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能源集團內蒙古維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廟礦區鷹駿一號礦井及選煤廠(600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維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國家能源集團內蒙古維華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廟礦區鷹駿一號礦井及選煤廠(600 萬噸/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維華函〔2022〕1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鄂托克前旗,為上海廟礦區新建礦井。井田面積93.89平方公里,可採煤層為侏羅係延安組二、三、四、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煤共11層,設計可採儲量9.71億噸,生産規模600萬噸/年,服務年限107.9年,為低瓦斯礦井,配套選煤廠規模600萬噸/年。採用立井開拓,中厚及薄煤層採用綜採一次採全高採煤法,厚煤層採用綜採放頂煤採煤法,採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全井田共劃分30個採區,首採區為111採區,面積為4.8平方公里,服務年限12.8年,首採工作面長260米,平均採高10米,年推進長度1848米,年産煤炭600萬噸。工業場地位於井田中北部,主要建設主立井(凈直徑6.5米,提升能力799萬噸/年)、副立井(凈直徑10.5米,凈斷面86.6平方米)、中央回風立井(凈直徑7.2米,回風量186立方米/小時)、選煤廠等主體工程,2座原煤倉(單倉容量10000噸)、4座産品倉(單倉容量8000噸)、1座矸石倉(總容量4000噸)和全封閉輸煤棧橋等儲運工程,生活污水處理站、礦井水處理站、乏風熱泵系統、水源熱泵系統等公用及環保工程。矸石充填採用採空區注漿充填工藝,設計能力50.2萬噸/年。産品煤通過輸煤棧橋運往工業場地裝車倉後,經擬建鐵路專用線和既有三新鐵路全部外送上海廟火電廠。
本項目總體符合上海廟能源化工基地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21〕155號文件同意本工程産能置換方案。項目實施可能對生態、地下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建設的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西鄂爾多斯高原荒漠草原沙漠化控制生態功能區,土地利用類型以草地為主。井田範圍內分佈有基本草原、地方公益林、村莊和明長城遺址等。項目實施佔地,導致地表沉陷等將對文物保護單位、林地、草地及村莊等保護目標和局部區域生態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評價區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層包括第四係孔隙潛水含水層、古近係泥岩隔水層、白堊係洛河組承壓含水層、侏羅係安定組隔水層、侏羅係直羅組承壓含水層和侏羅係延安組煤係含水層。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為第四係孔隙潛水含水層和白堊係洛河組承壓含水層。經預測,二煤、三煤、七煤、八煤部分區域導水裂縫帶將導入白堊係洛河組承壓含水層,開採將直接破壞侏羅係中統延安組煤係含水層,以礦井水形式排至礦井水處理站。污(廢)水若直接排放將可能對周邊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污(廢)水處理站及固廢暫存場所等若發生滲漏將可能對土壤環境、地下水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廢水、固體廢物等,運營期原煤及矸石運輸、轉載等環節産生的揚塵,通風機房等設施産生的噪聲,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進一步優化項目設計方案,工業場地等地面工程儘量不佔用基本草原,確需佔用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取得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要求,加強對草原的保護、恢復和補償,對明長城遺址留設足夠的保護煤柱,避免對其造成不利影響。對受影響的村莊,結合開採時序和受影響程度,採取維修、搬遷等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施工前剝離表土單獨堆存,強化堆存管理,回用於生態修復等。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制定生態保護和修復方案,對地方公益林、基本草原採取自然恢復、補植、補播和整地等恢復措施,並針對基本草原區增加噴灌措施,提高補播後草原植被的成活率。統籌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沙治沙等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原則,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採取必要的養護管理等措施,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保障區域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採取定期巡查、航拍等方式開展積水區監測,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加強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必要時優化調整開採方案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進一步優化開採方案,對二煤導入區及薄弱區採取分層開採、限厚開採措施,將三煤、七煤、八煤等導入區及薄弱區不具備限厚開採條件的區域劃為暫不開採區,將上海廟經濟技術開發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外擴900米與井田重疊的區域劃為暫不開採區。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開展導水裂縫帶觀測,必要時優化開採和保護方案。嚴格落實地下水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對危廢暫存間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制定並落實地下水水位、水質跟蹤監測方案,建立地下水動態監測系統,根據監測結果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對礦區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新建一座規模不低於120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經處理後用於廠區綠化和道路灑水,不外排。新建一座規模不低於28000立方米/日的礦井水處理站,礦井水經處理後部分回用於生産、生活,剩餘部分輸送至上海廟電廠綜合利用,不外排。跟蹤監測礦井水水量、水質變化情況,根據不同開採階段實際情況,適時優化處理工藝和綜合利用方案。建立足夠容量的事故池,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採用乏風熱泵系統、水源熱泵系統供熱。做好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原煤、産品煤、矸石採用封閉貯存,輸煤棧橋採用全封閉措施,原煤各轉載點安裝噴霧降塵系統,原煤篩分、破碎等産塵環節配置除塵設施。配合相關單位儘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同步實現煤炭鐵路外運。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符合聲環境相關標準。掘進矸石、洗選矸石全部充填井下,加快推進矸石充填系統建設,確保與礦井同步建成投運。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由市政環衛部門處置,礦井水處理站污泥摻入末煤外售,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應按照6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後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的要求。項目驗收後滿5年應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五、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分送上述部門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9月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集團,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9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