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海省引黃濟寧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青海省引黃濟寧工程建設管理局(籌):
你局《關於審批青海省引黃濟寧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申請函》(青引黃〔2022〕1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該項目位於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西寧市、海東市,自海南藏族自治州龍羊峽水電站庫區引水,向青海省西寧市市區、湟中區以及海東市的平安區、樂都區、民和縣等區域供水。工程建設任務是向城鎮生活、工業供水以及灌溉供水,併為改善區域生態環境創造條件。規劃到2030年供水4.8億立方米,其中,城鎮生活供水1.16億立方米,工業供水1.33億立方米,灌溉供水1.04億立方米,生態林供水0.58億立方米,用於置換退還被擠佔生態水量0.69億立方米;到2040年供水6.83億立方米,其中,城鎮生活供水2.62億立方米,工業供水1.9億立方米,灌溉供水1.04億立方米,生態林供水0.58億立方米,用於置換退還被擠佔生態水量0.69億立方米。項目建設內容包括引水工程和供水工程。引水工程包括龍羊峽水電站壩前左岸的取水設施、74.4公里引水隧洞、消能電站(總裝機2.7萬千瓦)和穩流分水池(容積約4萬立方米)。供水工程包括1條供水幹線、6條城市供水支線及36條灌溉支渠(管),總長735.26公里。其中,從穩流分水池經西寧市湟中區至海東市民和縣的供水幹線,長137.04公里;西寧市多巴、西寧市城南、海東市平安、海東市樂都、海東市民和巴州、海東市民和古鄯等6條城市供水支線,總長60.22公里;36條灌溉支渠(管),總長538公里。
該項目建設總體符合《國家水安全戰略規劃(2019~2035)》等相關規劃,基本滿足《青海省湟水幹流區水資源配置工程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並列入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推進前期工作的150項重大水利工程清單。水利部以水規計〔2022〕192號文件出具可研審查意見。工程實施可解決青海東部發展和生態屏障建設的用水需求,提高湟水南岸城鄉生活供水保障程度,提供發展高原特色農業的水源條件。但工程實施可能對水環境、生態等造成不利影響,特別是遠期水準年新增供水的耗黃指標存在不確定性、供水配置方案等還需要深入論證,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基於現階段可研設計成果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按照本批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論證2040年引水規模、引水過程、配置方案的環境合理性,進行必要的優化,強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切實減緩和控制工程建設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
二、項目存在的問題及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遠期水準年新增供水規模等尚需深入論證。生態林供水、置換退還被擠佔生態水量等未納入工程任務, 2030年水資源配置結構需要進一步優化調整,湟水南岸10條支溝生態水量置換方式未明確。2040年配置水量將突破“87分水方案”青海省剩餘耗黃指標,有關方面提出通過壓減和撤銷現有取水許可等解決方式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2040年城鎮生活、工業供水配置結構尚需深入論證。
(二)水環境影響。項目實施後,龍羊峽水電站庫區水位出現一定程度下降,出庫月平均流量減少;龍羊峽水電站庫區水質基本不發生變化。龍羊峽壩址至蘭州河段的貴德、尖扎、劉家峽壩下、上詮等斷面水質變化不明顯,隨著湟水匯入,蘭州斷面化學需氧量(COD)等水質指標略有升高,但能夠滿足水質目標。龍羊峽水電站庫區水溫結構屬於分層型,4月至8月取水口月均水溫較受水區河流水溫低2.8攝氏度至4.8攝氏度,可能對農作物生長産生一定影響。供水産生的新增污染負荷,將對受納水體湟水幹流和南川河等支流水環境産生影響,進一步增加區域水污染治理壓力。
(三)水生生態影響。項目取水設施施工將對魚類造成一定影響,部分輸水線路工程穿越河流,涉水施工可能造成一定魚類資源損失。項目運作期,引水導致龍羊峽水電站庫區水位降低和卷載效應,將對庫區魚類産生一定不利影響;水庫下泄水量減少,將加劇河段梯級開發對水生生態的疊加累積影響。
(四)陸生生態影響。評價區植被類型以高寒禾草、苔草草原、落葉闊葉林、常綠針葉林為主,分佈有冰沼草、冬蟲夏草、胡禿鷲、丹頂鶴等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項目施工和佔地等,將破壞部分植被及野生動物棲息地,可能對野生動物造成驚擾和傷害。
(五)其他影響。施工將造成引水隧洞等地下工程周邊地下水水位出現一定程度下降。項目施工及運作産生的污(廢)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可能對周邊生態環境及環境敏感點造成不利影響。項目的穩流分水池位於甘河工業園區,周邊分佈有化工、有色金屬冶煉及精深加工、火電等企業,存在一定環境風險。
三、項目優化調整及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實施有序供水。項目實施應貫徹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的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落實“四水四定”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項目建成後,應按照2030年引水規模運作,不得擅自提高規模。下階段將生態林供水、置換退還被擠佔生態水量等納入工程任務,進一步優化調整2030年水資源配置結構,細化湟水南岸10條支溝生態水量的置換方案,確保生態水量退還到位。考慮到遠期水準年新增供水的耗黃指標存在不確定性、供水配置方案等還需要深入論證,因此,項目運作一段時間後應適時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綜合考慮流域區域水資源供需形勢變化、項目運作的實際環境影響等,深入論證2040年引水規模、引水過程、配置方案的環境合理性,據此進行必要的優化,進一步強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作為遠期水準年引水規模的依據。
(二)切實加強水環境保護。開展項目引水和龍羊峽水電站調度優化專項研究,按照“生態優先、豐增枯減”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引水方案,提出龍羊峽水電站調蓄優化建議,嚴格保障龍羊峽壩址下游生態流量,避免過度攔蓄中小洪水,盡可能減緩工程引水、水庫調蓄對龍羊峽水庫下游水生生態系統、濕地生態系統産生的疊加影響。在取水口及相關水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立水質線上監測系統,制定水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加強取水口附近水源涵養林保護和建設。嚴格落實水溫減緩措施,採用雙層取水口提高取水水溫,減緩低溫水對農作物的影響。貫徹“增水不增污、增水減污”總體要求,應配合地方政府落實《青海省引黃濟寧工程受水區水污染防治規劃(2019-2040年)》,建立規劃執行及考核監督機制,定期開展執行情況檢查和治理效果跟蹤評價,並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動態調整治污規劃內容及措施,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及目標實現。在確保受水區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和受納水體納污能力滿足新增退水處理和污染負荷容納要求的前提下,有序實施供水。
