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東海陽核電項目3、4號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的批復
山東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呈報〈山東海陽核電項目3、4號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的請示》(中電投山核安質〔2013〕169號)和《山東核電關於懇請批復〈山東海陽核電項目3、4號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的請示》(國家電投山核核安〔202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 海陽核電廠3、4號機組位於山東省煙臺市海陽市留格莊鎮,規劃建設兩台CAP1000核電機組及配套設施。
《山東海陽核電項目3、4號機組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建造階段)》編制依據充分,採用的評價標準恰當,所執行的標準級別明確;施工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可接受;機組正常運作狀態下的輻射環境影響結果和設計基準事故條件下的環境放射性後果滿足《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2011)的限值要求。
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地點和擬採取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階段及今後一個時期應進一步明確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最終去向和處置方案,確保本項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安全處置。
三、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四、我部委託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配合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負責該項目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工作。
五、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部
2022年6月2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