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能源集團中國神華神東煤炭分公司神東礦區東勝區上灣煤礦改擴建項目(16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國家能源集團中國神華神東煤炭分公司神東礦區東勝區上灣煤礦改擴建項目(16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神東〔2022〕5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上灣煤礦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烏蘭木倫鎮,2002年原國家環保總局批准該煤礦800萬噸/年的項目環評文件。2015年,該煤礦擅自按照1600萬噸/年規模建設投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規定,違法行為已經查處,並進行了責任追究。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項目目前已總體具備1600萬噸/年生産能力,現有工程已形成主工業場地、北風井場地、南風井場地、2號緩坡斜井場地、礦井水處理站場地、清水池場地共6處工業場地。主工業場地內已建成主斜井(井筒傾角15度,斜長186米,裝備1.6米寬皮帶,運輸能力4000萬噸/年)、1號緩坡斜井、1號副斜井、2號副斜井、選煤廠(建設規模1600萬噸/年,重介選煤工藝)、原煤倉3座(總容量2.4萬噸)、産品倉4座(總容量3.2萬噸)、矸石倉2座(總容量0.2萬噸);北風井場地內已建成北回風立井(直徑5.4米,回風量144立方米/秒);南風井場地內已建成南進風立井和南回風立井(直徑6.2米,回風量263立方米/秒);2號緩坡斜井場地內已建成2號緩坡斜井;礦井水處理站場地佈置有礦井水處理車間(2座)、4000立方米沉澱池3座、線上監控室、泵房、氟化物處理設施等;清水池場地內佈置有一座3000立方米的清水池及配套的泵房和檢測房等;已建成鐵路專用線、場內輸煤棧橋、電廠餘熱利用、危廢暫存間等工程。産品煤約65萬噸/年由輸煤棧橋輸送至上灣熱電廠,約1535萬噸/年通過鐵路專用線外運。
該項目設計可採井田面積57.5313平方公里(已扣除禁採區和保護煤柱區面積6.6783平方公里),剩餘可採儲量6.27億噸(已扣除禁採區和保護煤柱區儲量合計約0.8億噸),為低瓦斯礦井。井田劃為2個開採水準,15個盤區,開採侏羅係中下統延安組8個煤層(一水準:1-2上、1-2、2-2,二水準:3-1、4-2下、4-3、5-2上、5-2下),服務年限30.2年。目前1-2上煤層、1-2煤層一盤區及二盤區、2-2煤層二盤區已開採完畢,正在開採1-2煤層四盤區(主採)、三盤區(配採),面積分別為18.44平方公里和17.59平方公里,服務年限分別為9.7年和4.8年,其他盤區接續開採。工程採用斜-立井開拓,1-2煤一盤區的1.08平方公里區域、1-2煤二盤區的0.52平方公里區域、1-2煤四盤區的5.01平方公里區域、2-2煤一盤區的6.34平方公里區域、2-2煤二盤區的1.16平方公里區域、2-2煤三盤區的7.68平方公里區域採用分層開採工藝,1-2煤一盤區的2.39平方公里區域、1-2煤二盤區的0.97平方公里區域、2-2煤一盤區的0.51平方公里區域、2-2煤二盤區的0.022平方公里區域採用綜採限厚開採工藝,其他區域採用一次採全高綜採工藝。
上灣煤礦屬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神東礦區東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生産礦井,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煤安監函〔2015〕13號文件核定本項目生産能力為1600萬噸/年,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以內能煤開字〔2021〕907號文件明確將上灣煤礦以1600萬噸/年的規模納入相關礦區總體規劃調整。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鄂爾多斯高原典型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態功能區,屬於毛烏素沙地綜合治理與開發利用防沙治沙綜合示範區,土地利用類型以林地和草地為主。井田範圍內地貌特徵屬黃土高原侵蝕性丘陵地貌,井田分佈有公益林等保護目標,井田與烏蘭木倫鎮城鎮規劃區部分重疊,項目開採將形成沉陷區。全井田開採結束後,地表沉陷面積約64.22平方公里,最大下沉值約18.17米,沉陷表現形式主要為臺階狀下沉和較大裂縫。開採産生的沉陷將對上述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等造成不利影響。目前已受採煤沉陷影響的地表面積約38.98平方公里。現有武家塔排矸場已造成不利生態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井田範圍內無常年性地表水體,井田內分佈有分散式水井,煤礦後續開採將破壞侏羅係中統安定組、直羅組、延安組含水層,可能對有供水意義的第四係潛水含水層、白堊繫上統志丹群潛水含水層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處理站、危險廢物暫存間等區域滲漏可能會對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等污(廢)水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部分區域1-2煤、2-2煤開採導水裂縫帶已導入第四係潛水含水層。
(三)其他環境影響。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貯存、轉載等環節産生的揚塵等,風機房、選煤廠、水泵房等排放的噪聲等,可能會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設計和開採中應將與烏蘭木倫鎮城鎮規劃區重疊的0.56平方公里井田劃為禁採區並留設保護煤柱,對涉及武家塔露天煤礦等相關區域採取留設保護煤柱措施減緩沉陷影響。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等的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其功能不降低。開採過程中應落實矸石充填等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開展岩移變形跟蹤觀測、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針對減緩地表沉陷等開展專題研究,根據監測結果、研究成果等及時採取必要優化措施,避免或減輕採煤沉陷引發的生態破壞等不利影響。在統籌考慮生物多樣性保護和防沙治沙等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編制生態保護及修復方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加強養護管理等措施夯實修復基礎,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區域沙化控制的生態功能。開展項目涉及區域生態系統功能評價、生態整治成效評估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跟蹤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為項目後續生態保護提供依據。停止武家塔排矸場使用,按照有關要求,限期完成封場和生態修復。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原則,採取分層開採、限厚開採等保水採煤措施,制定並落實地下水保護、應急以及水位、水質跟蹤監測方案,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開展導水裂縫帶發育觀測,根據觀測結果及時優化、調整保水採煤措施,避免導通白堊係及第四係潛水含水層。實施分區防滲,對礦井水處理站、危廢暫存庫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開採過程中密切關注居民水井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確保供水安全。加強1-2煤一、二盤區及2-2煤二盤區水位跟蹤監測,以及井田和周邊公益林監測,防止引發相關次生不利影響。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生活污水依託烏蘭木倫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回用。應對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開展跟蹤監測,礦井水處理達標後部分回用,其他部分經管道輸至補連塔區域礦井水提標治理項目深度處置後回用。選煤廠煤泥水一級閉路迴圈,不外排。設置足夠容量的應急事故池,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原煤、産品煤、矸石等密閉貯存,主工業場地內採用全封閉棧橋輸煤,産品煤採用封閉式筒倉儲存並採用除塵洗氣機降塵,原煤篩分、破碎、轉載等産塵環節配置除塵設施。産品煤經原有鐵路專用線外運。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該項目掘進矸石不出井,洗選矸石除上灣熱電廠需求量外,全部井下充填,充填系統建設期間排入武家塔露天礦內排土場,項目應于2023年8月前建成並投運矸石充填系統。生産、建設等過程中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不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生活垃圾由有關單位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該項目應按照1600萬噸/年規模生産,不得擅自提高生産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後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5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國家能源集團,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