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陜西泰發祥集團陜西元盛煤業有限公司榆橫礦區南區黃蒿界煤礦(3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陜西元盛煤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陜西泰發祥集團陜西元盛煤業有限公司榆橫礦區南區黃蒿界煤礦(3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陜元發〔2022〕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和靖邊縣,陜西省自然資源廳批復項目井田面積120.52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2.54億噸,設計開採煤層為侏羅係中統延安組2層煤(3號、4號),設計規模30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60.6年,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礦井為低瓦斯礦井。工程採用斜井開拓,一次採全高綜采采煤工藝,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採用單水準開拓,共劃分為5個盤區。首採區為302盤區,面積為16.8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5014萬噸,服務年限為11.9年。礦井投産時,在302盤區南翼佈置一個綜採工作面(工作面長300米、平均採高2.3米、年推進2851米、年産煤炭250萬噸),在302盤區北翼佈置一個矸石充填工作面(工作面長100米、平均採高2.25米、年推進950米、年産煤炭27萬噸)。原煤採用重介淺槽分選工藝。工程建設內容主要包括主斜井(凈寬5.4米、凈斷面19平方米,提升能力1800噸/小時)、副斜井(凈寬5.2米、凈斷面18.9平方米)、回風立井(直徑6米、回風量170立方米/秒)、矸石充填系統(年充填30萬噸)、空壓機站等主體及其輔助工程,原煤倉(容量10000噸)、緩衝倉(2座,單倉容量4000噸)、塊煤倉(2座,單倉容量1800噸)、産品倉(3座,單倉容量5000噸)、矸石倉(容量3000噸)和場內封閉輸煤棧橋等儲運工程,生活污水處理站(規模1200立方米/天)、礦井水處理站(規模15600立方米/天)、供熱(4台燃氣鍋爐、2台電鍋爐、礦井水餘熱利用)等公用及環保工程。産品煤經全封閉輸煤棧橋運至産品倉場地後,依託擬建的鐵路專用線外運,鐵路專用線單獨立項。
該項目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的榆橫礦區南區規劃新建礦井,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21〕115號文件明確了項目産能置換方案,以國能煤炭〔2022〕22號文件核準項目建設。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陜北黃土高原邊緣,屬於陜西省長城沿線風沙草原生態功能區。井田地貌東部以黃土梁峁為主,西部以半固定緩起伏沙地為主,地形總體中部高,東、西部低。土地利用類型以林地為主,耕地、草地次之,植被以沙蒿、北沙柳等沙地植被為主。井田內分佈有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永久基本農田、黑則河等地表水體、秦長城等文物保護單位、村莊等環境保護目標,井田外分佈有蘆河濕地等環境保護目標。煤炭開採將形成地表沉陷,全井田地表沉陷預測最大值為2.4米、沉陷面積為97.28平方公里,以輕度、中度影響為主。地表沉陷主要表現形式為下沉盆地和沉陷裂縫,總體不會改變井田的地形地貌,亦不會形成積水區,對井田外蘆河濕地幾乎沒有影響,對蘆河濕地匯水區域影響較小。文物保護單位在採取留設保護煤柱的措施後,不受煤炭開采地表沉陷的影響。煤炭開採形成的地表沉陷將對井田內村莊和局部區域生態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評價區自上而下分佈有第四係和白堊係下統洛河組孔隙裂隙潛水含水層、侏羅係安定組泥岩隔水層、侏羅係直羅組碎屑岩類裂隙承壓含水岩組、侏羅係延安組碎屑岩類裂隙承壓含水岩組。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係和白堊係下統洛河組孔隙裂隙潛水含水層,井田內分佈有分散式水井。煤炭開採將對侏羅係延安組碎屑岩類裂隙承壓含水岩組造成不利影響,受地表沉陷影響,可能對第四係和白堊係下統洛河組孔隙裂隙潛水含水層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危險廢物暫存間、棄渣場等區域發生滲漏可能會對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轉載、矸石充填系統矸石破碎等環節産生的揚塵等,通風機房、水泵房、破碎設備等産生的噪聲等,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建設期設置的棄渣場應嚴格按要求設置攔渣壩、截排水等設施,並及時進行生態修復。項目在設計、建設過程中要嚴格落實留設保護煤柱的措施,嚴禁越界開採,避免採煤對蘆河濕地、文物保護單位等造成不利影響。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做好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永久基本農田等的保護、恢復和補償,確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態功能不降低。施工前剝離表土單獨堆存、強化堆存有效性,回用於後期生態修復。對受煤炭開採影響的村莊,結合開採時序和受影響程度,採取維修、搬遷等措施。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統籌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沙治沙等相關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加強養護管理等措施夯實修復基礎,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區域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加強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開展煤礦開採對蘆河濕地跟蹤觀測和影響專題研究,根據觀測和研究結果,必要時優化調整開採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確保項目實施不對蘆河濕地等保護目標及區域生態造成不利影響。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開展導水裂縫帶觀測,以保護第四係和白堊係洛河組碎屑岩類孔隙裂隙含水層,及時優化保護方案,不得導通侏羅係安定組泥岩隔水層。制定居民供水預案,加強對居民水井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居民用水受到採煤影響,立即啟動供水預案,確保居民用水安全。嚴格落實各工業場地分區防滲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對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危廢暫存間、棄渣場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制定並落實礦區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位、水質跟蹤監測計劃,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根據監測結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項目實施不對地下水環境直接造成不利影響,不對周邊環境造成次生不利影響。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新建一座設計規模不低於15600立方米/天礦井水處理站和一座設計規模不低於12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經處理達標後全部回用,礦井水經處理後優先進行回用,剩餘礦井水處理符合生態環保要求後排入蘆河支流二郎溝,最終匯入蘆河。結合不同開採階段進一步優化礦井水處理工藝,並積極拓展礦井水綜合利用途徑,進一步提高礦井水綜合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外排量。選煤廠煤泥水一級閉路迴圈,嚴禁外排。在二郎溝和蘆河設置長期水質監控斷面,確保排水不對二郎溝及蘆河濕地造成不利影響。建立足夠容量的事故池,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揚塵污染防治,項目供熱採用燃氣鍋爐、礦井水餘熱和電鍋爐。原煤、産品煤、矸石採用封閉筒倉貯存,破碎、篩分、轉載點等産塵環節採取高壓微霧抑塵措施,在破碎、篩分等産塵環節採取設集塵罩、除塵器等措施。矸石充填系統地面設施全封閉,破碎系統設置除塵器,其他産塵點均設置抑塵設施。燃氣鍋爐配置低氮燃燒器,確保煙氣達標排放。廠內輸煤採用全封閉輸煤棧橋,産品煤經擬建的鐵路專用線外運,配合相關部門儘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同步實現煤炭鐵路外運。加強瓦斯的監測,按照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掘進和洗選矸石全部充填井下,矸石充填系統應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加強矸石井下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及時充填井下。脫水後的生活污水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環衛部門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濃鹽水結晶鹽按環保要求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應按照3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後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的要求。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榆林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陜西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6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態環境局,陜西泰發祥集團,中煤科工集團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