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甘肅永潤煤基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靈臺礦區安家莊礦井及選煤廠5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c
甘肅永潤煤基新材料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上報安家莊礦井及選煤廠5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甘肅永潤〔2024〕第1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及總體意見
項目位於甘肅省平涼市靈臺縣,設計井田面積為106.1平方公里(已扣除甘肅省界外面積),可採面積為71.9平方公里,設計可採儲量為1.58億噸(已扣除禁採區、保護煤柱等資源),設計開採規模為500萬噸/年,服務年限為24.4年,配套建設同等規模選煤廠。項目含煤地層為侏羅係中統延安組,可採煤層為7層,煤類為弱黏煤和不黏煤,屬高瓦斯礦井。項目採用立井開拓方式、長壁一次採全高採煤工藝,採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選煤採用智慧幹選、重介分選工藝。全井田共劃分1個開採水準3個盤區,首採區為Ⅰ盤區,服務年限為13年。
本工程建設主立井(凈直徑6.5米,凈斷面積33.2平方米)、副立井(凈直徑9米、凈斷面積63.6平方米)、回風立井(凈直徑7.5米、凈斷面積44.2平方米)、矸石充填系統(充填能力95.3萬噸/年)、瓦斯抽採系統、選煤廠等主體工程;3個原煤倉(總容量為30000噸)、2個塊煤倉(總容量為12000噸)、3個末精煤倉(總容量為18000噸)、1個1500噸矸石倉、建設期棄渣場、長距離管狀帶式運輸機等儲運工程;礦井水處理站(預處理規模為13000立方米/天、深度處理規模為11000立方米/天)、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規模為1680立方米/天)、初期雨水收集池2座(總規模為1254.5立方米)、供熱管線等環保和公用工程,瓦斯發電站單獨立項。
該項目為靈臺礦區規劃新建項目,總體符合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能源〔2023〕1307號文件核準項目按照500萬噸/年建設,國家能源局以國能綜函煤炭〔2023〕23號文件同意項目以承諾方式實施産能置換。項目實施將對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産生不利影響,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本批復所提要求後,該項目所産生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可以得到一定緩解和控制。我部原則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總體評價結論和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主要生態環境影響
(一)生態影響。項目位於隴東黃土高原東南部,屬黃土高原農業生態區,具有典型的黃土垣區地形地貌特徵,土地利用類型以林地、耕地為主。項目首採區和全井田開採導致的地表沉陷面積分別約為21.3平方公里和45.29平方公里,最大地表下沉值約為11米。荊山森林公園距離井田開採邊界最近約1.8公里,預測不受採煤影響。項目評價範圍內分佈有達溪河中華鱉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城鎮、文物保護單位、西氣東輸管線、輸電線路、靈臺縣煤電化工迴圈經濟園區、村莊、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基本草原等環境保護目標,項目實施將破壞部分地表植被,對野生動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響。
(二)水環境影響。項目評價範圍內分佈有達溪河、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民分散水井(泉)等,具有供水意義含水層為第四係全新統孔隙潛水含水層、第四係中-上更新統孔隙裂隙潛水含水層及白堊係下統洛河組-宜君組砂礫岩承壓含水層。煤炭開採後導水裂縫帶主要在煤係地層延安組及煤繫上覆直羅組地層發育,不導入上覆侏羅係安定組隔水層,預測不會影響具有供水意義含水層。居民分散水井(泉)取水層均位於第四係、白堊係潛水含水層,預測受採煤影響較小。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危險廢物暫存設施、建設期棄渣場等區域,若發生滲漏將對土壤環境和地下水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礦井水、生活污水等若直接排放,將對達溪河、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周邊環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三)其他環境影響。施工期産生的揚塵、廢水、固體廢物、噪聲等,運營期原煤篩分、破碎、轉載以及矸石破碎等環節産生的揚塵等,通風機房、污水處理站及選煤廠等産生的噪聲等,將對周邊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煤礦瓦斯若直接排放將産生不利影響。
三、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
(一)生態保護措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施工作業範圍,最大限度減少地表擾動。針對可能受採煤影響的達溪河中華鱉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嚴格落實農業農村部農漁資環便〔2024〕34號文件要求,必要時採取增殖放流等措施保護種質資源、水生生態及周邊生態環境;不得超範圍用地,不得佔用達溪河水面、灘塗;將達溪河中華鱉國家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與井田重疊範圍劃為禁採區,並在禁採區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按要求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煤炭開採應優先避讓西氣東輸管線、輸電線路、高速公路、文物保護單位、靈臺縣煤電化工迴圈經濟園區以及重大基礎設施等保護目標,並按要求採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等措施,確保其不受採煤影響;城鎮開發邊界與井田南部區域重疊的133.58公頃暫不開採,與井田中北部區域重疊的約64.21公頃劃為禁採區;對受影響的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基本草原等依法做好保護、修復和補償,確保數量不減少、功能不降低;對受煤炭開採影響的村莊,結合開採時序和受影響程度,採取維修、搬遷等措施。