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建天津至濰坊高速鐵路(不含濟南聯絡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報送新建天津至濰坊高速鐵路(不含濟南聯絡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函》(鐵發改函〔2022〕24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天津市、河北省和山東省境內,包括正線和相關工程。正線起自天津樞紐濱海站,向南經天津市濱海新區,河北省滄州市,山東省德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終點引入既有濟青高鐵濰坊北站。正線全長348.499公里(天津市境內60.394公里,河北省境內65.442公里,山東省境內222.663公里),均為新建線路,按高速鐵路標準建設,為雙線電氣化客運專線,設計速度350公里/小時;運作列車對數近期(2035年)為97對/日至127對/日,遠期(2045年)將達到117對/日至146對/日;全線設車站12座,其中新建6座,改建既有車站6座;設牽引變電所9座,其中新建7座,改建2座。相關工程包括天津樞紐(含濱海東疏解工程)、黃驊地區、濱州地區、東營地區、濰坊樞紐等工程,線路總長50.559公里,設計速度為120公里/小時至160公里/小時。
該項目符合《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基礎〔2022〕34號文件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可能對沿線生態、聲環境、水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項目建設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減緩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體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經過河北平原、魯北平原和黃河三角洲等區域,包括人工林、灌叢、草甸和農田等植被類型,分佈有冬小麥、玉米、人工林、灌草叢、蘆葦沼澤、鹼蓬鹽生草甸等。項目將佔用部分植被及濕地,施工、運營等將可能對相關區域野生動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響,新增人工構築物將可能與原有景觀不協調。統籌考慮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對路線進行比選和優化後,項目以橋梁等形式穿越山東濱州小開河國家濕地公園等生態敏感區,項目實施將可能對上述敏感區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二)噪聲及振動影響。評價範圍內分佈有聲環境敏感目標151處、振動環境敏感目標81處。受既有鐵路等影響,28處聲環境敏感目標現狀噪聲超標;環境振動敏感目標現狀均達標。項目實施將對周邊聲環境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據預測,運營近期在不採取措施的情況下有146處聲環境敏感目標噪聲超標;落實拆遷措施後,運營期振動敏感目標均達標。
(三)水環境影響。項目主要以橋梁跨越漳衛新河、黃河、白浪河、德惠新河等河流,以橋梁跨越楊埕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無橋墩及臨時工程)、簸箕李引黃幹渠(幸福河)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項目實施産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廢水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四)其他影響。項目實施還將産生電磁影響、揚塵污染、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周邊環境産生一定不利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等區域,一旦發生滲漏可能會污染土壤環境及地下水環境。突發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導致次生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存在一定環境風險。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從生態保護角度進一步優化施工組織,通過採取永臨結合、統籌布設沿線臨時工程、優先使用現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寬度、加強邊坡支護等措施,控制施工範圍,減少工程佔地和地表開挖。強化施工期環境管理,開展施工期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殺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植物,施工時段儘量避開周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集中時段。加強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保護,根據其習性採取針對性措施,降低噪聲、阻隔等不利影響。開工前針對施工區域開展動植物詳查,必要時對工程進行優化;針對施工中新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野生動植物或受傷野生動物,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必要時向主管部門和我部報告。採取強化土石方管理、加強縱向平衡等方式減少棄渣,棄渣排向指定棄渣場,落實先擋後棄要求,加強棄渣場管理和監控,避免産生次生生態破壞。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回用,加強堆存的環境管理,施工結束後及時進行復耕或生態修復。加強生態修復設計,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及鄉土物種,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保護和恢復生物多樣性,初期採取加強管護等措施確保修復成效,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
(二)加強生態敏感區保護。盡最大可能避讓和減少佔用森林公園和濕地公園等敏感區,除環境影響報告書外,儘量不設置其他大臨工程;採用低噪聲設備,儘量縮短敏感區內施工時間,嚴禁向敏感區內排污傾廢,實施生態補償措施,減輕對其主要保護對象的影響。禁止在森林公園、濕地內設置取土場、棄土(渣)場、拌合站等。對穿越敏感區路段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監測,一旦有影響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生態敏感區內生態修復應結合其主要保護對象生境需求開展。
嚴格落實山東濱州小開河國家濕地公園、山東濰坊白浪河國家濕地公園、山東濰坊禹王國家濕地公園路段橋梁優化調整方案,進一步減少橋墩數量;嚴格控制東營龍棲湖省級濕地公園、東營龍居黃河省級森林公園內的施工範圍,嚴禁隨意砍伐樹木、破壞景觀,將原森林公園內的鋼梁預拼場調整至一般遊憩區,充分利用既有道路,減少施工道路設置,施工結束後及時對施工道路、鋼梁預拼場及橋下區域等實施生態修復。
