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蒙古寶豐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260萬噸/年煤制烯烴和配套40萬噸/年植入綠氫耦合製烯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內蒙古寶豐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審批〈內蒙古寶豐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綠氫與煤化工耦合碳減排創新示範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蒙寶煤發〔2022〕7號)、《關於將申請環評審批的項目名稱調整為內蒙古寶豐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260萬噸/年煤制烯烴和配套40萬噸/年植入綠氫耦合製烯烴項目的函》(蒙寶煤函〔202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位於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烏審旗蘇裏格經濟開發區圖克工業項目區,以煤炭為原料,採用水煤漿加壓氣化、凈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等工藝,新建260萬噸/年煤制烯烴和配套40萬噸/年植入綠氫耦合製烯烴工程。項目設計原料煤用量829.22萬噸/年、燃料煤用量132.41萬噸/年(植入綠氫5年後降至111.52萬噸/年),生産用新鮮水量2815.04萬立方米/年(植入綠氫5年後降至2651.32萬立方米/年)。項目主體工程主要包括空分、氣化、變換及熱回收、低溫甲醇洗、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烴、烯烴分離、蒸汽裂解、C4制1-丁烯、聚乙烯、聚丙烯等12套生産裝置;公輔工程包括動力站、給排水系統、火炬系統等;儲運工程包括輸煤儲運系統和罐區等;環保工程主要有廢氣治理設施、廢水治理設施和固廢治理設施等。
項目位於《現代煤化工産業創新發展佈局方案》(發改産業〔2017〕553號)確定的內蒙古鄂爾多斯現代煤化工産業示範區。項目符合《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要求。項目建設對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進煤化工與“綠電”“綠氫”等産業耦合示範具有積極作用。項目位於黃河中上游,所在區域水資源較為緊張,區域環境品質持續向好面臨較大壓力,須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制定並實施嚴格的環境管理制度和環境監控計劃,建立及時有效的應急響應與聯動機制。綜合考慮,我部原則同意你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規模、工藝、地點和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二、項目建設和運作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相關要求,樹立生態保護和環境品質改善理念,在設計、建設和運作中,按照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採用國內外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環境友好的工藝技術方案,選用優質裝備和原材料,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和減污降碳措施,減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採用洗滌、焚燒、過濾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需要,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動力站鍋爐煙氣採用雙室五電場除塵+布袋除塵,石灰石-石膏濕法脫硫,低氮燃燒器+SCR脫硝,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煙塵滿足《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
煤倉、動力站灰庫、渣庫、石灰石倉庫和石膏庫産生的含塵廢氣採用布袋除塵處理,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二級標準後排放。
低溫甲醇洗裝置含甲醇尾氣經脫鹽水洗滌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工藝酸性氣送硫磺回收裝置,硫回收尾氣送動力站鍋爐煙氣脫硫裝置處理後排放。
甲醇合成裝置蒸汽加熱爐、C4制1-丁烯裝置加熱爐採用超低氮燃燒器,蒸汽裂解裝置裂解爐採用低氮燃燒器+SCR脫硝,廢氣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
甲醇制烯烴裝置催化劑再生廢氣經四級旋風分離+焚燒+水洗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
聚乙烯裝置的原料精製系統、産品排氣倉低壓排放氣,聚丙烯裝置的乾燥器洗滌塔、粒料乾燥器和摻混料倉排放的低壓含烴氣體送RTO處理,聚乙烯、聚丙烯生産裝置和産品包裝倉的含塵廢氣,採用布袋除塵器處理,滿足《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特別排放限值後排放。
污水處理裝置廢氣産生點和廢水暫存池等採取加蓋密閉措施,廢氣收集後採用“一級噴淋洗滌塔+生物處理+除濕器+兩級活性炭吸附”組合工藝處理,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特別排放限值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後排放。
含烴工藝廢氣優先送燃料氣管網進行回收,無法回收利用的燃燒處理;全面推行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加強生産、輸送和儲存過程揮發性有機物泄漏的檢測和監管,對發現泄漏的及時修復。
項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分別不得超過553.14噸/年、810.98噸/年、263.55噸/年和1061.51噸/年。
加強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按計劃實施綠氫耦合,項目投産運作滿5年起綠氫補入量穩定達到25.15億標立方米/年並停止外購甲醇。按計劃實施CCS項目,封存二氧化碳100萬噸/年。
(三)嚴格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回收利用的原則建設給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系統。進一步優化用水方案,優先利用礦井水,減少新鮮水取用量。項目設計水回用率85%,應進一步優化廢水處理和回用方案,強化初期雨水管控,確保正常工況下生産廢水處理後分質回用,提高水的回用率。建設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系統,確保非正常工況下污水不進入外環境。
