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你局《關於提請審批環北部灣廣東水資源配置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粵西管函〔2022〕10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工程位於廣東省西南部,從珠江流域西江幹流向粵西沿海諸河實施調水。工程任務以城鄉生活和工業供水為主,兼顧農業灌溉,為改善水生態環境創造條件。工程西江引水取水口位於雲浮市鬱南縣都城鎮下游15.2公里處的地心村西江幹流河段,供水範圍包括湛江、茂名、陽江、雲浮等4市13縣(區)。工程多年平均從西江引水16.32億立方米/年,利用當地水利設施增供本地水量5.1億立方米/年,扣除輸水損失後,受水區合計增供水量20.79億立方米/年;其中,城鄉生活和工業供水14.38億立方米/年,農業灌溉供水6.41億立方米/年。
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西江水源工程、輸水幹線工程和輸水分幹線工程等。西江水源工程為無壩取水,設取水泵站1座,總裝機33.6萬千瓦,設計揚程162米,設計流量110立方米/秒。輸水線路全長499.9公里,其中輸水幹線總長201.9公里,輸水分幹線總長298公里,設置4座加壓泵站。擴挖高州水庫連通渠道4.5公里。工程依託10座已建水庫實施調蓄,包括高州、鶴地等2座線上調蓄水庫和金銀河、名湖等8座末端充蓄水庫。
工程已列入《珠江流域綜合規劃(2012-2030年)》《環北部灣水資源配置工程規劃(工程總體方案)》,與工程規劃環評基本協調,水利部以辦規計〔2020〕269號、水規計〔2022〕88號文分別出具了工程規劃和可研報告審查意見。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水環境等産生一定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或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擬採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水環境影響。工程實施後,地心取水口下游斷面及西江思賢滘斷面水深、流速有所下降,一定程度降低了大藤峽水利樞紐工程壓鹹作用,導致下游磨刀門、沙灣水道鹹界上移、鹹潮影響歷時延長。高州、鶴地、金銀河等增加本地水供水量的水庫下泄流量有所減小。現狀鶴地、龍門等部分調蓄水庫及受水區部分河流水質存在超標現象,工程供水導致的新增污染負荷將對九洲江、南渡河等受水區受納水體水環境産生不利影響。工程部分輸水隧洞施工涌水,可能對周邊地下飲用水水源地和居民的供用水造成影響。
(二)水生生態影響。西江地心取水口所在河段是重要的魚類洄遊通道,分佈有多個魚類産卵場,魚類資源較為豐富,共記錄分佈有魚類154種,包括鰣、斑鳠、花鰻鱺等珍稀瀕危保護魚類。工程利用的調蓄水庫目前均未採取生態流量泄放措施,下游河段水生生態系統退化明顯。工程運作後,地心取水口取水産生的卷吸效應將造成魚類資源損失;西江水系魚類可能通過輸水擴散到受水區粵西沿海諸河,對受水區造成水生生物入侵風險。
(三)陸生生態影響。評價區地帶性植被類型為季風常綠闊葉林,分佈有伯樂樹、見血封喉等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荔枝、榕樹、龍眼等古樹名木,以及紅原雞、紅嘴鷗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工程實施將佔用和破壞部分植被及野生動物棲息地,施工活動可能對野生動物造成驚擾和傷害。工程以隧道形式穿越部分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生態保護紅線等生態敏感區,並佔用部分生態保護紅線,可能對上述敏感區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四)其他影響。項目施工及運作産生的污(廢)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將可能對周邊生態環境及環境敏感點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控制水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工程運作後應依法依規實施引水,西江引水量不得超過16.32億立方米/年,增加引水量應依法重新開展環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落實工程規劃環評要求,進一步提高區域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水準,儘量降低受水區新增用水規模,從嚴控制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強度,節省出的水資源優先用於增加下游河道生態用水。嚴格水資源配置管理,禁止向高耗水、高污染行業供水。配合地方有關部門制定並落實受水區地下水壓採、生態用水退還方案,明確實施責任主體、完成時限和考核要求。
(二)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進一步優化引水過程。統籌考慮上游大藤峽、長洲等水利樞紐調度運作方式及受水區用水需求,進一步完善工程整體引水調度運作方案,西江地心引水不得降低上游大藤峽等水利樞紐壓鹹作用和能力,取水口取水流量以滿足下游生態流量及各類用水需求為前提,確保取水後下游思賢滘斷面流量不小于2700立方米/秒。進一步提升工程調蓄能力、優化調蓄水庫運作調度,統籌協調並優化本地水和引調水配置過程,提高雨洪資源利用水準和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在此基礎上深入優化、細化西江地心取用水過程,做到枯水期及生態敏感期儘量少引或不引水,最大程度維護相關河段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推動開展流域水利水電工程聯合調度,必要時採取大藤峽、長洲等已建骨幹水利水電工程加大下泄等措施,保障珠江河口壓鹹及下游供水等需求。嚴格落實高州、鶴地、大水橋等調蓄水庫生態流量泄放要求,下階段進一步優化生態流量過程,細化生態流量泄放專用設施改造、改建專項設計並按要求建設,同步建設壩下生態流量線上監測設施。
(三)嚴格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在地心取水口所在江段以及各調蓄水庫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立界碑及警示標誌。加強各水源地水質監測,設置遠端監控、水質自動監測及預警系統,制定水源地水污染事件應急方案。地心取水口前端設置攔污攔油浮排。開展取水對鹹潮影響的跟蹤分析評估,及時優化調整取水調度規程,避免影響下游地區供水安全。開展調蓄水庫上游及庫周污染治理,確保庫區水質安全;下階段進一步研究調蓄水庫採取水溫影響減緩措施的可行性。推動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受水區水污染防治規劃,明確責任主體、投資保障、完成時間等,在確保受水區污水處理能力滿足新增退水處理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實施供水,實現“增水不增污”。進一步優化局部線路走向,儘量避免穿越或影響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地,加強隧洞施工區周邊地下水監測及預報,採取“堵截排”綜合措施,及時治理隧洞施工涌水,嚴防對沿線居民用水和周邊水環境造成影響。制定並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故工況下污(廢)水滲入地下。針對可能受到工程施工影響的水源地及其他重要區域加強監測並制定應急預案,一旦發現水位或水質明顯變化,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處置。