(三)嚴格落實水生生態保護措施。進一步優化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儘量縮短涉水工程建設週期、減少涉水工程範圍。合理安排涉水施工時間,避開魚類繁殖季節。將貴德川(尼那水電站壩下~李家峽庫尾)35公里河段劃定為棲息地保護河段,與龍羊峽、拉西瓦、尼那等梯級共同承擔貴德川河段魚類棲息地保護任務,優化調整河段水電梯級調度運作方案,強化尼那梯級反調節任務定位,減緩梯級日調峰運作對貴德川河段魚類的不利影響。設立區界標誌和警示牌,禁止進行非法捕撈活動,定期對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進行監測。在龍羊峽鎮業主營地附近建設魚類增殖放流站,蓄水前形成運作管理和增殖技術能力,放流對象包括極邊扁咽齒魚等魚類,總放流規模20萬尾/年,結合水生生態保護需要,科學選取合適時段和地點長期開展魚類增殖放流。同步開展魚類增殖放流標記及放流效果監測與評估,根據監測結果,必要時調整增殖放流地點、對象及規模。
(四)嚴格落實陸生生態保護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優化施工方案,通過永臨結合統籌布設沿線臨時工程、強化施工場地集約利用、優先使用現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寬度等,嚴格控制工程佔地和施工活動範圍,減小施工對植被的破壞以及施工噪聲對野生動物的驚擾。加強施工人員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嚴禁擅自破壞野生植物和捕獵野生動物等行為。施工前開展工程佔地範圍內動植物詳細調查,針對發現的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和名木古樹等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必要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和我部報告。提高隧洞開挖等施工棄渣的資源化利用水準,減少棄渣量和料場開採量。科學設置棄渣場,進一步優化Y3等渣場選址,儘量減少對高寒草甸生態系統的影響。棄渣場應做到先擋後棄;棄渣應運至規定的棄渣場,不得隨意堆棄或向河流傾倒。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單獨堆存管理並回用,施工中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結束後對施工跡地實施生態修復。生態修復堅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鄉土植物,恢復和保護生物多樣性,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初期可採用人工管護等措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一步明確湟水南岸10條支溝可拆除的取水口或攔河堰壩,項目建成前對其實施拆除,恢復河流連通性。拆除過程中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進行必要的生態修復,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問題。加強隧洞等地下施工區周邊地下水監測及預報,採取“堵截排”綜合措施,及時治理隧洞施工涌水,加強監測和突發事件應對,防止對周邊植被或敏感區造成不利影響。加強工程建設運作全過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針對施工期和運作期的生産廢水和生活污水、揚塵、噪聲、固體廢物等採取有效防治措施,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暫存場所的管理。相關施工營地和永久建築區,採取分區防滲措施,避免對土壤環境及地下水環境造成不利影響。針對穩流分水池等敏感區域,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與地方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一旦出現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妥善處置,保障供水安全。在移民安置過程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四、強化生態環境管理
你局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明確人員、職責和制度,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實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項目可研、初設等設計階段以及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降低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刪減相關環保措施,相關建設內容及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擬發生變化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及《水利建設項目(樞紐類和引調水工程)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等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環評相關手續。下階段應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設計和專項設計,優化、細化、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明確時序安排及投資概算。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納入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和落實各項監測計劃,就優化工程引水和龍羊峽水庫調度、水環境保護、生態保護等措施的有效性開展長期跟蹤監測,適時納入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適時對監測結果進行評估,必要時對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優化。工程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加強生態環境監管
西寧市、海東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青海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局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西寧市、海東市、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9月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國國際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青海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西寧市、海東市、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寧市、海東市、海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黃河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9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