污水處理系統設置甲醇污水處理站、烯烴污水處理站、清凈廢水回用系統、甲醇污水處理站出水回用系統和高含鹽廢水蒸發結晶裝置。甲醇污水處理站採用“預處理+兩級A/O+二沉池+二級軟化+V型濾池”處理工藝,出水全部進入污水回用裝置,經深度處理後回用。烯烴污水處理站採用“隔油+A/O+MBR”處理工藝,出水送迴圈水系統作為補充水。清凈廢水回用系統採用“預處理+高密澄清池+多介質過濾器+自清洗過濾器+超濾+一級反滲透+濃水高效反滲透”處理工藝,處理後全部送至迴圈水系統作為補充水,濃鹽水送蒸發結晶裝置。甲醇污水處理站出水回用系統採用“預處理+多介質過濾器+自清洗過濾器+超濾+一級反滲透+濃水高效反滲透”處理工藝,出水送迴圈水系統作為補充水,濃鹽水送蒸發結晶裝置。高含鹽廢水蒸發結晶裝置採用“預處理+膜分離濃縮+多效蒸發+分步結晶”處理工藝,産品為無水硫酸鈉和氯化鈉。
(四)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有效防範環境風險。加強化工物料、危險品儲運和使用管理,按規範設置自動監測、報警、緊急切斷及緊急停車系統,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監測報警系統,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處理系統。事故狀態下,各裝置工藝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
建立“單元-廠區-園區”事故水防控體系。設置包括裝置區圍堰、裝置區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廠事故水收集池在內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統,確保有效截留未經處理的廢水和事故水。嚴格雨污管道建設管理,實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統。事故水污染控制設施與廢水暫存設施應分別設計、建設,非事故情況下不得混用。緊急情況下,依託園區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處理站妥善處理。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事故水不進入外環境。
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下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危險物質泄漏專項應急預案,細化應急疏散方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響應、區域聯動的原則,建立項目與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有效防控環境風險。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減輕或消除對大氣、土壤、地下水環境的污染。
(五)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嚴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範》(GB/T 50934-2013)要求,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危廢暫存庫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防滲要求。廢水暫存池參照《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2019)做好防滲,其中濃鹽水暫存池採用柔性和剛性複合防滲結構,加大防滲層的厚度,增加防滲措施的可靠性。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壞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加強隱蔽工程泄漏檢測,一旦發生泄漏,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加強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制度,根據污染源分佈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優化設置土壤和地下水監控井,確保及時發現廠區滲漏情況並採取補救措施,減少對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環境影響。
(六)加強非正常工況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從環境保護角度制定完善的檢修和維修操作規程,提高管理和運營水準,加大管理、操作人員培訓力度,優化工藝路線和設計方案,降低開停車等非正常工況發生頻次,強化火炬系統設計和運作管理,嚴禁長時間非正常工況超標排放污染物。
生産裝置開停車、檢修及維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廢氣送火炬系統處理,加強對硫回收裝置的運作管理,避免裝置故障導致大量酸性氣送火炬燃燒。加強凈化裝置低溫甲醇洗尾氣的管理和監測,有效控制硫化氫排放。
污水處理系統應早于主體生産裝置開車調試。非正常工況下,廢水應根據不同水質分別暫存于足夠容積的廢水暫存池,暫存池內廢水應及時返回污水處理站處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統管理調度制度,實現水系統精細化管理,必要時採取降低主體工程裝置生産負荷、停車等措施,確保廢水不外排。
(七)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處理和處置,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氣化渣、脫硫石膏、粉煤灰和爐渣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優先送周邊建材生産企業綜合利用,暫時不能利用的送蘇裏格經濟開發區一般工業固廢處置及資源化儲存場存儲;化學污泥、分子篩等其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送該儲存場填埋處理。危險廢物中生化污泥送本項目氣化裝置進行制漿,含貴金屬催化劑、廢礦物油、廢催化劑、廢瓷球、廢活性炭等其他危險廢物送有資質單位綜合利用或處理處置。雜鹽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妥善處理處置。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強化危險廢物運輸的環境保護措施,有效防範突發環境事件。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957-2001)建設和管理危險廢物暫存庫。
(八)嚴格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高噪聲設備佈局,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3類標準。
