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能源集團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準格爾礦區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變更(4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查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玻璃溝礦井及選煤廠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平煤計〔2021〕4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2010年,原環境保護部以環審〔2010〕178號文件批復項目環評文件。環評文件批復後,井田採煤面積、盤區劃分、首採區等發生變化,並新增矸石充填系統、燃煤鍋爐等,相關發生變化的建設內容均未實施。原國土資源部批復井田面積18.14平方公里,設計可採井田面積10.89平方公里(已扣減留設禁採區和保護煤柱7.25平方公里),設計可採煤層為二疊係下統山西組2層煤(4號、5號)和石炭繫上統太原組4層煤(6上號、6號、8號和9號),設計可採儲量2.61億噸(已扣減禁採區和保護煤柱0.4億噸)、生産能力為40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48.5年,該礦井為低瓦斯礦井。全井田劃分為一個開採水準2個盤區,首採區為1號盤區,面積為6.5平方公里,服務年限為16.9年。首採工作面長度305米、平均採高4.57米、年推進2850米,年産煤炭400萬噸。工程採用斜立井混合開拓,採用綜採和綜採放頂煤採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工業場地位於井田北部,佔地面積為28.35公頃,場地內佈置有主斜井(凈寬5米、凈斷面17.31平方米、提升能力1800噸/小時)、副立井、選煤廠(規模400萬噸/年,採用TDS智慧幹選、重介淺槽分選工藝)等主體工程,原煤倉(2座單座容量1.3萬噸)、産品倉(4座單座容量5000噸)、矸石倉(1座容量7500噸)、全封閉場內輸煤棧橋(長10.14公里、輸煤能力800噸/小時)、供熱工程(1台35噸/小時燃煤鍋爐、空氣源熱泵、空壓機餘熱)、矸石充填系統(規模69.3萬噸/年)、矸石臨時週轉場(佔地面積5.35公頃)等儲運和公共工程,礦井水處理站(規模2880立方米/天)和生活污水處理站(規模500立方米/天)、危廢暫存間等環保工程。風井場地位於工業場地南1.2公里處,佔地面積0.69公頃,佈置有回風立井(直徑6.5米,回風量135立方米/秒)和通風機房。産品煤通過全封閉輸煤棧橋運至唐公塔裝車站經鐵路外運。
該項目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內蒙古鄂爾多斯準格爾礦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建礦井,總體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19〕32號文件明確了項目産能置換方案及400萬噸/年的建設規模,以國能煤炭〔2015〕160號文件核準項目建設,以國能綜煤炭〔2017〕206號文件同意項目建設單位變更為內蒙古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地處鄂爾多斯黃土高原東北部,呈典型的黃土高原地貌,位於準格爾黃土丘陵溝壑農田草原水土保持生態功能區,土地利用類型以林地和草地為主。井田範圍與薛家灣鎮城市規劃區存在重疊,井田內分佈有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村莊等保護目標。項目開採將形成沉陷區,可能對上述保護目標及局部區域生態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評價區分佈有第四係鬆散岩類孔隙含水層、白堊係下統志丹群孔隙裂隙承壓水含水層、二疊繫上統上石盒子組孔隙裂隙含水層、二疊係下統下石盒子組孔隙裂隙含水層、二疊係下統山西組砂岩孔隙裂隙含水層、石炭繫上統太原組孔隙裂隙含水層、奧陶係中統馬家溝組岩溶裂隙含水層。礦區地下水以大氣降雨和地下水側向徑流補給為主,潛水(第四係含水層)沿溝谷方向徑流,排泄方式以居民取水為主,泉水排泄次之;承壓含水層(其他含水層)沿地層走向徑流,主要以礦坑水形式排泄。井田範圍內分佈有居民水井、泉點、天橋泉域徑流區等保護目標,煤炭開採將破壞二疊係下統山西組砂岩孔隙裂隙含水層和石炭繫上統太原組孔隙裂隙含水層,可能對居民水井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污(廢)水處理設施等滲漏可能會對土壤環境及地下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建設活動産生的揚塵、固體廢物等,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分選、貯存、轉載等環節産生的揚塵等,通風機房、選煤廠等排放的噪聲等,可能會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在項目設計和開採中,應落實將井田與薛家灣鎮城市規劃區重疊區域劃為禁採區、並在井田一側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等保護措施,禁止越界開採,避免採煤對其造成不利影響。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二級國家級公益林等的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煤炭開採符合保護和管控要求,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矸石充填系統應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加強矸石充填系統運作管理,適時優化充填方案,確保矸石及時井下充填處置。矸石臨時週轉場佔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矸量設計,後續不得擴建或新建。對因煤炭開採造成地表沉陷影響的村莊,結合開採時序和受影響程度,採取房屋維修、搬遷等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開展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採取必要優化措施,減緩不利生態影響。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原則,統籌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要求,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加強養護管理等措施夯實修復基礎,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區域生態功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以保護地下水水量、水質為目標,及時優化保護方案,預防突水對奧陶係中統馬家溝組岩溶裂隙含水層造成不利影響。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實施分區防滲,對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處理站、危廢暫存間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制定居民供水預案,加強對居民水井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居民用水受到影響,應立即啟動供水預案,確保居民用水安全。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制定並落實井田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位、水質跟蹤監測計劃,重點關注對居民水井、泉點、天橋泉域徑流區等的影響。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新建礦井水處理站和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和各類污(廢)水經處理後回用於項目生産。跟蹤監測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根據不同開採階段實際情況,適時優化礦井水處理工藝和綜合利用方案,確保礦井水全部得到妥善處置。煤泥水閉路迴圈,禁止外排。設置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和運營期大氣污染防治,加強施工期揚塵控制。原煤、産品煤等採用筒倉貯存,場內輸煤棧橋採用全封閉措施,原煤篩分、破碎、輸送、轉載等産塵環節設置除塵設施。燃煤鍋爐採取脫硫、脫硝、除塵等措施,並開展線上監測,確保符合國家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瓦斯排放進行監測,開展瓦斯排放和收集專題研究,根據碳達峰碳中和相關要求,採取必要的減緩影響措施。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排放噪聲和聲環境敏感點品質達標。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城鎮垃圾處理場處理,鍋爐灰渣運至相關企業灰場處理,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應按照4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上述部門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2月1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北京國環建邦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2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