主動對接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做好銜接,依法依規處理好項目建設與生態保護紅線的關係;針對涉及生態敏感區路段,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否則不得在相關區域動工建設。結合主要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措施。
(三)嚴格落實環境振動及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嚴格落實針對距鐵路外軌中心線30米範圍內的噪聲敏感建築物提出的拆遷措施。對全線運營期噪聲預測超標的聲環境敏感目標,優先採取聲屏障措施,有必要的輔以隔聲窗措施。在聲屏障設置時,根據實際情況與鐵路線路封閉等工作相結合。對於創業北裏、北安小區等19處敏感點,應根據敏感點戶數、超標程度等,結合沿線城鎮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等綜合考慮,採取納入拆遷或增設聲屏障措施;對四季風情小區敏感點採取聲屏障措施;對西運小區北區、西運小區南區、鑫泰小區、西王高村、橋西幼兒園等25處敏感點採取加高聲屏障或其他降噪效果更好的聲屏障形式。下階段,應就聲屏障開展專項設計,確保其形式、結構、材質、長度、高度等滿足降噪效果要求,切實滿足聲環境品質改善要求。開展降噪效果跟蹤評估。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環境管理計劃,高噪聲施工機械儘量遠離噪聲敏感建築物布設或避開敏感時段。施工期和運營期開展噪聲、振動跟蹤監測,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增補和強化防治措施。配合沿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線路兩側及站場周邊用地的規劃控制和優化調整,噪聲超標範圍內不得新建學校、醫院、療養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區等敏感建築物;必要時,合理優化調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關區域規劃。你公司一旦發現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的行為,應及時書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
(四) 強化水環境保護措施。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段設置橋面徑流收集設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不得設置施工臨時場地等。橋梁鑽孔施工採用天然泥漿,對鑽孔樁施工中産生的泥漿集中處理後回收利用,沉澱渣定期清理,嚴禁施工生産廢水、棄渣排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針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採取必要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施工期生産廢水經收集處理後回用或達標排放,生活污水經收集後排入污水處理廠或者定期清運,不得直接排放。運營期站所污(廢)水經收集後排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置或者定期清運。針對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暫存場所等,採取必要的防滲措施,防止對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制定和落實地下水跟蹤監測方案。妥善處置隧道施工污水,嚴禁亂排、亂流污染周邊水環境。下階段,應結合站場污水量及當地氣候條件、區域或行業內實際應用案例等,優化站場污水處理工藝設計,做好設備運作維護管理,確保措施有效。
(五)落實其他保護措施。牽引變電所、通信基站等選址遠離居民區等敏感目標,牽引變電所場界工頻電場和工頻磁感應強度應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規定,加強運營期電磁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強化綠色施工,選用達標排放的施工機械,優先採用清潔運輸方式。具備條件的,採用新能源施工機械和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拌合站、砂石料場加工區等採取密閉設計或強化抑塵措施;採取密閉運輸、苫蓋、灑水抑塵、車輛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強化施工期揚塵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妥善處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暫存區域的環境管理,應符合防滲漏、防揚塵等相關環保要求。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明確人員、職責、制度和資金保障,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嚴格落實生態環保措施專項設計要求。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保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生態環保宣傳教育和管理,推進綠色施工,創建綠色工程。委託有能力的單位開展專項工程環境監理,針對各項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實施效果等開展監理,定期提交監理報告。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跟蹤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施工期應編制年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報告,包括生態環境變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監理及監測、環境管理、接受生態環境監管等情況,定期報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適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天津市濱海新區、滄州市、德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河北省、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以及天津市濱海新區、滄州市、德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7月2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鐵路局,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人民政府,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河北省、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天津市濱海新區、滄州市、德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人民政府,天津市濱海新區、滄州市、德州市、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生態環境局,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7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