(九)嚴格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的各項污染源和生態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完善環境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臺賬制度,開展長期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定期向公眾公佈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按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線上連續監測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如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
(十)建立與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環境管理團隊,完善企業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加強環境管理。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主動發佈企業環境保護資訊,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渠道,加強宣傳與溝通工作,及時解決公眾反映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境保護訴求。
(十一)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認真落實施工期環境保護工作。按規定程式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産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二)在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前,按照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認真梳理並確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後,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三、你公司應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品質發展要求,以改善環境品質為核心,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結合碳達峰及能耗總量、強度“雙控”目標要求,合理規劃鄂爾多斯市煤炭資源利用規模和佈局,實現産業結構優化調整;落實鄂爾多斯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推動區域大氣環境品質改善;推進礦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替代新鮮水,提高水重復利用率,節約水資源,加強項目取水對水環境、水生態影響的跟蹤觀測,不得擠佔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
(二)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期完成區域污染物削減措施,確保本項目配套削減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分別不少於738.28噸/年、1291.09噸/年、264.23噸/年、1380.01噸/年。
(三)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烏審旗人民政府、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快推進工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生態保護措施建設落實,確保項目依託的危險廢物填埋場、園區應急事故池、園區渣場等環境保護設施在項目投産前建成並滿足運營要求。加強園區事故水防控系統的管理和日常維護,非事故情況下廢水不得排入園區事故水池,嚴禁將園區事故水池作為蓄水池或廢水暫存池使用。園區事故水池設置回流泵,及時將污水回流至污水處理裝置處理,不得通過事故水池向外環境排放廢水。按照《內蒙古鄂爾多斯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於事故水池運作保障有關事宜承諾的函》(內蘇管函〔2022〕85號),加快園區事故水池建設,提高園區風險防控能力。
(四)配合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烏審旗人民政府、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烏審旗人民政府關於項目廠區防護距離內農牧民搬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的批復要求,按期完成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安置工作,做好工業園區及周邊規劃控制工作,確保項目與周邊敏感區之間留有足夠的防護距離和生態緩衝空間。
(五)配合烏審旗人民政府、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做好項目與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烏審旗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風險防範工作的有效銜接,形成區域聯防聯控應急體系,配備足夠的應對化學品泄漏環境風險防控人員、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環境風險防範應急演練,切實降低事故發生頻次和減輕不利環境影響。
(六)配合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結合規劃環評要求,完善包括特徵污染物和常規污染物在內的園區環境監測體系,加快園區環境監測站建設,不斷提升園區環境監管能力。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做好環境空氣、土壤和地下水等長期監測工作。一旦發現生態環境品質受到影響,及時採取有效應對措施。
(七)配合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大周邊礦井水收集管道和凈化設施的建設,優先使用礦井水,少取用地表水或不取用地表水。
四、應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主體責任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方案落實等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管理。
五、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後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複印件分送上述部門及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烏審旗人民政府,內蒙古鄂爾多斯蘇裏格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寰球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1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