針對位於井田南邊界外的荊山森林公園,應做好施工、運作期的環境管理,避免造成擾動,不得對區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建設期棄渣場應于項目聯合試運轉結束前封場,並將棄渣用於沉陷修復。按照“邊開採、邊修復”的要求,編制生態保護及修復實施方案,對施工跡地、建設期棄渣場、沉陷影響區域等進行生態修復,採用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重建與周邊自然生態相協調的植物群落,最終形成可自然維持的生態系統,維持區域生態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觀測和生態監測系統,針對地表沉陷區建立長期跟蹤監測機制,加強岩移變形跟蹤觀測和生態影響長期跟蹤監測、評估,根據影響情況必要時優化調整開採方案或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
(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工程建設期、運營期應嚴格遵循“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加強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開展導水裂縫帶觀測,以保護具有供水意義含水層為主要目標,及時對觀測、監測結果進行評估分析,必要時優化相關措施。將井田與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疊區域劃為禁採區,並在禁採區外留設足夠保護煤柱,確保供水功能不受採煤影響。應制定供水應急預案,保障居民用水。嚴格落實地下水保護措施,對各場地採取分區防滲措施,對危廢暫存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等區域實施重點防滲,建設期棄渣場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採取防滲措施。建立地下水長期動態監測系統,對井田及周邊區域地下水水質及水位等開展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對開採方案和地下水保護措施進行必要的優化。
(三)地表水環境保護措施。新建一座預處理規模不小于13000立方米/天、深度處理規模不小于11000立方米/天的礦井水處理站,礦井水經處理後部分回用,剩餘的送至相關單位消納,不外排。相關單位不具備消納能力之前,本項目不得正式投産。新建一座處理規模不小于168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處理站,生活污水經處理後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濃鹽水蒸發結晶,結晶冷凝水全部綜合利用,不外排。工業場地內初期雨水經雨水收集池停留沉澱後,全部送往礦井水處理站進行處理。加強相關設施運作維護,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設足夠容積的應急事故池,確保在非正常工況或事故狀態下,各類污(廢)水均得到妥善收集處置。
(四)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施工期和運營期揚塵污染防治,對施工期物料採取苫蓋等措施,原煤、産品煤、矸石等封閉貯存,帶式運輸機採取全封閉措施,原煤篩分、破碎、轉載等産塵環節配置除塵設施。鼓勵優先選用新能源機械施工。落實《甲烷排放控制行動方案》,按照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做好礦井瓦斯的監測和抽採,在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的情況下,抽採瓦斯應全部綜合利用。瓦斯電站項目應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投運。項目供熱以礦井餘熱為主,不足時購買外部熱源,不設置鍋爐房。
(五)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採取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工業場地廠界噪聲達標。生産期掘進矸石不出井,洗選矸石經充填系統回填井下,矸石井下充填系統與礦井工程同步建成投運,加強矸石井下充填系統運作管理,確保矸石及時充填。脫水後的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當地環衛部門統一處理,礦井水處理站污泥摻入末煤外售,濃鹽水蒸發結晶後的雜鹽及危險廢物交有資質單位處置,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暫存設施的環境管理。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配備生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後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並明確責任。制定並落實施工期和運營期生態環境監測方案,根據結果不斷優化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項目建成後,應按規定程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應按照500萬噸/年的規模建設和生産,不得擅自增加規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後續若實施改擴建,應符合礦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要求。項目首採區服務年限期滿後,後續採區繼續實施開採的,應當另行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平涼市生態環境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後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甘肅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開展相關監管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後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文件分送上述部門及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
2024年6月2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平涼市人民政府,平涼市生態環境局,中煤科工集團北京華宇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6月20日印發