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新建太子城至錫林浩特鐵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鐵發改函〔2021〕7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河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包括正線及相關工程。正線起自河北省太子城站(不含),經河北省張家口市,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接入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站(含),線路全長約393.3公里。其中,太子城(不含)至崇禮(含)15.8公里先開段已開通運營,不納入本次評價。相關工程為電氣化改造既有桑錫、桑東聯絡線,長約9公里。全線設13座車站,包括新建4座、利用既有9座。新建牽引變電所7座。正線按國鐵Ⅰ級鐵路標準建設,其中,崇禮至黑城子段,為單線客運,設計速度為160公里/小時;黑城子至正藍旗段,為單線客運,設計速度為120公里/小時;正藍旗至錫林浩特段,為雙線客貨共線,設計速度為120公里/小時。列車運作對數正線近期(2030年)客車13至16對/日,貨車52至61對/日。
該項目符合《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基礎〔2020〕1490號文件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意項目建設。項目實施可能對沿線生態、聲環境、水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項目建設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減緩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經過崇禮北部山地森林生態區、張北農田生態區、沽源農田濕地交錯生態區、冀蒙交界農牧交錯生態區、錫林郭勒典型草原及荒漠生態區等5個生態區,包含針葉林、闊葉林、灌草叢、草原、草甸、沼澤等植被類型,分佈有黑鸛、白鸛、金雕、蒙原羚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項目將佔用部分植被及濕地,施工、運營等將可能對相關區域野生動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響。統籌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對路線進行比選和優化後,項目新建段以橋梁、路基形式穿越西灣子省級濕地公園、張家口壩上省級重要濕地等生態敏感區,既有線電氣化段利用既有鐵路涉及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渾善達克沙地柏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正藍旗上都河國家濕地公園等生態敏感區,項目實施將可能對上述敏感區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二)噪聲及振動影響。正線評價範圍內分佈有聲環境敏感目標44處、環境振動敏感目標21處。受既有交通噪聲等影響,17處聲環境敏感目標現狀噪聲超標;環境振動敏感目標現狀均達標。項目實施將對周邊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據預測,運營近期不採取措施的情況下有17處聲環境敏感目標噪聲超標;落實拆遷措施後,運營期振動敏感目標均達標。
(三)水環境影響。項目主要以橋梁形式跨越清水河、大囫圇河、燈籠素河、閃電河等多條河流,利用既有鐵路以路基形式通過桑根達來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項目實施産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廢水、隧道涌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隧道涌水可能對局部區域居民生産用水造成不利影響。
(四)其他影響。項目實施還將産生電磁影響、揚塵污染、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周邊環境産生一定不利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等區域,一旦發生滲漏可能會污染土壤環境及地下水環境。突發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導致次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存在一定環境風險。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從生態保護角度進一步優化施工組織,通過採取永臨結合、統籌布設沿線臨時工程、優先使用現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寬度、加強邊坡支護等措施,控制施工範圍,減少工程佔地和地表開挖。強化施工期環境管理,開展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殺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植物。開工前針對施工區域開展動植物詳查,必要時對工程進行優化;針對施工中新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野生動植物或受傷野生動物,採取有效保護或救護措施,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和我部報告;施工期選用低噪聲設備,避免在晨昏等鳥類活動高峰期施工,禁止夜間施工;加強施工期生態監測,若施工場地附近有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聚集,應暫停施工。採取強化土石方管理、加強縱向平衡等綜合利用方式減少棄渣,棄渣排向指定棄渣場,先擋後棄,加強棄渣場管理和監控,避免産生次生生態破壞。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回用,加強堆存的環境管理,施工結束後及時進行復耕或生態修復。加強生態修復設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周邊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植物群落,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初期採取加強管護等措施確保修復成效,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加強對紅旗營、壩頂等隧道頂部及周邊植被跟蹤監測,根據影響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二)依法依規加強對生態敏感區的保護。盡最大可能避讓和減少佔用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除環評文件已列外,儘量不設置其他大臨工程;採用低噪聲設備,儘量縮短敏感區內施工時間,嚴禁向敏感區內排污傾廢,實施生態補償措施,減輕對其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對穿越敏感區路段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監測,一旦有影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生態敏感區內生態修復應結合其主要保護對象生境恢復需求開展。
