源地補給區重疊區域劃為禁採區、並在週邊留設保護煤柱等保護措施,禁止越界開採。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建立地下水保護和應急方案。制定居民供水預案,加強對居民水井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居民飲水受到採煤影響,立即啟動供水預案,確保供水安全。制定並落實礦區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位、水質跟蹤監測計劃,加強礦井涌水量觀測和採煤導水裂縫發育高度的探測,重點關注對紅石峽水源地、瑤鎮水源地、採兔溝水庫、自然保護區等的影響,必要時採取優化措施。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礦井水和生活污水分別依託小保當一號井礦井水和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全部回用,礦井水處理達標後除回用於項目生産外,剩餘部分經管道輸至清水工業園區綜合利用。跟蹤監測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以及輸水管網狀況,加強與小保當一號礦井的溝通協調,必要時優化礦井水處理工藝和綜合利用方案,確保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建立足夠容量的應急池,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
(四)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做好施工期揚塵污染防治。燃煤鍋爐採取脫硫、脫硝、除塵等措施,並開展線上監測,確保符合國家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原煤、産品煤等採用筒倉貯存,轉載環節配置除塵設施,場內輸煤採用全封閉輸煤棧橋,産品煤通過已建成的鐵路專用線外運。對瓦斯排放進行監測,開展瓦斯排放和收集專題研究,根據碳達峰碳中和相關要求,採取必要的減緩影響措施。污水處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垃圾填埋場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排放。按照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井田內文物環境的保護工作,避免對文物及其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應按照1300萬噸/年規模生産,不得擅自提高生産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你公司應編制年度生態環境工作報告,包括環評相關要求落實情況、相關研究成果、水源地及相關敏感目標的監測結果、相關跟蹤評估報告等內容,經陜煤集團審定後,定期報送我部。
五、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環審〔2018〕22號文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態環境局,陜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2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