(四)嚴格落實水生生態保護措施。針對地心取水口開展專項設計,選用對魚類影響小的工程方案,並採用設置攔魚電柵等措施,降低取水對魚類的影響。在魚類集中繁殖期(4至8月),上游梧州斷面發生漲水後魚類卵苗量集中出現的時段,地心取水口停止取水3天。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形成運作管理和增殖技術能力,結合西江及受水區流域生態保護需要,選取合適時段和地點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下階段開展地心取水口附近魚類早期資源時空分佈及仔魚上溯洄遊特性研究,結合水工模型試驗,持續優化取水口的型式、佈置、調度方式和改進攔魚設施設計。工程運作期間,持續開展調水導致受水區外來水生生物入侵風險的跟蹤監測和防範措施研究,根據研究成果制定並落實魚類跨區係遷移、淡水殼菜繁殖等生態風險防控措施。
(五)落實陸生生態保護措施。進一步優化涉及環境敏感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的輸水線路佈局和施工佈置,優先採取避讓方案。嚴格落實部分敏感區地下穿越方案,加強棄渣綜合利用,減少棄渣量。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生態保護紅線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內違法毀林開道、設置棄土(渣)場和施工營地。涉及環境敏感區和生態保護紅線的工程內容,應在該段工程開工前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否則不得在相關區域動工建設;結合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措施。加強施工人員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嚴禁捕獵野生動物、破壞鳥巢等行為。施工前開展佔地範圍內動植物詳細調查,針對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和名木古樹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必要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和我部報告。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優化施工方案,嚴格控制工程佔地和施工活動範圍,減小對植被的破壞以及施工、爆破噪聲對野生動物的驚擾。科學設置棄渣場,棄渣場應做到先擋後棄;棄渣應運至規定的棄渣場,不得隨意向河流傾倒。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防護並回用,施工中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結束後對施工跡地及棄渣場等實施生態修復。生態修復堅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恢復和保護生物多樣性,初期可採用人工管護等措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
(六)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加強工程建設運作全過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針對施工期和運作期的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的管理。在移民安置過程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四、你局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制定生態環境管理辦法,明確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工程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可研、初設等設計階段以及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降低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刪減相關環保措施,相關建設內容及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擬發生變化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及《水利建設項目(樞紐類和引調水工程)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環評相關手續。初步設計階段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設計,優化、細化、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投資概算。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納入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和落實各項監測計劃,就優化引水調度、魚類資源保護、水環境保護等措施的有效性開展長期跟蹤監測,適時納入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論進一步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湛江市、茂名市、陽江市、雲浮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局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湛江市、茂名市、陽江市、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4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國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湛江市、茂名市、陽江市、雲浮市人民政府,湛江市、茂名市、陽江市、雲浮市生態環境局,珠江水資源保護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4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