對於穿越張家口壩上省級重要濕地路段,應將6.598公里路基優化調整為橋梁形式,並盡可能減少橋墩數量;採用綠色施工工法和工藝,對涉及永久性河流和季節性地表徑流的路段,應將施工便道調整為棧橋,並採用釣魚法施工,最大程度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保護野生動物生境完整性。針對既有線電氣化改造段涉及的錫林郭勒草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渾善達克沙地柏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正藍旗上都河國家濕地公園,應科學優化接觸網、供電線立柱間距,減少設置數量,縮短施工時間;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貝力克站和白音庫倫站保持現有規模和功能,新增建設內容控制在既有鐵路用地界內;施工期嚴格限制施工範圍,充分利用鐵路用地和既有道路,嚴禁施工車輛和人員越界施工;接觸網立柱運輸安裝使用軌道車,減少擾動。
應主動對接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做好銜接,依法依規處理好項目建設與生態保護紅線的關係;涉及自然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路段,應徵得主管部門同意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有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三)嚴格落實環境振動及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嚴格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針對距鐵路外軌中心線30米範圍內噪聲敏感建築物提出的拆遷或功能置換措施,納入工程拆遷一併實施。對全線運營期噪聲預測超標的聲環境敏感目標,採取聲屏障或聲屏障輔以隔聲窗措施。在聲屏障設置時,根據實際情況與鐵路線路封閉等工作相結合。對僅採取隔聲窗的6處聲環境保護目標增設聲屏障措施;對距離本工程線位較遠且較分散的5處聲環境保護目標,應根據聲環境保護目標戶數、分佈和預測超標程度等,綜合比選採取聲屏障、拆遷或功能置換等措施,保證噪聲污染防治效果滿足聲環境品質改善要求。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環境管理計劃,高噪聲施工機械儘量遠離噪聲敏感建築物布設或避開敏感時段。施工期和運營期開展噪聲、振動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增補和強化必要的防治措施。配合沿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線路兩側及站場周邊用地的規劃控制和優化調整,噪聲超標範圍內不得新建學校、醫院、療養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區等敏感建築物;必要時,合理優化調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關區域規劃。你單位一旦發現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
(四)強化水環境保護措施。加強隧道施工排水的源頭控制,做好超前地質預報,盡可能減少隧道施工廢水。隧道穿越有泉水出露路段,施工加強超前地質預報,採取帷幕注漿堵水措施;加強施工期泉水流量監測,若隧道施工導致泉水流量降低,影響居民生産用水時,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預留相關費用。施工期生産廢水、生活污水經收集處理後回用或達標排放,不得向敏感水體或保護區域排放。運營期站所污(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放或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置;自然保護區內車站污水經處理後定期清運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置。下階段,應結合站場污水量及當地氣候條件、區域或行業內實際應用案例等,優化站場污水處理工藝設計,做好設備運作維護管理,確保措施有效。
(五)落實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針對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等,採取必要的防滲措施,防止對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牽引變電所、通信基站等選址遠離居民區等敏感目標,牽引變電所場界工頻電場和工頻磁感應強度應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規定,加強運營期電磁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強化綠色施工,選用達標排放的施工機械,優先採用清潔運輸方式。具備條件的,採用新能源施工機械和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拌合站、砂石料場加工區等採取密閉設計或強化抑塵措施;採取密閉運輸、苫蓋、灑水抑塵、車輛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強化施工期揚塵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妥善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暫存區域的環境管理,應符合防滲漏、防揚塵等相關環保要求。
四、你單位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明確人員、職責、制度和資金保障,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措施專項設計要求。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保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生態環保宣傳教育和管理,推進綠色施工,創建綠色工程。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專項工程環境監理,針對各項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實施效果等開展監理,定期提交監理報告。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應編制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報告,包括生態環境變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監理及監測、環境管理、接受生態環境監管等情況,定期報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適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張家口市、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以及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6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鐵路局,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張家口市人民政府、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張家口市、錫林郭勒盟生態環境局,京張城際鐵路有限公司、內蒙古集通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工程設計諮詢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